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宅基地使用權的概念與特征
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依法享有的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個人住宅的權利。通常而言,宅基地包括主要建築物(居住用房)、附屬建(構)築物(如廚房、倉庫、廁所、畜禽舍、沼氣池等)以及房屋周圍獨家使用的土地。宅基地使用權人有權占有宅基地,並在宅基地上建造個人住宅以及與居住生活相關的附屬設施,有權獲得因使用宅基地而產生的收益。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宅基地使用權具有以下特征:
1.宅基地使用權是用益物權。依據《物權法》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宅基地所有權仍屬於農民集體所有,農戶僅有使用權,屬於用益物權的一種。
2.宅基地使用權隻能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取得。宅基地使用權是基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身份而產生的,其身份性在某種意義上是其固有的屬性(喻文莉,2009)。因此,宅基地使用權隻能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取得,城鎮居民以及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均不能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範圍內取得宅基地使用權。
3.“一戶一宅”及麵積限定性。《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村民一戶隻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麵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4.取得的無償性及使用期限的無限性。宅基地使用權由農民以集體組織成員身份,不需通過交易行為支付對價而無償取得。並且宅基地使用權的行使也沒有使用期限的限製,宅基地使用權人可以永久地享有宅基地上的建築物及其他設施的所有權和對宅基地的使用權,不因時間原因而失去。
二、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
宅基地使用權一般依靠審批方式取得,即土地使用者通過申請,經法定的人民政府批準後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主要包括以下程序:
(一)申請
隻有符合條件的農村村民才能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申請宅基地,申請的一般條件為:
1.由於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或者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的建房戶;
2.原宅基地麵積低於規定標準限額,現居住地又確實擁擠的建房戶;
3.因子女結婚等原因需要分戶,而現有宅基地又確實無法解決的建房戶;4.因自然災害等原因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
5.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6.已有正式批準手續回鄉落戶而無宅基地的離休、退休、退職職工、複轉軍人以及回鄉定居的華僑、僑眷、港澳台同胞等非農業建房戶。
符合條件的建房戶必須按照規定的建房用地限額,向其所在的村民小組、村委會或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用地申請,填寫農村宅基地申請表。申請表由用戶負責填寫,內容應包括:①申請者的姓名、家庭人口數、原住址和所屬單位②申請建造房屋的種類(平房、樓房等)、間數③申請用地的種類、麵積及選址意向④申請建房的理由;⑤其他有關事項。向村民組織提出用地申請後,還需依照有關規定分不同情況向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正式提出申請。根據上報申請的需要,用戶在申請時應按要求提供有關身份證明或者居住證件的複印件回鄉落戶或者其他非農業戶口者申請的,應當提供有關落戶、定居本地的證明或者批準證明。
(二)村民會議討論
根據《村莊和集鎮建設規劃管理條例》的規定,農村村民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建住宅的,應當先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建房申請,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後,方可審批。村民小組或村民委員會,在不突破上級下達的建房占地的控製指標的前提下,對用地麵積按指標進行核算,根據村鎮規劃擬定建房地點,並對用戶的申請提出處理意見。村民會議討論後,用戶應將申請表遞交鄉級人民政府。
(三)審核
按照2010年《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完善農村宅基地管理製度切實維護農民權益的通知》規定,使用村內原有建設用地的,由村申報、鄉(鎮)審核,批次報縣(市)批準後,由鄉(鎮)國土資源所逐宗落實到戶;占用農用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於每年年初一次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省級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的市、自治州申請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經依法批準後,由鄉(鎮)國土資源所逐宗落實到戶,落實情況按年度向省(區、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四)批準
接到上報的建房用地申請後,有批準權限的人民政府依法依據土地利用規劃和有關政策,對占用農用地的申請進行審批或者縣級人民政府依法依據鄉鎮土地利用規劃和有關政策,對占用非農用地的申請進行審批。經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經審查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準,並說明原因。經批準的宅基地,申請人繳納有關稅費後,可取得建設用地許可證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批準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