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這是先予執行實施的重要基礎。如果被申請人沒有履行能力,即使其應負有給付義務,也不能裁定先予執行。
三、先予執行的程序
(一)申請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97條的規定,先予執行的開始,隻能由申請人提出申請,人民法院不能依職權裁定先予執行。
當事人申請先予執行,應向法院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載明先予執行的請求、理由、依據,並說明對方當事人有履行能力的具體情況。
(二)對申請的審查和處理
人民法院接到先予執行申請書後,應當進行審查。先予執行應當限於當事人訴訟請求的範圍,並以當事人的生活、生產經營的急需為限。對符合條件的申請,應做出先予執行的裁定;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應裁定駁回。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但複議期間不停止對裁定的執行。
(三)先予執行的擔保
對於申請先予執行的當事人,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擔保或不要求當事人提供擔保。在先予執行的審判實踐中,很少責令當事人提供擔保。因為申請人往往是老、弱、病、殘者提供擔保對他們而言有諸多不便。提供擔保的形式,既可采用保證人擔保,也可采用實物或現金擔保。對於法院要求提供擔保而當事人拒不提供的,裁定駁回申請。提供擔保的目的在於避免因申請人申請錯誤而使被申請人遭受不應有的損失,以保護被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四)先予執行的執行
先予執行裁定生效後,被申請人應自覺履行義務交付財產。拒不履行的,由審理案件的審判庭負責執行。
先予執行是根據當事人一方生活或生產經營的急需而采取的臨時性措施,其本身並不是對當事人之間民事權益糾紛的解決。人民法院最終判決申請人勝訴的,應將先予執行的內容在判決書中載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先予執行裁定的效力自行終止。
四、先予執行錯誤的補救
先予執行盡管條件嚴格,但畢竟是在判決做出前的執行,存在著錯誤的可能性。對於先予執行的錯誤,通常有兩種補救方法:其一,由申請人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遭受的財產損失;其二,人民法院先予執行後,依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申請人應當返還因先予執行所取得的利益,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14條的規定,即執行回轉的規定。
“引例評析”
該引例所涉及的案件中,乙公司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是訴前財產保全,此種保全必須符合在起訴前由於情況緊急,利害關係人來不及起訴,而如果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將會給申請人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條件。本案正屬於這種情況。人民法院采取的對彩電查封的保全措施是正確的。乙公司應當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的15日內起訴。如不依此規定起訴,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措施。
“思考題”
1.財產保全的概念和條件是什麼?
2.訴前財產保全與訴訟財產保全有何區別?
3.行為保全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4.先予執行的範圍和條件是什麼?
§§第十二章 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製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