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製措施的概述(1 / 2)

一、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製措施的概念

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製措施,是指人民法院為保障民事訴訟與執行的正常進行,依法對妨害民事訴訟與執行的行為采取強製製止與排除,並對實施妨害行為的人予以強製教育與懲罰的手段。

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製措施,是保障民事訴訟與執行正常進行的重要法律製度,是民事訴訟程序法律規範中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十章對此作了專章規定。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強製措施具有以下特點:

(一)適用對象是實施妨害行為的行為人

該強製措施適用於實施了妨害民事訴訟的一切行為人。不僅適用於實施了妨害行為的當事人,也適用於實施了妨害行為的案外人。司法實踐中,實施妨害行為的人可能是參與訴訟的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也可能是本案以外的人;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管是誰,隻要其實施了妨害行為,就應當對其采取強製措施,以保證民事訴訟和執行的順利進行,維護法製的尊嚴。

(二)其適用階段為民事訴訟的全過程

民事訴訟法總則中規定的強製措施,其廣泛適用於各個程序階段。不僅適用於審判程序階段,同時也適用於執行程序階段;不僅適用於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人,也適用於妨害民事執行行為的人,同時還可以適用於其他程序階段發生的妨害行為。隻要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執行權的過程中,發生有妨害行為的,均應采取一定的強製措施。

(三)適用主體隻能是人民法院

由於我國憲法和法律規定,民事審判權和執行權隻能由人民法院行使,因此,這種保障民事審判與執行權限的強製措施,也隻能由人民法院依法行使。通常是受訴人民法院和有執行權的人民法院,在遇有妨害行為時適用。

(四)適用目的主要是為了保障民事訴訟和執行的正常進行

為了保證訴訟和執行的正常進行,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對於妨害行為采取必要的強製措施予以製止,及時排除妨害,並依法對妨害行為人給予必要的懲戒措施。該措施的強製性主要表現為排除性與懲戒性。人民法院通過排除和懲戒妨害行為,實現法律的教育功能。

二、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強製措施的界定

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強製措施與法律製裁措施(民事製裁措施、行政製裁措施、刑事製裁措施)是有區別的。法律製裁措施是由不同的實體法分別規定,針對違反實體法的行為而采取的處罰措施。

而妨害民事訴訟的強製措施,是針對妨害民事訴訟和執行等違反程序法的行為人所采取的排除妨害措施。

我國程序法規定的強製措施有兩種:即民事訴訟強製措施和刑事訴訟強製措施。分別由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規定。行政訴訟法沒有規定強製措施,統一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上述兩種強製措施雖然都屬於司法程序性強製措施,但也存在以下諸多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