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法(1 / 2)

一、民事訴訟的概念及特點

(一)民事訴訟的概念

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為審理民事案件所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各種訴訟關係的總和。

在民事糾紛的各種解決方式中,訴訟活動是法律創設的解決糾紛的最後手段,它以人民法院的參與為首要特征,因而人民法院是民事訴訟不可缺少的主體。

由於民事訴訟實行“不告不理”,因此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民事訴訟中的又一主要主體。當事人是指和案件具有利害關係的人,主要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其他訴訟參與人是指和案件沒有利害關係,但依法參加訴訟,並享有一定訴訟權利、履行一定訴訟義務的人,包括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勘驗人等。

民事案件是指調整平等主體之間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的案件。民事案件主要分為兩類:一是民事訴訟案件,也稱民事糾紛案件,是典型的民事案件,此類案件以請求法院對糾紛主體的民事爭議做出判決為主要目的。二是民事非訟事件,即不具有民事爭議,以申請人請求人民法院對某種事實的存在狀態做出判決為目的。如宣告公民失蹤、宣告公民死亡、認定財產無主等。此類案件雖不具備典型意義上民事案件的特點,但卻是民事訴訟的表現形式之一。

訴訟活動是指人民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為實現訴訟目的,依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所進行的活動。包括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當事人的起訴和應訴活動、訴訟參與人依不同的訴訟地位所進行的作證活動、鑒定活動、翻譯活動等。

訴訟關係是指人民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之間在民事訴訟活動中依法所產生的訴訟權利和義務關係。包括人民法院和當事人之間的關係、人民法院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之間的關係等。

(二)民事訴訟的特征

民事訴訟由訴訟活動和訴訟關係構成,由此決定了民事訴訟主要有以下特征:

1.訴訟主體的特定性。人民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民事訴訟的主體。其中,人民法院和當事人是基本的訴訟主體,沒有這兩個主體,民事訴訟就無法形成。在訴訟中,人民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當事人雙方依法享有訴權,從而形成了控(原告)、辯(被告)、審(人民法院)的訴訟結構。同時為了使訴訟順利進行,其他訴訟參與人在訴訟中也享有協助訴訟的職責,人民檢察院作為法律監督機關,承擔對訴訟活動的監督職能,確保訴訟活動依法進行。

2.民事訴訟的客體是民事案件。這是民事訴訟不同於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的地方。因而,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前,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是當事人的訴訟標的是不是民事糾紛,這是民事訴訟程序開始的先決條件,不符合民事案件條件的,法院就不能受理。

3.民事訴訟活動具有階段性和連續性。民事訴訟法是程序法,其主要的訴訟程序有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等。其中每一個訴訟程序又由若幹訴訟階段構成。如第一審程序由起訴、受理、審理前的準備、開庭審理構成。這些階段相對獨立,每一階段都有各自的任務,但卻並不孤立,彼此之間有連續性,即前一階段的訴訟任務完成後,才可能進入下一個訴訟階段,不能隨便逾越。

4.民事訴訟應依法進行。訴訟程序的公正是實體判決公正的前提條件,和實體公正同樣重要。為了保證民事訴訟程序的公正性,民事訴訟法規定了一整套解決糾紛的程序。這些規定不僅對當事人有拘束力,對人民法院同樣有拘束力,任何主體都不得違反。違反法定程序的行為將會導致訴訟行為的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