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三峽庫區龐大的移民係統中,幾乎沒有一個移民幹部不認識他——重慶移民局巡視員陳聯德,盡管他已從移民局副局長的位置退居二線,但仍在庫區奔波、操勞,可以說,他與水庫移民打了一輩子交道。

一位移民幹部評價說,陳聯德對水電工程、巴蜀移民曆史、水庫移民政策、水庫移民紛爭等猶如庖丁解牛。他是一位德高望重的移民專家,是一部庫區移民工作的“活字典”。

這些年來,他為移民爭利益,頂撞過上級;站在政府立場,又和移民爭吵過。他在萬州一個小水庫與移民爭論,被情緒激烈的移民推進了河裏。

陳聯德對移民工作的表述常常是妙語連珠。

三峽文物搬遷,要涉及移民資金400億元的總盤子,在一次討論如何分配使用時,發生了一場激烈的爭論。他說,我是移民局長,我認為,移民資金主要用於保證在三峽蓄水前把移民搬遷出去。

“文物是死的,移民是活的,現在的移民資金連‘活人’都顧不過來,還要去顧‘死人’!”

“到底是‘死人’重要還是‘活人’重要?”

在“活人”更重要,文物又必須進行搶救的現實矛盾中,國家最後決定在移民包幹資金外,另外增加了一大筆文物保護經費,解決了庫區文物保護和搬遷之需。

由於陳聯德有“活人”與“死人”誰更重要的妙語,不明就裏的人以為他對保護文物有很大的偏見,但實際上,三峽工程重慶庫區的絕大多數文物搬遷搶救和修複,他都參與了設計和規劃,對庫區文物的搶救、搬遷和複建立下了汗馬功勞。

陳聯德談起庫區搶救保護文物,也是如數家珍。他告訴我說:長江流域是中華文明的發祥地之一,峽江地區蘊藏著豐富燦爛的文化遺產。按照“重點保護,重點發掘”和“保護為主,搶救第一”的原則,目前,已實施地麵文物保護項目302項;實施地下發掘項目531項,完成考古勘探麵積885.2萬平方米,出土各類文物標本數萬件。白帝城、張飛廟、白鶴梁、石寶寨、屈原祠、昭君故裏等重點文物都得到了很好的保護。

2002年,在一次討論如何對水庫移民進行後期扶持的會上,很多人都為如何為移民找項目、在移民區做什麼項目而苦惱。陳聯德一句話語驚四座:我認為,最好的項目就是直接把扶持的錢發給移民個人,而不是我們去為移民找什麼項目!

當時誰也不曾料到,他這句“直接發錢給移民”之語,竟與2006年國家出台的扶持水庫移民政策有著驚人的一致。

在他的辦公室裏,我和他就水電工程和水庫移民進行了一次坦誠的對話。

筆者(以下簡稱筆):陳局長,現在有一種觀點認為,水庫修成之後,由於生態、戰爭、移民以及大壩質量、壽命問題而不得不炸掉大壩,這在前些日子還引起紛爭,你怎樣看待這個問題?

陳聯德(以下簡稱陳):是的,你可以想象一下,美國有大小水壩82700座,如果按平均200年的使用壽命,每年至少也要拆除更新400座水壩。實際上,小型水壩的壽命不可能那麼長,一些病險水壩和老齡化水壩都要拆除。水壩總是有壽命的,就像拆除舊房子、建造新住宅一樣普通和平常,這算不上什麼新聞,也不應有什麼紛爭吧。

筆:我們國家也常常拆除水壩嗎?

陳:當然是,從統計資料上看,我們有很多年份都是小水電總裝機容量上升,而電站數目卻直線下降。這說明,退役的小水電站有時比新建的還要多得多。如果單從這一點看,我國的拆壩可以說是比美國更有過之而無不及。美國的一份規劃表示,今後還要修建55座大型水壩。

筆:你從事移民工作這麼多年,除了經驗,你認為該從哪些方麵總結教訓?最主要的體會又是什麼?

陳:這些年來,我作為政府公務人員,一方麵不折不扣地執行國家製定的移民政策,但另一方麵,我對政府對水庫移民大包大攬有一些思考,也有一些疑惑。

筆:你是說對“移民是政府行為”的疑惑?

陳:是的。這種工作體製是計劃經濟時代的產物,在發展中國家建大壩時發揮過非常積極有效的作用。可以減少水庫建設的前期投入,集中財力物力幹大事。這些年來,三峽庫區各級政府把移民作為第一要務,社會總動員,調動千軍萬馬搞移民搬遷安置,實現了三峽百萬移民“搬得出”的第一個目標。

筆:我記得你在處長會上講過,沒有這種工作製度,三峽實現百萬移民幾乎是不可能的。怎麼又會有疑惑呢?

陳:是呀,這是社會主義製度集中力量辦大事的優越性。應該說“移民是政府行為”這種工作製度,為成功搬遷走百萬移民做出了巨大的貢獻,其經驗和模式也可以載入史冊。

但是,我一直在思考另一個方麵,我國8萬多座水庫,共計搬遷安置水庫移民有2400多萬人。目前約有1/4的水庫移民仍然處於貧困狀況,其貧苦比例遠大於非移民群體,這就使得我們的移民工作的成就大打折扣。為什麼會出現這種情況?原有的移民政策到底有什麼不足?在“以人為本”、“製度創新”的今天,我認為有必要對這種模式和工作製度進行重新考慮。

筆:你認為政府大包大攬水庫移民的症結主要表現在哪幾個方麵?

陳:一是補償偏低,移民短期內難以恢複原有的生產生活條件。

政府行為一般表現為指令性、包辦性和強製性。如淹沒補償標準不需要與移民協商,由政府文件下達,並且低於同一地區其他項目的征地標準。《大中型水利水電建設移民條例》規定:水庫移民采取“前期補償、補助和後期扶持”的征地辦法,前期補償一般都取《土地法》的下限。例如,1986年的《土地法》規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取年產值的“三至六倍”,《移民條例》變成了“三至四倍”;安置補助費也由“二至四倍”變成了“二至三倍”。這表明,“後期扶持”是對“前期補償”標準低於其他行業的一種補救措施。但有的人以“移民是政府行為”為借口,把“後期扶持”說成是對庫區的“優惠”。乍一聽,這話還令人感動,你想想,你已經搬遷了,住進了新房子,還“扶你上馬,送你一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