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三節 土地法學的研究對象、目的和方法(1 / 2)

研究對象的特殊性是構成土地法學學科存在的基礎,土地法學的研究目的也是圍繞著研究對象展開的,隨著人地關係在社會的、政治的、經濟的結構中發展,也開發出相應的方法以研究這些問題。

―、土地法學的研究對象

恩格斯(1997[1883])說:“每一門科學都是分析某一個別的運動形式或一係列互相關聯和互相轉化的運動形式的。”因此,要解決土地法學與其他科學的聯係和區別,就必須把握土地法學研究對象的特殊性。土地法之所以成為我國法律體係中相對獨立的法律部門,就是因為它有自己特定的調整對象。土地法的調整對象就是人地關係。由於土地具有資源性和資產性雙重性質,因而,土地法調整對象也表現出具有人與土地的自然關係和人與人的社會關係的雙重關係的特殊性。由此,人們在利用和保護土地資源過程中便發生兩種基本關係:一是人與土地的自然關係二是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係。

(一)自然關係

在現代,隨著人口的急劇增加和經濟的迅猛發展,土地數量的有限性與人們對土地需求的無限增長的矛盾日益突出。保護有限的土地資源,協調人地關係,遵循生態係統的運動規:

①在此處係指《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等稅收法律規範總稱。可並入土地行政法規。

律,使土地生態係統始終處於良性循環,為人類永續利用正確調整人與土地的自然關係,以使人們開發、利用土地的一切行為,都能維持生態係統長遠的生態關係,是土地利用管理科學的首要任務(王宏喜,1996)。

(二)社會關係

人們在使用、利用土地時,便產生一定的經濟行為,發生相互之間的關係,如土地買賣、交換、抵押、贈予、繼承、租賃等,這種因占有、使用土地而發生的人與人之間關係,稱為土地關係。它包括土地占有關係、土地所有關係、土地使用關係、土地收益分配關係、土地抵押關係、土地租賃關係、土地相鄰關係等等。這些關係以人地關係為基礎,影響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從而不同程度地影響著人與土地的自然關係。同時,國家為了正確、合理調整上述關係,製定法律,設置專門行政機關實施法律行政主體及行政人實施土地管理權時,便與相對人發生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王宏喜,1996)。

因此,土地法學研究的主要對象是人地關係的社會規範。既要研究人與人在土地法律關係中的社會關係,又要依照自然規律來研究土地的保護與利用相統一的規範問題,更重要的是要研究人地關係中的曆史狀況、利用前景和可持續發展等諸多法律問題(沈守愚,2002)。

二、土地法學的目的

土地法學研究的目的是,以法律的形式規範土地在開發、利用、保護、改造過程中,一切對土地的作為或不作為都牢固地建立在科學的基礎上,以保證土地的優化配置和合理、有效的保護和利用,以實現社會經濟和土地的可持續發展。同時,土地法學研究還要評價土地法的製定、闡述、解釋、應用是否符合法的理念,以及土地法的結構、體係、曆史、效應是否適合特定的社會秩序和對幸福的期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