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要求水庫移民為企業盈利做貢獻的補償機製,是不符合市場經濟法則的。對於以防洪、發電或灌溉為主的公益性水庫,也不應該由庫區移民做出犧牲,而應該由受益的群體或者全社會出資按市場價給移民補償。可以對公益性項目優惠的,隻能是政府自己的收費項目,如耕地占用稅、土地複墾費、植被恢複費等,不能以“公益事業”的名義要求移民個人做出犧牲。
筆:聽說三峽移民拆遷的土地,正按新的《土地法》拆遷標準進行補償,是這樣嗎?
陳:是的,這是一筆不少的錢,是黨和政府關懷三峽移民的一種體現,也表明了政府解決移民區後遺症的決心。
筆:你說“移民是政府行為”在三峽移民工作中發揮了巨大作用,這在以後的水庫移民中會有所改變嗎?
陳:這正是我要談的第三個方麵。由業主直接負責移民工作,改變“重工程、輕移民”、“重搬遷、輕安置”的做法。從水庫移民遺留的問題來看,“安置”是核心,是要害。移民能否安頓、安置好,是關係到整個社會是否安穩的大局。實行業主負責製,把移民工作當成工程建設的有機組成部分,可解決水庫工程和水庫移民“兩張皮”的問題。
移民由業主單位直接負責或委托社會公司代理。補償資金由業主按遷建進度直接撥給淹沒單位與移民戶。據《半月談》報道,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鬆山區拆遷辦“造假表騙取國家的補償金,又采取惡劣手段克扣被拆遷群眾”。庫區豐都縣的“黃發祥案”也是造假騙取移民資金,開縣在孤島調查時通過造虛假戶口,企圖套取國家的移民補償資金,這不能不說是“政府行為”這種體製中的一大缺憾。俗話說,蒼蠅不叮無縫的蛋嘛。
筆:水庫交由工程業主負責,政府是不是就少操心了?
陳:不能這樣認識,政府要幹的活多得很嘛。
一是按照法律製定征地拆遷的行為規則,如征地補償標準、房屋拆遷標準,發布封庫令,公布征地時間等。製定征地行為的工作程序,規範征地雙方的行為。
二是政府要為業主的水電開發活動搞好服務,在安置區鼓勵農民向移民有償流轉土地,幫助農村移民在安置區承包土地或自謀職業。在房屋拆遷中根據搬遷人口數量,提前組織開發商或水庫業主單位建設足夠的房源,平抑房價,供移民戶購買,並為移民戶提供辦理戶口、子女入學的方便。
三是監督征地雙方正確執行政府的規定,並對超出規定標準漫天要價和得到補償後拒不搬遷的“釘子戶”要依法強製拆遷,維護庫區的移民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一句話,政府不能又當裁判,又當運動員,這樣很累,大家都累。
筆:我到庫區采訪,有時有一種感覺,有個別鎮鄉村在移民工作中,常常自詡為諸葛亮,拿著移民的錢為移民做項目,但效果不是很好,但我不知道這是為什麼?
陳:這是越俎代庖,說嚴重一點,是剝奪了移民的經營自主權。我認為,移民安置中的生產安置方式、搬遷去向、建房方式、資金投向等,後期扶持中的資金使用等,均應由移民自主決策。國家也多次要求移民資金與移民“利益越直接越好”。是不是一些人想從項目中撈取好處?是不是一些人想樹政績?是不是一些人“心有旁騖”?我看這三者都有。用移民的錢搞個華而不實的項目,一可瞞天過海,二可向上級邀功。據我所知,全國水庫庫區辦了上萬個公益項目和經營項目,沒有幾個項目是能把移民個人出的“本錢”如數賺回來了的。因此,我們移民工作者更應該自覺地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想想自己所幹的事,是否真正代表了絕大多數移民群眾的利益?不要再幹那些“自詡為諸葛亮”的蠢事了。在尊重移民的經營自主權方麵,在對水庫移民的後期扶持方麵,有很多地方值得反思。
筆:最後想請你談談,你認為解決當前水庫移民遺留問題最主要的手段是什麼?
陳:這一點要學一學“烏鴉”了。
筆:烏鴉?你是說天下烏鴉一般黑,還是說“羔羊跪乳,烏鴉反哺”?
陳:當然是“烏鴉反哺”。水庫移民比工廠征地和城市改造的拆遷要難若幹倍,是一個十分複雜的社會問題。要恢複庫區移民的生活生產水平,就隻能用經濟的辦法來解決,就是對水庫移民進行後期扶持。在移民未完全達到當地非搬遷居民的平均發展水平時,應該從水庫發電、灌溉等收益中給移民一定的“反哺”,以幫助移民早日安居樂業。
筆:這種“反哺”要多長時間?
陳:一般應為二三十年,大約是項目投產後的一代人。水庫從成本中提出一定的資金,“反哺”為水庫建設貢獻出家園,而又處於貧困狀態的移民。國家提出對農業進行反哺,我想這“反哺”二字用於三峽庫區移民是再恰當不過了。常言說“身體發膚,受之父母”,那麼“水庫發端”,就是“始之移民”了。取之於民,當然要用之於民。
筆:感謝你今天接受采訪。
告別陳聯德,“反哺”二字一直在我的腦海裏回旋。《本草綱目·禽·慈烏》曰:“此烏初生,母哺六十日,長則反哺六十日。”水庫應對三峽移民“反哺”多久?是10年、20年?還是陳聯德說的一代人?
一切正確的結論,總是產生在調查研究之後,我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