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有國家以來就有了調整土地所有和使用的法律,例如公元前20世紀《蘇美爾法典》有田園繼承權等土地關係的法律規定。但是,在中國“土地法學”作為一門學科的建設滯後於土地法理論研究以及立法的實踐,而“土地法學”教材建設更是滯後於理論與實踐。目前,國家在1986年頒布實施《土地管理法》後又啟動了第四次修改工作。在此情形下,以《土地管理法》為中心、側重法條解釋的土地法教材麵臨陳舊過時的問題。而且,它們對《土地管理法》以外的其他土地法律,如《農村土地承包法》、《物權法》的立法及研究成果關注似嫌不夠。雖然本人在與師祖沈守愚先生的土地法對話,學到了一些東西使本人少了些法學門外漢的自卑也於2009年8月國務院法製辦公室就國土資源部《土地管理法》(修訂案送審稿)征求南京農業大學的意見時,受學校學院委托與沈守愚先生一起完成《關於〈土地管理法〉(修訂案送審稿)的修改意見》,但是要改變學科建設中偏重於《土地管理法》法條解釋的現象力不從心,仍缺少改變這種現象的法學素養與功底。
2010年3月,南京大學黃賢金教授將教材編寫的重任交給我,本人勉為其難接了恩師的任務,然後趕鴨子上架利用五年的土地法教學摸索中製訂的教學大綱體係,研究編著《土地法學》的內容體係。值得慶幸的是,本人召集了南京大學、浙江大學、南京林業大學、中國礦業大學、江西財經大學、安徽財經大學、南京農業大學等高校土地法學教師從事這項工作。經過會議討論與郵件交流,大家接受了以法律關係為核心,以土地財產法律關係、土地利用法律關係、土地分配法律關係、土地保護法律關係以及土地行政法律關係為重點的內容體係,並修訂完成編著大綱。之所以選擇編著的方式,一則吸收各自研究成果可以在較短時間內完成任務二則考慮到土地管理法正在修改的現實,若按法條解釋的模式會麵臨被淘汰的風險。在領導、同事及同學的鼓勵與支持下,我們吸收、借鑒法學理論基礎,建設有別於傳統教材專著的體係。團隊成員有效的工作,漸漸地明晰了過去較為模糊的土地利用法律關係、土地分配法律關係、土地保護法律關係等概念。有的概念在郵件或電話中討論了多次才達成共識,有的章節通過郵件交流幾易其稿。在團隊成員的努力下,最終於2010年11月初完成書稿。
本書編著人員的任務分工如下:
第一章陳會廣(南京農業大學)執筆;第二章陳會廣執筆;第三章張芳怡(南京大學)執筆;第四章第一、三、五節由龍開勝(南京農業大學)執筆,馬秀鵬(南京農業大學)執筆第二節,陳會廣執筆第四節;第五章第一、四、六節由劉法威(安徽財經大學)執筆,陳會廣、劉忠原(中國人民大學)執筆第二節,朱新華(南京農業大學)執筆第三節,李效順(中國礦業大學)執筆第五節;第六章第一節陳會廣、鄒秀清(江西財經大學)執筆,第二節(鄒秀清、陳會廣)、第三、六、七節由鄒秀清執筆,第四節柴濤修(南京林業大學)、陳會廣執筆,第五節(陳會廣、劉忠原執筆第七章第一節(陳會廣、朱新華執筆),第二節(陳會廣執筆),第四節(朱新華執筆),楊亞楠(南京農業大學)執筆第六節,鍾太洋(南京大學)執筆第三、五、七節;第八章第二節(陳會廣執筆),第四、五節陳會廣、譚榮(浙江大學)、朱新華執筆,柴濤修、朱新華、付堅強(南京農業大學)執筆第六節;第九章第一?四節付堅強執筆,第五節朱新華執筆。
感謝南京大學地理與海洋科學學院黃賢金教授的關心與支持感謝博士後聯係導師南京大學法學院李友根教授的關心與支持;感謝團隊成員的辛苦勞動;感謝東南大學出版社責任編輯朱瑉老師的一再督促與鼓勵,文字編輯莫淩燕老師的細致校對。當然,書中的錯誤與缺點屬於我們編著者。
陳會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