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律關係
法律關係是凝聚著國家意誌的法律規範作用於社會生活的過程和結果,是法從靜態到動態的轉化,是法律秩序的具體存在形態,也是法的價值得以表現和實現的具體形式(張文顯,1993)。曆來法學著述都稱法律關係是指由法律規範所確認、法律事實所引起的調整法律人格者之間的一種權利義務關係。
(一)法律關係的概念
在曆史上,直到19世紀,法律關係才作為一個專門的概念而存在。在法學上,德國法學家薩維尼於1839/1840年第一次對法律關係(Rechtsverhaltnis)作了理論闡述。此後,德國學說彙纂派著名代表溫德薩伊德(BernhardWindscheid)的《學說彙纂教程》、法學家諾易納(Neuner)的《私法關係的本質與種類》、彭夏爾特(Puntschart)的《基本的法律關係》、比爾林的《法律原理論》等著作對法律關係進行了專門的研究。在英、美國家,19世紀法學家特裏在其出版的《英美法的指導原則》(1884年)一書中最早論及“義務及其相應的權利”問題。1913年,美國法學家霍菲爾德在《司法推理中適用的基本法律概念》中從邏輯角度對“權利-義務關係”、“特權-無權(利)關係”、“權力-責任關係”、“豁免-無能(力)關係”作了分析和論證。1927年,美國西北大學教授考庫雷克出版《法律關係》一書,分20章係統探討了法律關係的一般理論。由此法律關係就成為法理學的專門理論之一。
在法律關係研究方麵作出新的努力的是前蘇聯學者。他們雖在理解和論述法律關係時,伴有激烈的政治衝突傾向和強烈的批判色彩,但他們比西方人更重視對法律關係問題的研究,提出了關於法律的種種定義和係統的理論。諸如有人將法律關係定義為法在調整人們行為的過程中所形成的特殊社會關係——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的定義有人將法律關係定義為是根據法律產生的、具有主體法律權利和義務的、由國家強製力所支持(保證)的人與人之間個體化的社會聯係(阿列克謝耶夫,1988)。在論及法律關係的作用和或價值時,“居壓倒多數的蘇聯法學理論家都一致認為,法律規範在生活中起作用的基本形式是法律關係。”(王勇飛,1985)他們關於法律關係的理論,強調法律關係的意誌性,認為法律關係是根源於物質生活條件,以法的形式表現出來的特殊思想關係或意識形態關係,“法律關係永遠是特殊的觀念的社會關係”(王勇飛,1985)強調法律關係的國家強製性,認為法律關係的實質始終在於它是國家根據法律規範而加以保護的社會關係(王勇飛,1985)。他們同西方學者把法律關係作為權利和義務的下位概念的做法相反,“把法律關係作為權利和義務的上位概念,而把權利和義務作為法律關係的下位概念,即作為法律關係的要素”(張文顯,1993)。
①西方現代法律的產生雖然也有很深的宗教背景,但是和伊斯蘭世界的情形大不相同,西方法律經曆過城邦自治、教會抗衡、商人造反等一係列的曆史事件,更是和資本主義過程中資產階級對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各方麵的權力要求密切相關。
蘇聯解體後,法律關係問題在俄羅斯學者的著作中,地位仍然居高不下(周旺生,2006)。
受日本、德國和前蘇聯等國法學的影響,從20世紀20年代起,我國法學界開始重視法律關係這個概念及其相關原理的運用。時至今日,法律關係仍然是中國法學理論的核心內容,是分析法律現象的基本理論模型(周旺生,2006)。
(二)法律關係的特征
法律關係是根據法律規範產生的、以主體之間的法律權利與法律義務形式表現出來的特殊的社會關係。與一*般的社會關係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法律關係是具有國家意誌性的社會關係
法律關係是根據法律規範建立的,而法律規範是國家意誌的體現,因此法律關係像法律規範一樣必然體現國家的意誌。但法律關係畢竟不同於法律規範,它是現實的、特定的法律主體所參與的具體社會關係。破壞了法律關係也就同時違背了國家意誌。法律關係具有的這種國家意誌屬性,是法律關係區別於其他社會關係的本質特點。
2.法律關係是以法律規範為前提而形成的社會關係
一個未納入法律調整範圍內的社會關係不是法律關係。法律關係是根據法律規範建立的一種社會關係。這是因為:第一,法律規範是法律關係產生的前提,如果沒有相應的法律規範,就不可能產生法律關係。第二,法律關係不同於法律規範所調整或保護的社會關係本身。社會關係是一個龐大的體係,有些領域是法律調整的,也有些不屬於法律調整或法律不宜調整的(如友誼關係、愛情關係),還有些是法律所保護的對象,但這些被保護的社會關係不屬於法律關係本身(如刑法所保護的關係不等於刑事法律關係)。第三,法律關係是法律規範的實現形式,是法律規範的內容(行為模式及其後果)在現實社會生活中得到具體的貫徹。
3.法律關係是特定主體之間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關係
法律關係是以法律主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係。法律關係作為一種特殊的社會關係,其特殊性還表現為它在這一社會關係的參加者之間形成了法律權利和義務。法律規範既是調整一定社會關係的過程,也是賦予一定法律關係參加者法律權利和義務的過程。
4.法律關係是以國家強製力作為保障手段的社會關係
法律關係是由國家強製力保障的社會關係,具有國家強製性的特點。法律關係一經確立就是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不得隨意被違反和破壞。如果法律關係主體肆意違反和破壞法律權利和義務,就要受到法律追究(周旺生,2006)。
四、私法、公法上的法律關係問題
法律在公法和私法上的劃分源遠流長,羅馬法學家蓋尤斯在《法學階梯》指出:“法律學習分為兩部分,即公法與私法”,另一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在《學說編纂》裏也指出:“公法是關於羅馬帝國的規定,私法則是關於個人利益的規定。與此相對應的是公權與私權。”
(一)私法與公法的劃分
私法、公法屬於法律分類的概念範疇。按照法律的調整對象和調整主體的範圍不同,法律可以分為私法和公法。
私法與公法是大陸法係法學家關於法律的基本分類。英美法學則不存在私法與公法的概念。這些國家人們的法的觀念是,法律隻有一種,國家機關與公民遵守同樣的法律乃自然
正義之要求。但自20世紀以來,隨著行政法在這些國家的發展,法學界日漸承認私、公法之分。在我國,由於受前蘇聯法學的影響,曾長期不承認私法的存在,認為一切法律問題都屬於公法範疇,甚至把私法等同於私有製,把私法優先等同於私有製優先。近年公私法劃分的意義逐漸被我國大多數學者肯定。
私法與公法的劃分在民法法係國家被普遍采用。劃分標準有利益說(保護公共利益或私人利益主體說(國家或公共團體中一方、雙方,私人)法律關係說(國家與公民之間權力服從關係或公民相互平等關係);生活關係說(國家生活關係或個人生活關係)等。一般認為,保護國家利益,調整國家與公民之間、國家機關之間關係的法律為公法保護個人利益,調整公民之間關係的法律為私法。公法一般包括憲法、刑法、行政法、訴訟法等私法一般包括民法、商法等。私法遵循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確立財產所有權,保障自身利益的追求公法是利用國家權力,宏觀調整社會財富分配,對市場主體濫用權利行為進行約束。
隨著社會的發展,“法律社會化”現象的出現,形成了一種新的法律即社會法,如社會保障法、勞動法、教育法等。這是因為存在既非國家利益、又非私人利益的獨立的社會利益。社會法主要強調公共秩序的和平與安全經濟秩序的健康、安全及效率社會資源與機會的合理保存與利用弱者利益保障公共道德維護等。
(二)私法、社會法與公法法律關係的區別
私法與公法在調整對象、調整方式、法律本位、價值目標等方麵存在不同。
1.調整對象:私法的主要調整對象是個人(法人)與個人(法人)的利益關係公法的調整對象主要是國家與個人(法人)的利益關係社會法的調整對象是社會經濟生活中的市場主體與社會間的關係。
2.調整方式:私法的方式以個人自行調節為主,與市場的自行調節相適應,保證市場主體的權利、自由和平等公法的方式以國家的強行幹預為主。社會法結合了上述兩種調節方式,從社會總體妥當性角度利用市場結構和機製本身的態勢進行宏觀調節。
3.法律本位:公法一般以國家為本位私法一般以個人為本位而社會法是以社會利益為本位的。
4.價值目標:傳統私法與公法在價值取向方麵往往對某一方麵有所偏好和傾向,傳統私法偏重於自由、效益,而傳統公法偏重於秩序與公平。社會法比較周全全麵地體現社會整體利益和要求。
五、法律關係的類型
在知識的源流上,與其他許多法律知識一樣,中國法學理論體係中的法律關係原理是一個“舶來品”,受日本、德國和前蘇聯等國法學的影響,有以下幾種類型:
(一)經濟法律關係
在知識論的框架內,經濟關係、經濟法律規範、經濟法律事實、經濟法律關係和經濟法律責任等要素,構成經濟法學研究的基本對象。在這幾種現象中,經濟法律關係處於核心位置。經濟關係是經濟法律關係產生的基礎經濟法律規範和經濟法律事實是經濟法律關係產生、發展和變化的原因經濟法律責任是經濟法律關係的重要保障(李昌麒,2007)。
1.經濟法律關係的概念
目前國內經濟法學界對於經濟法律關係的概念學說頗多。有學者認為,經濟法律關係指的是“凡由法律調整經濟關係而形成的法律關係”(漆多俊,1999)有觀點認為,經濟法律關係是指經濟法主體,根據經濟法的規定,在參加體現國家幹預經濟活動的過程中所形成的經濟職權和經濟職責,以及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關係(李昌麒,1999)也有觀點認為,所謂經濟法律關係是指屬於經濟法部門的法律關係,也即由經濟法部門所規定和保障的權利義務關係(潘靜成、劉文華,1999)。還有觀點認為,經濟法律關係是法律關係的一種,它是指由經濟法律規範所確認的具有公共經濟管理內容的權利(力)義務關係(王保樹,1999)。但大都是從經濟法是一個獨立法律部門出發,認為經濟法律關係是經濟法特有的範疇,強調的是法律關係的部門法屬性。綜上所述,我們認為可以給經濟法律關係下一個簡單明了的定義:經濟法律關係是指由經濟法確認和保障的權利義務關係。
在這裏需要強調的是,經濟法律關係是一個特定的概念,是經濟法部門所獨有的範疇,它是與民事法律關係、行政法律關係、刑事法律關係等並列的一種法律關係(李響,2008)。
2.經濟法律關係的三要素
分析經濟法律關係的構成要素,其意義在於使我們能夠更清晰地把握法律關係的特性以及其運行的基本狀態,從而有助於我們認識經濟法律關係的獨特性,從法律上把握國家機器在經濟幹預中的主體地位、權力界限、權力指向以及權力運行的基本規則(李昌麒,2007)。
(1)經濟法律關係的主體
經濟法律關係的主體,是指參加經濟法律關係,享有經濟權利和承擔經濟義務的當事人,又稱經濟法主體。在經濟法律關係中,必須有兩個以上的主體,其中享有權利的當事人稱為權利主體,承擔義務的當事人稱為義務主體。但是,在許多經濟法律關係中,經濟法主體往往是在享有經濟權利的同時,又承擔經濟義務,此時,經濟法主體是集權利和義務兩重身份於一身的。在經濟法律關係中,如果沒有經濟法律關係主體,經濟權利便無人享有,經濟義務也無人承擔,具體的經濟法律關係也無從形成。因此,經濟法律關係主體是經濟法律關係不可缺少的構成要素之一。
參加經濟法律關係的當事人必須具備一定的主體資格。主體資格是指當事人參加經濟法律關係,享有經濟權利和承擔經濟義務的資格或能力。隻有具備一定經濟法主體資格的當事人,才能參與經濟法律關係,享有經濟權利和承擔經濟義務。同時,具備主體資格的經濟法律關係主體也隻能在法定的或認可的範圍內參加經濟法律關係,超越法定的或認可的範圍的,則不再具有參加經濟法律關係的主體資格(侯麗豔、許彩雲,2005)。
根據經濟法的規定,經濟法律主體包括以下幾類:自然人、個人獨資企業、農村承包戶、合夥企業r法人法人內部組織和有關人員;國家立法機關、政府及政府中的職能部門和司法機關。
(2)經濟法律關係的客體
經濟法律關係的客體,是指經濟法律關係主體間權利與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客體也是法律規製的對象,必定存有受規製的價值和理由。經濟法律關係的客體包括以下幾種:
①行為。它表現為能產生一定法律後果的活動,包括積極作為和消極不作為。如稅務部門的照章征稅等。
②物。物是指可以為人們控製和支配、有一定經濟價值、以物質形態表現出來的物體。在經濟法中,物除表現為消費品、生產資料外,還表現為自然資源、環境資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