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民事訴訟法律關係(1 / 3)

一、民事訴訟法律關係概述

法律規範在調整人們行為的過程中,形成了權利和義務關係,這就是法律關係的產生原因,法律關係理論對指導民事訴訟法律關係有著積極的意義。然而民事訴訟法律關係畢竟有其特殊性,因而對其產生和理論發展進行探討是完全有必要的。

(一)民事訴訟法律關係的學說發展

訴訟法律關係的理論學說發源於德國,其學說主要有:

1.一麵關係說,認為訴訟法律關係存在於原告和被告之間,法院和原告被告之間沒有訴訟法律關係,法院隻起仲裁的作用,該學說仍保留著濃厚的自力救濟的色彩,忽視了審判權在訴訟中的作用;

2.兩麵關係說,認為訴訟法律關係存在與原告和法院、被告和法院之間,原告和被告之間不存在訴訟法律關係;

3.三麵關係說,認為訴訟法律關係既存在於原告和被告之間,也存在於原告、被告和法院之間。

新中國成立以來,尤其是在《民事訴訟法(試行)》期間,在民事訴訟法學教科書中多采用兩麵關係說。但是隨著民事審判方式的改革和訴訟理論研究的深化,我們認為,“兩麵關係說”不能反映訴訟法律關係主體的權利和義務關係,沒有能夠突出民事訴訟當事人的主體地位,因而宜采用“三麵關係說”的觀點,對訴訟法律關係理論進行重新定位。在我國對“三麵關係說”一般稱為“多麵關係說”。

(二)民事訴訟法律關係的概念及特點

從以上對民事訴訟法律關係理論發展的闡述中,我們可以發現民事訴訟法律關係經曆了一個理論的創新過程,而對民事訴訟法律關係所持的理論不同會導致對概念理解上的不同,因而必須先解決理論問題,本書對訴訟法律關係的論述是建立在三麵關係說的理論基礎上的,因而認為:民事訴訟法律關係是民事訴訟法調整的、存在於人民法院、當事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之間以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係。其特點有:

第一,民事訴訟法律關係是由審判法律關係和爭訟法律關係構成的特殊社會關係。審判法律關係,是指在人民法院和當事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之間形成的,以審判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係。這一關係的核心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履行組織、指揮訴訟程序進行的職責,從而對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歸屬做出判決。爭訟法律關係,是指在當事人與其他訴訟參與人之間形成的,以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係。這一關係的核心內容是當事人行使訴權,提出訴訟請求、進行抗辯、承擔證明責任等。爭訟法律關係的發展,既可以為人民法院進行判決提供事實基礎,也可以為當事人相互之間處理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解決他們之間的糾紛提供充分的契機。審判法律關係和爭訟法律關係構成了民事訴訟法律關係的兩個主要不同的側麵,隻有這兩個法律關係存在並積極發揮作用,才能推進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

第二,民事訴訟法律關係體現了審判權和訴權的結合。如上所述,民事訴訟法律關係由審判法律關係和爭訟法律關係構成。這兩個法律關係恰好分別以當事人和人民法院各自對權利的享有和對義務的承擔為核心,體現了審判權和訴權的結合。這將突破以往將民事訴訟視為純粹由人民法院行使國家審判權並做出裁判的人民法院包辦民事訴訟的觀念,與近幾年來我國人民法院進行的審判方式的改革的目標是完全一致的。隻有強調審判權與訴權並重,強調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的責任,人民法院才能集中精力對訴訟進行組織和指揮,從本應由當事人承擔的訴訟責任中擺脫出來,保障民事訴訟的目的得以順利實現。

第三,民事訴訟法律關係是多個訴訟法律關係主體之間形成的多種社會關係。民事訴訟法律關係的主軸是以人民法院為中心的審判關係和以當事人為中心的爭訟關係的結合。在這兩個主軸下,各個訴訟法律關係主體之間展開了多種訴訟法律關係。在審判法律關係中,人民法院分別和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協助執行人、人民檢察院等發生法律關係。在爭訟法律關係中,當事人之間、當事人與代理人、證人、翻譯人員之間也發生爭訟法律關係。盡管各個訴訟法律關係參加訴訟的原因不同,但他們都必須在上述的查明案件事實、實現當事人權利的範疇內實施訴訟行為。多種審判法律關係和爭訟法律關係構成的產生,是訴訟法律關係的具體化和活動化,經過這樣的過程,訴訟法律關係的機能才能得以充分發揮。

(三)研究民事訴訟法律關係的意義

我國民事訴訟法盡管沒有專門規定民事訴訟法律關係的條款,但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始終貫穿於民事訴訟法律之中,而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也正是民事訴訟法律關係的基本內容之一。因而研究民事訴訟法律關係是很有必要的。

1.掌握民事訴訟法律關係理論,有助於指導法院正確行使審判權和執行權

法院作為民事訴訟法律關係的主體,不僅享有權利,而且負有義務。隻有從民事訴訟法律關係主體的角度去認識法院,才能使法院的審判活動、執行活動自覺受到法律的製約,而不是淩駕於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之上,對否定司法專橫和追求訴訟民主,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2.掌握民事訴訟法律關係理論,有利於保障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

在民事訴訟法律關係中,當事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同樣享有一定的權利,履行一定的義務。法院應切實維護他們的訴訟權利,尊重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在訴訟中的人格;同時研究民事訴訟法律關係,能正確引導當事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行使權利,避免因濫用訴訟權利而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或妨害民事訴訟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