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製,是農村基本經營製度,是黨的農村政策的基石。賦予農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保持現有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並長久不變,成為當前農村土地立法的核心目標。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曆史演進新中國成立以來,農村土地製度已經曆了多次的改革,可概括為:1949年到1952年,實行土地改革,建立“耕者有其田”的農民所有私營製;1953年到1956年,實行土地入股的互助合作形式,農民私有合營1957年到1978年,經過髙級農業合作社和人民公社,實現了土地集體公有公營1979年至今,廢除“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實行土地集體所有、家庭承包經營(劉書楷,1993周誠,2003)。1978年,中國實行農村改革,農民由此形成了以土地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的財產與自由。隨著時代變遷,農民的土地承包權也不斷演進。
土地承包經營權誕生於20世紀70年代末實行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製。1978年十一屆三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於加快農業發展若幹問題的決定(草案)》,旨在維護和完善人民公社體製,但事實上卻戲劇性地啟動了中國農村改革(王景新,2001)。1979年十一屆四中全會通過《關於加強農業發展若幹問題的決定》,從政策上允許“包工到作業組,聯係產量計算報酬”。1980年中共中央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和完善農業生產責任製的幾個問題》,
又進一步肯定了雙包到戶是社會主義集體經濟的生產責任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控製的土地經營權逐步分離出來並釋放給農民,農民獲得了部分種植權。1982年中央一號文件指出這些不同形式的農業生產責任製,都是“社會主義集體經濟生產責任製”,農民獲得了不同形式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同時也被加以限製“承包的土地不得買賣,不得出租,不得轉讓,不準荒廢”。1983年中央一號文件對當時農村經濟政策三個“一點”精神指示,對農村工作具有巨大的推動作用。1984年《關於農村工作的通知》指出,要幫助農民在家庭經營的基礎上,擴大生產規模,鼓勵土地逐步向“種田能手”集中,對農民向土地的投資給予合理補償。同時,從政策上賦予土地承包經營權以新的內容——轉包權、收益權(即投資收益權),為土地規模經營和土地流轉創造了條件(陳會廣等,1998陳會廣,2002)。以上土地家庭承包經營的製度變遷成果,於1986年首次以法律形式確認——《土地管理法》(1986)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民法通則》第八十條規定:“公民、集體依法對集體所有的或國家所有的集體使用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承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規定。”這是將其納入該法第五章 民事權利、第一節財產所有權和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中,賦予財產權的法律意義。
1991年黨的十三屆八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業和農村工作的決定》指出:“要認真完善土地和其他各業的承包合同管理”,“要盡快把經過實踐證明切實有效的政策、措施用法律形式確定下來。”1993年“農村中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製”正式載入憲法修正案。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強調,“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製度,依法保障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的長期穩定,保護農民對承包土地的使用權。”這一階段農村改革在以法律形式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係方麵取得了進展。
1993年是第一輪土地承包十五年接近承包期滿的時期。當年11月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當前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若幹政策措施》印發,提出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後再延長三十年不變。1998年12月,全國農村工作會議要求“做好延長土地承包期的後續完善工作,各地一定要在1999年全麵完成這項工作,承包期一律延長三十年不變,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要全部頒發到戶”。1998年《土地管理法》(修訂案)正式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三十年不變。”1999年憲法修正案第八條第一款又修訂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製。”這表明各利益主體的權、責、利關係,通過承包合約形式確定下來,並受法律保護。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分離越來越徹底了,農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一部分處分權逐步從所有者轉移到承包者手中(陳會廣等,1998陳會廣,2002)。
2〇〇2年頒布的《農村土地承包法》更加全麵和係統的以法律形式確認了有關土地承包權的一係列方針、政策,其核心內容是保障農民擁有長期的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承包法》通過將承包雙方的權利、承包原則、承包程序、承包合同等法定化來將家庭承包製度法製化,規定了承包經營權的權能範圍、承包經營權的取得與消亡等,進而強化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強度(蘭萍,2003)。產權經濟學認為,在行使產權時,為了提高資源的使用效率,各項權利可以分離,形成不同的權利搭配和組合。而《農村土地承包法》以法律形式規定了土地流轉發生時權利分配情況,保障了承包者的收益權,推動了合理的土地流轉機製建立,取得了顯著的經濟績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