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民事訴訟法律關係(3 / 3)

1.人民法院與人民檢察院之間民事訴訟法律關係的客體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所確認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是否正確。人民檢察院之所以參加民事訴訟,正是由於發現了法院的錯誤裁判,因而通過抗訴行使法律監督的權利。所以人民檢察院的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指向的對象,隻能是人民法院的裁判行為。

2.人民法院與當事人之間民事訴訟法律關係的客體是案件事實、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請求。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和被告出庭應訴,以及在訴訟中進行的各項訴訟活動,目的是請求法院在查明他們之間爭議的案件事實的基礎上,確認當事人之間的實體權利和義務關係。人民法院通過審判活動,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進行審核,從而查明案件事實,對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做出裁判。

3.人民法院和訴訟代理人之間的民事訴訟法律關係的客體,也是案件事實、實體權利和訴訟請求。訴訟代理人在訴訟中行使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是為了查明案件事實,公正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從而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4.人民法院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之間民事訴訟法律關係的客體是案件事實。其他訴訟參與人和案件的處理結果沒有利害關係,他們在民事訴訟中所進行的訴訟活動,其目的在於協助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實,從而使法院能做出正確的裁判。因此其在訴訟中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客體是案件事實。

5.人民檢察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相互之間民事訴訟法律關係的客體,是多元化的。如當事人之間的訴訟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是案件事實、實體法律關係和裁判的公正性;當事人與其他訴訟參與人之間的訴訟權利和義務的指向對象是案件事實和裁判的公正性;當事人和檢察院之間訴訟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是裁判的公正性。

三、民事訴訟上的法律事實

民事訴訟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消滅,是由訴訟法上的法律事實引起的。訴訟法上的法律事實,是指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能引起訴訟後果的客觀事實。包括訴訟行為和訴訟事件。

(一)訴訟行為

訴訟行為是指民事訴訟法律關係主體有意識、有目的的活動。訴訟行為具體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一切訴訟參與人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為解決民事糾紛所進行的各項活動。訴訟行為是民事訴訟的主要法律事實。在訴訟中,絕大多數的訴訟法律後果,都是由民事訴訟法律關係主體的行為引起的。

以民事訴訟法律關係主體的意思表示來分,訴訟行為有作為和不作為兩種,如原告起訴、撤訴,被告應訴、反訴等都是作為,被告不提交答辯狀、義務人不履行生效裁判所確定的權利和義務關係等都是不作為,但都是訴訟行為的表現。

以訴訟行為的實施主體不同來分,可以劃分為法院的訴訟行為、檢察院的訴訟行為、當事人的訴訟行為、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行為等。其中,法院的訴訟行為主要是裁判行為和執行行為,當事人的訴訟行為主要是起訴行為和抗辯行為,檢察院的訴訟行為主要是抗訴行為。

以訴訟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來分,可將訴訟行為分為合法的訴訟行為和違法的訴訟行為。絕大多數訴訟行為都是合法行為,能引起訴訟主體所預期的民事訴訟後果,違法的訴訟行為也能產生民事訴訟後果,如鑒定人故意做出虛假鑒定、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等,但這種後果通常與主體的主觀願望相反。還需要明確的是,違法的訴訟行為和不作為的訴訟行為是不同的,不能混為一談。如被告不提交答辯狀是不作為的訴訟行為,但卻是合法的訴訟行為。

(二)訴訟事件

訴訟事件,是指在訴訟中不以人的意誌為轉移的、能引起民事訴訟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消滅的客觀事實。如當事人的死亡會導致離婚訴訟的終結,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導致訴訟中止等。這些情況都不以人的意誌為轉移,稱為訴訟事件。

“引例評析”

什麼樣的爭議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來處理,需要根據爭議的性質或法律的規定來確定。一般來說,民事法律關係的爭議指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的爭議。如果是民事爭議,由人民法院按照民事審判程序審理。其他性質的糾紛,如單位內部職務升遷方麵的人事爭議、工資爭議等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而“引例1”中李華因單位未任命其擔任科長而起訴,屬內部行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引例2”中盡管發生糾紛的主體是人民政府和企業,但它們之間形成的不是行政法律關係而是購銷合同關係,而合同糾紛屬於民事糾紛的範疇。因而本案是民事糾紛。

“思考題”

1.我國民事訴訟概念和特點是什麼?

2.民事訴訟法的概念和特點是什麼?

3.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效力範圍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4.民事訴訟法律關係的概念及特點是什麼?它的構成要素有哪些?

§§第二章 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與基本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