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上這是忽略了前期補償偏低這樣一個基本事實。
筆:按照國際慣例,對於大型工程引起的移民,應由工程項目來負責安置,按此說法,三峽移民應由三峽建設總公司這個業主來負責嗎?
陳:從某種意義上說是這樣。比如地產商修房子,如果由政府全麵負責居民的拆遷並修好安置房,地產商肯定省事,成本也低,修房子的速度也快得多。當然,興建三峽工程不是修一般的“房子”,它是為全國人民謀福祉的一幢“大房子”,是國家的頭號工程項目。由國家來充當三峽工程的業主,在我國目前的發展階段,有其合理性和不可替代性。
筆:世界銀行貸款“4·30”導則政策目標中要求,建設項目“要為移民提供充足的資金和從項目中受益的機會”。對三峽移民“後期扶持”的具體政策是何時製定的?
陳:按理說,工程在動工之前就應把相關政策向拆遷戶交代清楚。
三峽的後期扶持政策,是逐步形成的,現在還在探索、完善的過程中。
這就是說“政府行為”有被誤解的地方。比如,移民人數計算,扶持年限,電站每一度電計提金額等等,是“一口價”說了算,不需計算“前期補償”到底欠了多少賬。因此,就形成了“前期補償”偏低,“後期扶持”
錯位。使移民搬遷後缺乏“恢複原有生產生活條件”的物質基礎。這是造成水庫移民比非搬遷人群貧困的主要原因之一。
筆:在庫區采訪,我有一種感覺,好像“移民工作是個筐,什麼都往裏麵裝”,移民工作的“有限責任”變成了“無限責任”,這是不是“政府行為”所致?
陳:是啊,移民工作就像“重慶火鍋”,基層政府就是廚師,不論什麼菜,都扔進“火鍋”裏煮。如經濟發展、企業破產、居民就業、困難救助、“普九教育”等等,都是政府這個“廚師”要煮的菜。在庫區移民搬遷安置前前後後,有些問題的確是由搬遷安置造成的,但有些問題是社會經濟運行中自然要產生的,基層政府就“糊裏又糊塗”,故意分不清楚。庫區的某個社會問題沒有資金解決,便歸結為移民問題,便伸手向上級政府、業主要錢來解決。移民工作中混雜了許多不是移民造成、不該移民工作解決的問題,使得移民工作界線模糊、職責擴大,其結果是:有限的移民補償資金分散使用,該辦的事沒有辦,不該辦的事又花了大量的移民資金。例如改造基礎設施、發展交通、解決無房戶住房、城市下崗職工就業、扶貧、教育達標等等,該地方財政辦的事,都一古腦兒地全算在移民搬遷的賬上,使移民工作留下了更大的資金缺口。這應算是“政府行為”的弊端。
筆:現在庫區有一種說法:移民問題不是長的“瘡”,也不是長的“癬”,而是長的“癩”(賴),什麼事都“依賴”移民工作,區、縣、鄉鎮、村社都有這種心理,美其名曰“打三峽牌”,你對此如何評價?
陳:這就是政府長期包攬移民工作所培育出來的“依賴”心理,“區縣村鄉,依靠中央”嘛。移民是政府行為,從下到上,不依靠中央還依靠誰?實際上,這種工作製度從一方麵看,它忽略了移民單位和移民個人的主體地位,使其主觀能動性得不到發揮,因而產生“依賴”心理;另一方麵看,某些基層政府往往在“包辦代替”中方法簡單,自以為是,把本該交給移民自己辦的事也抓在政府的手上。如農民、城鎮居民私房建設,按補償的資金由個人建基本是夠的,但一些地方政府為了出形象,規定要由政府統建,結果造成資金缺口。從水庫移民的實踐看,隻要將錢發給單位及個人,他們的“補償包幹,任務包幹”一般都能完成。凡是該由政府負責包幹的,如農村移民生產安置人數、外遷移民身份審定、城鎮基礎設施建設、公路複建等等,都會出現一定的缺口。
筆:我國大多數大中型水庫都是由國家建設,政府負責搞移民,降低“前期補償”標準,減少水庫的前期基建造價,低成本投入,然後政府對因“前期補償”不足造成的後遺症買單,買單的錢都出自政府財政部門,“肉爛了在鍋裏”,政府做的事,政府買單,道理上不是也講得過去嗎?
陳:我一開始就說了,這是計劃經濟體製條件下的產物。比如,用於移民的生產安置費,本來應該撥到農業合作社由移民自己安排。
庫區一些縣、鄉政府,卻要指定移民搞什麼“產業”,或由政府辦企業安置移民,結果一投產就虧損。很多由“政府包辦”的企業都垮掉了,但移民的生產安置費也用完了。基層政府在檢討時常用“好心辦壞事”來自圓其說,實際上是違背市場規律的一種懲罰。修建電站投資賺錢是業主的市場行為,現在有的大型電站還是私人投資和外商投資。在這種情況下,讓移民做貢獻,業主得利潤,政府為移民的後遺症買單,也不符合“誰造成,誰負責”的道德經濟學準則。
筆:很多專家包括你都說過,移民是一個複雜的社會係統工程,需要采取政治的、經濟的、法律的、文化的多種措施進行綜合治理。
陳:說實話,我一聽見“綜合治理”這個詞就頭痛,“綜合治理”這個詞的本意是好的,意思是齊心協力,齊抓共管,是大家都拿出吃奶的力氣來共同“治理”。可實際上呢,大家是可治理也可不治理。要害是責任不明確,沒人負責。
筆:聽說你在2005年水庫經濟專委會年會上的發言,得到大多數移民工作者的響應,能告訴我嗎?
陳:我一直在思考,做到投資合理、移民接受、業主放心、實現庫區穩定並長治久安,現階段進行必要的移民管理體製改革,在積累了這麼多經驗的基礎上,是完全可行的。一是水庫移民應按一般標準征地拆遷。全國人大正在製定的《物權法》,在媒體上公開征求意見時,就受到了全國人民的熱烈擁護,這是黨中央親民政策和以人為本的具體體現。20世紀八九十年代,水庫移民的補償標準比其他行業的征地拆遷約低1/3。而10年的後期扶持費是大大少於這1/3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