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羅馬帝國衰落後城市的興起和發展(1 / 3)

羅馬帝國衰落後,城市居民的處境並不比鄉村居民好。誠然,他們被看做是一種同古代希臘和意大利共和國的最初居民非常不同的人。後者主要由地主組成,他們是最初分割公共土地的人,覺得把他們的房屋建在彼此附近,環以圍牆,以進行共同保衛,較為方便。相反,在羅馬帝國衰落後,地主似乎一般住在各自地產的城堡內,住在自己的佃農和依附者中間。城市主要由商人和技工居住,他們在當時似乎處於一種奴隸或近似奴隸的地位。我們發現,向某些歐洲主要城市居民頒發的特許狀所賦予的特權,足以表明在此以前他們是什麼樣的人。這些人民被賦予的特權有:不經領主許可,可以讓自己的女兒出嫁;自己死後,由子女而不是由領主繼承自己的財物;可以訂立遺囑,處理自己的遺產。由此可見,在賦予這些特權以前,他們完全或將近和鄉村土地占用者一樣,處於奴隸的境地。

的確,他們似乎是一種非常貧窮、低賤的人民,他們經常帶著貨物,從一個地方到另一個地方,從一個集市到另一個集市,到處求售,就像現今沿街叫賣的小販一樣。在當時歐洲的所有國家,也像在現今亞洲的幾個韃靼政府底下一樣,稅捐是向旅行者的人身和貨物征收的,當他們經過某些莊園的時候,當他們通過某些橋梁的時候,當他們在集市上帶著貨物從一個地方走到另一個地方的時候,當他們在集市上設立攤點的時候。這些稅收在英格蘭稱為過境稅、過橋稅、落地稅和攤販稅。有時由國王,有時由大領主――他在某些場合似乎有權這樣做――特許某些商人、特別是住在他們自己領地之內的商人免納所有這些稅捐。這些商人因此稱為自由商人,雖然在其他方麵還是處於奴隸地位或接近奴隸的地位。他們通常向自己的保護人每年繳納一次人頭稅,作為回報。在當時,沒有金錢上的考慮是不會給與保護的,這種人頭稅或許可以看做是對保護者因他們免納其他各稅所受損失的補償。在開頭,這種人頭稅和這種豁免二者似乎完全隻限於個人,隻影響到具體的個人,當他們在生的時候,或憑他們的保護者的好惡。從幾個英格蘭城市的土地勘察記錄所公布的非常不完全的記載來看,有時常常提到某一市民,為了這種保護向國王或向某些其他大領主所繳納的稅收是多少;有時隻載所有這些稅收的總數。

但是不管城市居民的最初處境是多麼低賤,他們看來顯然比鄉村土地占用者獲得自由和獨立要早得多。國王收入中有一部分是這種城市人頭稅,通常由國王定出稅額,在一定年限內包給他人代為征收,有時是包給各郡的司法行政官,有時是包給其他的人。市民們常常自己獲得足夠的信用,被允許承包本市這種稅收,對全部稅收共同地、分別地負責。這種包稅方式,我相信對歐洲各國君主的一般經濟是最合適的,他們常常將整個莊園交給全體佃農包辦,後者共同地、分別地對全部稅收負責;但作為回報,準許他們按自己的方式去收集,並經由自己的官員之手交入國王的國庫,這樣就完全免受國王官吏的淩辱;這種情況在當時被認為是極端重要的。

在開頭,城市稅收或許是包給市民代征,像包給其他的承包人一樣,隻限於一定的期限。可是,隨著時間的推移,似乎形成了一種普通的做法,永久地包給市民代征,稅額嗣後永不改變。納稅就這樣變成了永久的,作為回報的豁免自然也就成為永久的。因此,這種豁免不再是個人的,以後不能看做是給予個別人,而是給予某一個城市的一切市民,因此,城市稱為“自由市”,市民稱為“自由市民”或“自由商人”。

城市市民除了享有這種權利之外,還被普遍賦予上述各種特權,即嫁女權、子女承繼權和遺囑處理財產權。以前這種特權是否常常和貿易自由一道賜給作為個人的某些市民,我不知道。我想或許是這樣,雖然我提不出什麼直接的證據。但是,不管情況如何,賤民地位和奴隸地位的主要特征既已這樣從他們身上滌除,從我們現今“自由”一詞的含義來說,他們此時至少是變得真正自由了。

還不僅如此,他們在同時一般構成了一個社團或市區,有權選舉自己的市長和市議會,有權為了自己的治理製定法規,有權建立城垣實行自衛,有權命令自己的全體居民接受一種軍事訓練,使他們負擔警戒和防守的義務,這就是說,在古時所理解的,不論黑夜和白天,都要保衛和防守這些城垣,防止一切的進攻和偷襲。在英格蘭,他們一般可以免於向州郡法庭提出訴訟,他們之間所有的訴訟除公訴外,均可由自己的市長裁決。在其他國家,常常賦予市長們以更大得多和更廣泛得多的司法權。

對於允許其包征自己稅收的城市,或許必須給予它們以某種強製性的司法權,使之能迫使自己的公民納稅。在那種混亂的年代,如果讓它們到任何其他法庭去尋求這種裁判,或許是極不方便的。但是這看起來似乎是令人吃驚的:歐洲所有各國的君主,為什麼要通過這種方式,用一部分稅收――它在所有各種稅收中,隨著事物的自然發展而增加,既不必自己費錢,也不必自己費心――去交換一種固定的永遠不會增加的租稅;此外,為什麼他們要通過這種方式,在自己領土的中心,建立一種獨立的共和國。

為了懂得這一點,必須記住:在當時,歐洲沒有一國的君主有力量在他的整個國土中保護他的臣民的弱小部分,使之不受大領主的壓迫。那些法律不能保護、自己又沒有強大到足以捍衛自己的人們,就隻有兩種出路,要麼去請求某個大領主的保護,為了得到這種保護,他不得不變成他的奴隸或農奴;要麼成立互相保衛的同盟,以便彼此共同保護。城市居民當做單獨的個人來看,是沒有力量捍衛自己的;但是和鄰人們建立互衛同盟以後,他們就能進行不容輕視的抵抗。領主們鄙視市民,把他們不僅看做是另一個階級的人,而且看做是被釋放奴隸的一部分,幾乎和自己是不同的族類。市民的財富總是激起領主們的嫉妒和憤怒,一有機會就予以掠奪,毫無憐惜之心和懊悔之意。市民自然是憎恨和畏懼領主。國王也憎恨和畏懼領主;他雖然也鄙視市民,卻沒有理由要憎恨和畏懼他們。因此,共同的利益促使市民支持國王,也促使國王支持市民,共同反對領主。市民們是國王的敵人的敵人,盡可能地使得這些敵人的敵人安全和獨立,是合乎國王的利益的。國王使市民們可以有自己的市長,為實行自治有製定法規的特權,能建立城垣以實行自衛,能使所有的居民接受一種軍事訓練,這樣,他在自己的權力範圍以內,就賦予了市民以保證安全和獨立於貴族的一切手段。不建立這種頗為正規的政府,沒有這種強迫居民按某種計劃或製度行事的權力,任何自願的互衛聯盟均不能使他們獲得永久的安全,也不能使他們給予國王以任何重大的支持。賦予他們以永久包征本市賦稅的權利,國王就從自己想要使之成為自己的朋友,如果可以這樣說的話,使之成為自己的同盟軍的人心中驅除了一切妒忌和猜疑的基礎,不怕他以後會壓迫他們,或是提高他們城市的租稅,或是將其包給其他的人去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