三是兩個機構征戰不已,實力不相上下,他們為了避免戰爭所付出的昂貴的成本,同意和平解決,即建立作為仲裁者的第三方法官職位或法庭並遵守它的裁決,於是也形成了唯一的支配性機構。
總之,以上各種情況最後都將形成某個地域內人們生活於其中的唯一一個保障個人權利的共同體係,這便形成了國家的雛形,但它又不是一個國家,因為這個支配性機構還缺少國家的一個必要條件,即“它擁有必要的對在這個地區使用強製力的獨占權”,因為這個地域中還有一些沒有委托這個機構保護的獨立分子。諾齊克認為讓這些獨立分子與它合作要用暴力來完成,這是合乎道德的,因為獨立分子有自利的傾向,它並不像支配性機構一樣具有較為可靠而無偏見的理性司法程序,因此獨立分子容易造成不公正地懲罰支配性機構的顧客的危險,並且支配性機構也有實力用暴力完成讓獨立分子的合作。於是支配性保護機構便壟斷了權利實施,成為一個國家,但是這種諾齊克稱為“過分的最小國家”(ultraminimal state)不是一個公正的國家,因為它隻是保護了那些購買它的保護性服務的人,很多由於貧窮等原因無力支付服務費的個人的權利得不到保護。因此,過分最小國家從道德的意義上說必須變成最小國家。到此,諾齊克對無政府主義者的批判完成,批判意味著建構,“最小國家”理論也同時建構出來。當然,這種最小國家的功能隻是防止暴力、偷盜、欺詐以及保障契約的順利履行等,這種功能起源於古典自由主義的守夜人國家(nightwatchman state)的功能,這些基本的功能非但不會造成無政府主義者所擔心的侵犯個人權利的結果,反而會更好的保障個人權利,任何超越最小國家功能的國家都將會侵犯個人權利。
過分最小國家批判與最小國家辯護
此書的第二部分是引起爭議的篇章,主要論證了以資格理論(entitlement theory)為核心的持有正義理論(the theory of justice in holding),這是一種曆史的正義觀(a historical conception of justice)。進而據此批判了任何逾越最小國家的過分最小國家,這種國家以模式的正義觀(a patterned conception of justice)為基點,主張按照某一特定模式(諸如需要、才能、道德表現、平等或業績等)對財富和資源進行再分配,從而達成福利國家的現實實踐。為什麼諾齊克反對這種國家呢?因為這種模式的正義觀都是非曆史的,也即它在進行公正的分配時完全不考慮事情形成的過程,比如說個人是如何獲得他們的占有物的過程。恰恰相反,諾齊克主張的資格理論考慮到了資源是怎樣形成的曆史過程,具體來看,他的資格理論包含三項原則:
首先是獲取或占有的正義原則(the principle of justice in acquisi-tion),它所要解決的問題是無主物如何變成被持有的,它們經由哪些過程變成被持有的,以及哪些事物、在什麼範圍內變成被持有的等等。由此便規定了人們怎樣才能成為一個他過去沒有所有權的物品或資源的所有者。人們對無主物的占有權是通過屬於他們自己人身一部分的勞動力對這些物品進行生產或改造而獲得的,勞動創造了權利。諾齊克的這種獲取正義論主要是沿襲了洛克的勞動獲取論,兩者實際上沒有多少差別,占有一個物品是否合乎占有的正義原則要看它在占有之前和被占有之後對其他人是否是一樣好的,具體說就是,如果一個人對某物占有,那麼這種占有就是排他性的獨占,如果這種獨占沒使他人受到損失甚至還使他們獲得利益,那麼這種占取就是合乎正義原則的。與洛克不同的是,諾齊克為占有權設定的條件是占有的行為不可惡化別人的境況,而洛克則認為給別人留下足夠的利益是占有的條件。
第二個原則是轉讓的正義原則(the principle of justice in trans-fer),即人們以交換、饋贈等方式對所持有的物品或資源的所有權進行轉移時,必須是出於自願同意的,否則任何其他沒有經過所有者同意的通過欺詐、強迫等方式獲得物品都是違背此正義原則的。如果出現了違背這兩個原則的占有或轉移,即出現不正義,就必須加以矯正。這便引出了第三個原則。第三個原則是矯正原則(principle of rectification of violations of the first two principles)。
基於他這種充分考慮了資源形成的曆史過程的持有正義論,諾齊克進一步批判了僅僅根據即時性的目的——結果原則(end—result principles)形成非曆史原則的模式化分配正義論的羅爾斯和當代其他平等主義者。他對羅爾斯的批判主要從四個方麵進行:首先是關於社會合作與正義的關係問題,他批判了羅爾斯的分配正義問題由社會合作引起的結論;其次是關於差別原則對社會合作的意義,他批判了羅爾斯的差別原則是社會合作的公平條件的結論;第三是關於分配原則的產生問題,諾齊克批判了羅爾斯的“原始狀態”理論;第四是關於自然資質對分配的影響問題,諾齊克批判了羅爾斯以道德應得為論據證明取消由天賦引起的分配差別的論證的不合理性。諾齊克對平等主義的批判從兩個角度進行:首先他指出將平等視為國家合法功能的論據非常缺乏,並且平等的實施必然侵犯擁有財產權的一部分人;其次他從平等與自尊的關係角度批判了平等的不合理性。
總之,通過諾齊克這些嚴密而有趣的論證,他承接第一部分所得出的結論,即隻有最小國家在道德上是合法的,更深入了對最小國家的辯護,指出了任何逾越最小國家的過分最小國家都是違背道德的並且必然將侵犯個人權利。
最小國家與烏托邦之架構
諾齊克經過前兩部分對最小國家的起源和功能進行嚴密論證之後,進而從另一個方向,即考察那種有顯著振奮作用的社會思想傳統——烏托邦理論而得到第一和第二部分所論證的結果——即最小國家。他指出這種最小國家絕對不是蒼白無力的難以實現的烏托邦,相反它是為烏托邦提供了最佳框架,從而肯定了它具有激動心靈或鼓舞人們為之奮鬥或犧牲的吸引力。
首先,諾齊克從分析可能模式的“烏托邦”概念出發,它是指“一切可能的世界中最好的世界”,在這種社會中,所有人都快樂的、按照自己向往的理想生活而生活著。但是這種烏托邦社會隻是空中樓閣,難以實現。因為每個人都具有獨特性,並且每個人的理想生活觀彼此可能差別很大。因此他強調烏托邦應是一種追求各種烏托邦的架構(utopia is a framework for utopias),人們在這種架構的烏托邦中可以自願結合,自願尋求到自己所認為理想的某個社群,並在其中自由地按照自己的理想生活理念而生活。在其中不允許任何人把自己的烏托邦觀念強加給他人。關於如何通向這種烏托邦的理論思路,諾齊克主要分析了三種可供選擇的、相互支持的思路。
通往烏托邦架構的第一條思路從人是有差別的(people are dif-ferent)事實開始。人們在氣質、興趣、理智能力、精神追求和希望采取的生活方式等方麵都不相同。他們在各自擁有的價值以及對這種價值的評估方麵也存在分歧。因此毫無理由認定隻有一個共同體可作為所有人的理想,而是有很多理由認為有不止一個共同體。每個人都有一種客觀上對他來說是最好的生活;對每個人來說,隻要善的客觀標準能夠生效,就有許多不同的生活都可以說是最好的。從人有差別的事實出發,通過以上分析,諾齊克得出結論:在烏托邦中將不是隻有一種共同體,也不是隻有一種生活方式存在。烏托邦將由各種烏托邦組成,是各種烏托邦的一個架構,烏托邦社會是具有烏托邦精神的社會,即一種基本烏托邦(meta-utopia)。
通往烏托邦架構的第二條思路是從所有的善不可能同時實現這一事實著手。為了達到某時的某一種善就必須達成某些交易協定。但是一個獨特的交易體係被得到普遍同意是不合理的,因此,從被選擇對象上來說,各種不同的共同體將作為一係列選擇對象出現,對象被選擇的機會是均等的;從選擇的主體來說,每個人都能選擇那個近似於他對各種價值之平衡的共同體,這種主體選擇的機會也是均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