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先予執行(1 / 2)

一、先予執行的概念和意義

先予執行,是指人民法院對於某些具有給付內容的民事案件,在判決做出前,根據一方當事人的申請,為了解決權利人的生活或生產經營的急需,裁定義務人先行履行一定義務的製度。

先予執行是判決做出前的執行,是民事訴訟中特殊的執行程序。它可以解決申請人(主要是原告,也稱權利人)在生活、生產經營上的急需,使其合法權益在判決做出前就能夠實現或部分實現。在通常情況下,執行需以生效的法律文書為依據,債務人是否有給付義務應當通過判決加以確認,並在判決做出後自動履行或被強製執行。但是,案件的審理過程有時相當漫長,當事人的權利請求有時又十分迫切,在此情況下,如不加區分地一概要等到判決生效後才能執行,可能會給這些當事人的生產或生活造成無法克服的嚴重影響。因此,對於某些特殊案件,為了使當事人在訴訟期間能夠維持最起碼的生活,或使其生產經營活動不至於完全陷於停頓狀態,有必要設立在判決前執行的製度。

二、先予執行的適用範圍和適用條件

(一)先予執行的適用範圍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7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依據當事人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1.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案件

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主體多係老、弱、幼、小,一般地說他們都有待義務主體的主動扶持,否則無以為繼。當這些權利主體進入訴訟中後,往往要先解決基本的生活費用。

追索撫恤金的案件,是指軍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戰民兵、民工等因公犧牲或傷殘,應由民政部門依法對死者的家屬或者傷殘者本人發放撫恤金而沒有發放的案件。民事訴訟法規定這種案件可以先予執行,不僅有益於激勵軍人等保衛祖國、建設祖國的獻身精神,也有益於憲法和法律賦予公民獲得物質幫助權利的精神的進一步落實。

追索醫療費案件的先予執行,是根據近幾年來審判實踐中的新情況所作的新規定。有一些侵權行為引起人身傷害案件,受害人住院治療,急需住院費、手術費、醫療費用及其他費用。這些費用如等到判決生效再給付,就會貽誤治療時機。民事訴訟法規定因追索醫療費用的案件可以申請先予執行,不僅有利於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也有利於避免矛盾的激化,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2.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

勞動報酬,是當事人應得的勞動收入。它直接關係到申請人及其所供養家屬的基本生活,故可先予執行。

3.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案件

情況緊急主要是指以下幾種情況:(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的;(2)需要立即製止某項行為的;(3)需要立即返還用於購置生產原料、生產工具的貨款的;(4)追索恢複生產、經營急需的保險理賠費的。

(二)先予執行的適用條件

先予執行是一項特殊的法律製度,即使案件性質屬於上述範圍,也並非一定會無條件地先予執行。隻有在符合法定條件下才能適用。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8條的規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明確,是指案件未經審理前憑基本的社會經驗就可以斷定原告是權利方,被告是義務方,且原被告之間不存在對待給付義務。此類案件主要指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等的案件,這類案件裁定被告先行履行一定義務,是不會發生錯誤的。

2.不先予執行將會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申請人無生活來源,如不先予執行可能會給其生活帶來嚴重困難,甚至可能因生活無著而發生意外的,應裁定先予執行。有的申請人缺少生產經營資金,急需義務人返還貨款,用於購置生產原料,如不先予執行將會使申請人停工停產、甚至破產的,應及時裁定先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