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強化土地刑事責任
增設“破壞土地質量罪”“浪費土地資源罪”、“土地詐騙罪”和“侵犯土地財產罪”。破壞土地質量罪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規,破壞性使用土地,嚴重損害土地質量的行為。土地質量的損壞主要表現為水土流失、土地沙化、鹽漬化、沼澤化、地麵沉降、土地汙染、濕地減少等。浪費土地資源罪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將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閑置不用或改變用途,情節嚴重的行為。土地詐騙罪是指違反國家的土地管理法規,采取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國有土地使用權或者以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價額標準取得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侵犯土地財產罪是指地方政府不依法征收或征用公民土地財產,或濫用職權致使公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或宅基地使用權遭受損害,情節嚴重的行為。濫用職權造成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還應追究瀆職罪責任。
本章小結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及其各項製裁措施是相互聯係配合而構成完全的土地法律責任製度的。在運用時需要綜合考察違法行為的主體、客體的情況,以及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社會影響等情況,然後才能正確確定適用的法律責任的形式及其具體的製裁措施(沈守愚,2002)。
近十年來,我國土地立法進入了快車道,頻繁地出台和修訂了大量的土地法律法規,土地法律責任體係漸趨豐富和完善。但是土地法律體係在保護耕地和預防土地違法中還沒有起到應有的規製作用,造成這種境況的原因是多方麵的,其中非常重要的原因是土地法律責任製度設計上的欠缺。鑒於此,本書認為:第一,應構建一個綜合性的土地法律責任體係,包括傳統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以及專門的土地法律責任。第二,應加強土地民事
責任、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之間的競合。第三,應強化土地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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