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涉及的法律及司法解釋”
《民事訴訟法》第2、3、4條
“重點內容”
1.民事訴訟的概念和特點
2.民事訴訟法的效力範圍
3.民事訴訟法律關係
“引例1”
李華是某紡織廠技術改造科的副科長,2004年5月,該科的科長退休,工廠決定任命廠長辦公室副主任張英任技術改造科科長。李華很不服氣,認為自己有本科學曆,精通工廠改造技術的業務,而張英既無學曆又沒有做過技術工作,因此向廠長提出應由他擔任科長,遭到拒絕。李華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由他擔任技術改造科科長。問:其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支持?
“引例2”
2005年甲縣人民政府準備對辦公樓進行裝修,欲購買50台空調。遂向甲縣的新華空調廠購買。約定每台2000元,由新華空調廠先送貨,並負責安裝、調試,年底付款。2005年底,新華空調廠進行財務決算,發現甲縣人民政府還未付款,遂前去催要。但甲縣人民政府以空調質量不好為由,要求每台降價500元,遭到空調廠的拒絕。縣政府則拒絕付款。新華空調廠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問:本案是民事訴訟嗎?為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