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五節 土地法律責任製度演化趨勢(1 / 3)

法律責任製度的發展具有明顯的曆史性、時代性。隨著時代和文化的發展,法律責任的具體內容會發生巨大的變化。在我國經濟社會轉型過程中,土地法律責任應從以下幾方麵進行完善。

一、土地法律責任體係設計

土地法律係統的開放性、協同性和土地權利的複合性決定了土地法律責任體係必然具有綜合性的特點。因此,本書認為,綜合性的土地法律責任包括傳統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以及專門的土地法律責任。

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是各國法律中法律責任體係的經典分類方法。由於我國土地的特殊性和我國正處在經濟社會轉型的特殊時期,構建專門的土地法律責任成為時代的要求。當然,專門的土地法律責任會隨著我國社會的進步及法製的完善而逐漸退出曆史舞台。專門的土地法律責任內含於土地行政責任中,是針對我國特殊曆史發展時期,地方政府成為土地違法主體等特殊現象而設立的法律責任。

特征違反民事義務所應承擔的責任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實施行政行為者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行政相對方觸犯了刑法,滿足了四個基本要件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受理機關司法機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行政監察部門司法機關國家土地督察局或行政監察部門適用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土地監察條例》、《土地複墾規定》以及國務院和國土資源部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國家土地督察製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土地督查條例》(征求意見稿)

二、土地法律責任的競合

(一)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的竟合

土地法中的民事責任,是指個人或者組織不履行與土地有關的民事義務,而應當承受的民事法律後果。土地法中的民事責任一般發生在土地侵權案件中或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糾紛中,主要分為兩種:土地侵權行為造成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和違反土地合同(如土地承包合同,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抵押合同)產生的違約責任。

土地侵權的民事責任是土地民事違法責任中的主要表現形式,其常見的侵權情形有:對民事主體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侵權行為、對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相鄰權的侵權行為、對土地的破壞性使用而引發的土地侵權行為、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侵權行為。

在以土地使用權為標的的合同簽訂或履行過程中,常會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土地違法行為,有過錯的一方當事人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這種過錯行為的表現形式主要有:因締約過錯而產生的民事責任、因過錯而導致合同無效的民事責任、因履行合同不符合法定或約定的條件而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在土地犯罪成立的情況下,犯罪人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的競合處理應遵循以下原則:首先,應遵循先民後刑的原則。正如上文所言,刑法是最後法、是補充法,應當具有內斂性。如果民事責任能夠恢複為土地犯罪行為所侵犯和破壞的平穩的土地流轉關係,刑事責任就不應再追究了。這是刑法的謙抑性對土地犯罪責任競合處理的要求。其次,土地犯罪的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不能夠相互抵消、替代。如果在裁定犯罪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同時需要令其承擔刑事責任,那麼不應當認為民事責任可以導致刑事責任減輕。因為刑事責任的作用在於通過改造促使犯罪人複歸向善,而民事責任的作用在於補償因犯罪而造成的損害。

(二)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的競合

在銜接兩種處罰方式的時候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在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必須采取雙重處罰。在刑事判決生效後,土地管理部門可決定恢複行政處罰程序,並可作出以下處罰決定:①沒收非法所得②限期拆除③限期改正治理④責令歸還⑤根據情節,處非法所得50%以下的罰款。這些行政措施的效果是一般刑罰無法達到的,有必要實施雙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