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涉及的法律及司法解釋”
1.《民事訴訟法》第100-106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執行規定》)第97-101條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12-127條
“重點內容”
1.強製措施的概念和性質
2.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構成要件
3.強製措施的種類和適用條件
“引例”
原告袁某係被告呂林的母親。原告早年喪偶,靠打零工將被告撫養成人。但被告一直不願和母親生活。原告由於年邁,無經濟收入,生活難以自理,要求被告給付贍養費,履行贍養義務,被被告拒絕,遂起訴至人民法院。受訴法院審理案件後,經對被告兩次傳票傳喚,被告雖在送達回證上簽名,但以其小時候母親對他不好,所以才不願贍養為由拒不到庭。因而合議庭經請示院長批準後,同司法警察一起到被告住所,向被告出示了拘傳票,並講了拒不出庭的法律後果。被告仍堅持不去法院。承辦人責令其在拘傳票上簽字,由法警強製其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