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說城市中一些勢利眼的市儈階層對於“鄉巴佬”“山漢”的不屑僅僅是嫌貧愛富的傳統觀念或地域歧視,或多或少帶著一些感情色彩,那我們的立法機構、我們的行政機關,在製定政策、法律法規時,在行使自己的職能時,常常漠視甚至無視民工的利益乃至人權,這就不能不令上億民工和他們近十億親人寒心了。
比如說,我們在電視新聞中常常看到某企業任意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被曝光被定性為違反《勞動法》,可民工超強度勞動普遍超時、幾乎很少有休息日,他們的休息權利根本得不到保障,我們的媒體和執法部門卻司空見慣,很少有人披露和幹預;
比如說,國有企業單身職工有帶薪探親假,而民工常年離家在外,青壯年民工長期不能與配偶團聚,他們的性權利得不到保障,最近,民工的性問題引起了社會學家和媒體的關注,但這並非完全是人們對民工的惻隱之心,而很大程度是由於民工的性問題得不到解決,即將或者已經引起了嚴重的社會問題,據有人調查統計,城市裏強奸案、涉及賣淫嫖娼的案件以及看淫穢錄相者民工所占比例都很不小,我們非要等到問題成了堆構成對社會安全的威脅時,才開始重視它麼?
比如說,餐館、大學生食堂裏衛生條件不達標會有人披露有人管,可民工每天怎麼生活?他們的食宿條件如何,則很少有人過問,據我個人所見,那是可以用“惡劣”兩個字來形容的,幾十個人蝸居在簡易工棚甚至帳篷裏,通風條件極差,空氣汙濁,食物粗礪,不要說從營養學的角度考慮,就是基本的衛生條件也難以保證,我們的防疫衛生部門管過麼?他們的生存權和健康權,我們的勞動部門管過麼?
比如說,公民都有受教育和享受文化生活的權利,可民工的狀況如何?最多也就是自己買幾本消閑讀物湊在昏黃的燈光下消磨臨睡前的一段時光而已。前些時曾有報導說北京某大圖書館專門為民工開放了一間閱覽室,我覺得此舉當然聊勝於無,但我個人看不好刻薄地說那是在作秀,但至多也不過隻是一個象征而已,試想,北京那麼大,民工散居在京都的四麵八方,幹了一天活,累個臭死之後,誰有時間有精力有興致跑上幾十裏路去閱覽室看書?而北京以外的民工,就連這畫餅也吃不到。可我們的文化部門和教育部門想過這個問題沒有?又能拿出什麼切實可行的措施來?
比如說,民工最係心的工資問題。前一二年在全國範圍曾經引發過不小的風波,溫總理還親自為民工去討要過工錢,可到如今還是無法從法律從政策上得以保障。國家公務員,國企業職工不用說了,就連私企員工大多也有個工資存折或者工資卡,每個月到發工資的日子,你的存折或卡上就會存入相應的數額,可民工呢,大多還是以年度為結算單位,那些腰包鼓鼓的老板們,民工的血汗錢是他們養家糊口的命根子,他們辛辛苦苦地為你幹活賺錢,這一點可憐的工資是你的成本構成要素,為什麼能拖就拖能賴就賴呢?你不給錢,能拿回鋼材水泥來麼?能拿回機械設備來麼?為什麼不給錢,就要拿回民工的勞動力?而我們的有關部門,對此就沒有辦法麼?順手拈來一張《中國企業報》,上有石貴明先生的一篇文章,論及一件事:從5月9日起,北京市建築行業須首先為所有農民工先行辦理工傷保險和醫療保險,否則將受到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而據北京市勞動保障局對15家外地施工企業的調查,每家企業每月為農民工支付的保費平均為19.88萬元。文章說:在每月繳納近20萬元保險和最高1萬元的罰款之間,估計所有的建築企業均會找一個“責任人”來交萬元罰款,而不會去支付近20萬元的保費。違規成本太低,使我們麵臨政策執行的尷尬。如果大大提高違規成本,就完全可以確保農民工的利益,這原本並不難做到。我們是不是為他們考慮得太少了一點?
比如說,農民工進城有身份證還必須辦理暫住證,而從未聽說過大城市的人到鄉村裏時要辦暫住證的規定,為什麼同樣的公民執行兩種政策呢?這不是顯見的身份歧視麼?
比如說……
最近有人提出呼籲出台《農民工權益保障法》,出發點和用心當然是值得肯定的。但細一想,這樣立法本身就有可置疑之處,法律是對全體公民而言的,有單另針對民工的利益立法的必要麼?這樣做本身是不是就把民工當做另類了?因為我們已有的如《勞動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以及有關保障公民各項權益的法律法規原本就應該涵蓋了民工這一群體的,如果能對民工一視同仁,如果有關行政部門能夠切實負起責任來,加強對損害農民工利益的監督和執法力度,涉及民工利益的現有問題應該大部分能夠得到解決,隻是我們的執法時漠視了我們的民工弟兄。
應該說,民工這一群體的出現已經不是什麼新生事物了,隨著改革開放,它產生了至少二十七八年了,四分之一世紀過去了,對他們的權益保障仍然基本處於空白狀態,這不能不值得我們深思。
2005年8月於心遠廬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思考
這些年來來,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這一詞組頻頻出現在我們的媒體中。如同疾病中有富貴病這一說法一樣,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也可以稱之為權貴罪,因為它完全為官員權貴們所壟斷了,普通百姓是與它無緣的。雖然法律上並無這樣的規定,然而司法實踐足可以印證我的這一主觀感受。
這是一種什麼樣的罪名呢,我就此請教過一位大學法律係的講師,她說據她所掌握的法律知識,還沒有見到哪個國家的法律中有這樣一條罪名,據此可以說這也應該算是中國特色吧。
我國1979年刑法中沒有這種犯罪的規定,是因當時國家工作人員的工資由國家發給,沒有其他來源,國家工作人員有巨額財產很容易被發現。而改革開放以後,國家工作人員獲得收入的途徑越來越多,有的是合法所得,有的則可能是非法所得,使原本極小的財產差別變得越來越大。由於非法手段隱蔽,很難查實其真正來源,因此,1988 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頒布的《關於懲治貪汙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中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說明來源。本人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單處沒收財產的差額部分。” 1997年修訂刑法又將其適當修改,納入刑法第八章貪汙賄賂犯罪之中,罪名為巨額財產來源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