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費用的交納範圍,就是指訴訟費用的種類,根據《辦法》的規定,訴訟費用主要有案件受理費、申請費和其他訴訟費用。
一、案件受理費及收費標準
案件受理費,是指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案件後,按照有關規定應向當事人收取的費用。案件受理費包括第一審案件受理費、第二審案件受理費、再審案件按《辦法》的規定需要交納的受理費。案件受理費分為兩類:一類是財產案件的受理費;另一類是非財產案件的受理費。如果案件的訴訟標的既涉及財產案件,又涉及非財產案件,則要按規定分別交納案件受理費。
(一)財產案件受理費
財產案件,是指因財產權益爭議提起的訴訟。根據《辦法》的規定,財產案件的受理費,按照爭議財產的價值或金額,實行依率遞減的原則計算收取。其具體收費標準是: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案件受理費的計算方法是:以超額遞減率對訴訟標的額分段計算,然後將各段結果相加,其總數即為應收取案件受理費的數額。
(二)非財產案件受理費
非財產案件,是指因人身關係或非財產關係發生爭議而提起訴訟的案件。根據《辦法》的規定,非財產案件的案件受理費采取計件征收的辦法,有爭議金額的在計件征收的基礎上按照財產收費標準征收。其具體的收費標準是: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4.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交納。
5.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
6.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二、申請費及其收費標準
申請費,是指當事人向法院申請為某項行為時,依法定標準所交納的費用。根據《辦法》第10條的規定,需要交納申請費的案件有: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做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製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保全措施;申請支付令;申請公示催告;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申請破產;申請海事強製令、共同海損理算、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製基金、海事債權登記、船舶優先權催告;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等。其具體的收費標準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