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撥付土地
核發建設用地批準證明後,土地管理機關按批準範圍打樁放線和交地,鄉鎮土地管理人員配合有關人員撥付土地。
(六)核發土地使用證
住宅建設竣工後,土地管理機關應負責組織驗收,核查實際用地。符合批準的用地位置、範圍、麵積和用途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發給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或農村宅基地使用證。
三、宅基地使用權的行使與消滅
(一)宅基地使用權的行使
宅基地所有權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農村村民僅有使用權。對宅基地使用權的行使主要有以下內容:
1.占有和使用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權人對宅基地依法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2.使用宅基地獲取收益的權利。宅基地使用權人有權獲得因使用宅基地而產生的收益,如在宅基地空閑處種植果樹、養殖禽畜等而獲取的經濟收益。
3.依法處分宅基使用權。農戶對宅基地上的房屋及其他附著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轉讓或者出租房屋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二)宅基地使用權的消滅
宅基地使用權的消滅,是指宅基地使用權因某種行為或事實在法律上不複存在,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為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宅基地,或者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2.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
3.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因房屋所有權轉讓而轉移的,辦理變更登記後,原宅基地使用權人的使用權消滅;4.宅基地使用權人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主動交回宅基地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後,宅基地使用權人喪失宅基地使用權,並負有注銷土地登記、返還宅基地的義務。對於因公共利益需要失去的宅基地使用權,應給予合理補償。
四、新時期農村宅基地管理應注意的幾點問題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農村宅基地的閑置、低效利用,市場流轉交易受限等問題已經越來越不能適應新時期農村土地製度發展的要求。因此,新時期農村宅基地管理應關注以下幾方麵的問題:
(一)依法維護農民宅基地的取得權
依照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維護農民宅基地取得權的措施主要包括:農民申請宅基地的,鄉(鎮)、村應及時進行受理審查,對符合申請條件,且經公示無異議的,應及時按程序上報。縣(市)人民政府對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必須在規定時間內批準,不得拖延和拒絕。縣(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農民宅基地申報、審批操作規範,並根據本地區季節性特點和農民住宅建設實際,明確宅基地申請條件和各環節辦理時限要求,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切實維護農民依法取得宅基地的正當權益。
(二)促進農村宅基地節約集約利用
促進農村宅基地節約集約利用,首先要嚴格執行“一戶一宅”。“一戶一宅”即農村居民一戶隻能申請一處符合規定麵積標準的宅基地。如果農村居民因轉讓房屋等原因喪失原有宅基地使用權而又重新申請的,則不能批準。其次還要加強對“空心村”、閑置宅基地的整理。按照現行規定,農村宅基地和村莊整理所節約的土地,首先要複墾為耕地,調劑為建設用地的必須符合土地利用規劃、納入年度建設用地計劃,並優先滿足集體建設用地的需求。
(三)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
按照《物權法》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是用益物權的一種,宅基地使用權人理應對宅基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但當前,我國法律嚴格限製農村宅基地以轉讓、出租等方式的流轉,宅基地用益物權性質並沒有得到發揮。由於曆史和製度的原因,當前我國大量存在已在城鎮就業但戶籍還在農村的人員,以及在城鎮就業且戶籍也不在農村的人員,均在農村占有宅基地和房產的現象。因此,有必要在充分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基礎上,允許農民流轉宅基地使用權,以促進農村閑置土地的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