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訴訟費用的概述(1 / 1)

一、訴訟費用的概念和性質

(一)訴訟費用的概念

訴訟費用,是指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依法向人民法院交納和支付的費用。訴訟費用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訴訟費用,又叫訴訟成本,是指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所支出的所有費用,包括當事人向法院交納的費用和當事人的費用;狹義的訴訟費用,是指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依法應當向法院交納和支付的費用。在我國,民事訴訟由於沒有采取律師強製代理主義,律師費用不屬於法定的訴訟費用的範疇,因而,在我國,訴訟費用指的是狹義的訴訟費用,其所反映的主要是當事人和人民法院的關係。

(二)訴訟費用的性質

訴訟費用就其性質而言,不同的訴訟費用有不同的性質。案件受理費,具有稅收性質,為國庫所有,有的國家將其稱為訴訟稅;其他訴訟費用是由當事人來支付和負擔的訴訟中實際支出的費用,具有補償的性質;訴訟費用最終由敗訴方負擔,因而又具有製裁性。

二、人民法院征收訴訟費用的意義

(一)訴訟費用的征收有利於減少國家的財政支出,減輕人民群眾的負擔

人民法院為解決民事糾紛,必然要付出一定的人力、財力和物力。過去這筆費用由國家財政支出,這實際上是由整個社會來為少數人進行訴訟負擔開支,是不合理的。因而,當事人對自己的訴訟行為負擔費用是合理的。

(二)有利於加強公民的法製觀念,防止和減少濫用訴權或無理纏訴的現象

在司法實踐中,常有少數人為了一些生活瑣事濫用訴權,造成了不必要的司法資源的浪費。通過對訴訟費用的征收,可以促使當事人謹慎地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在發生糾紛時,能合理選擇最經濟的解決糾紛的方式,如和解、訴訟外調解等,減輕人民法院和當事人的負擔。

(三)有利於促使當事人自覺遵守法律,主動履行自己的義務

訴訟費用最終是由敗訴方負擔的,這對於不履行民事義務、引起訴訟的當事人具有經濟製裁的作用。征收訴訟費用,可以促使民事主體自覺遵守法律、認真履行民事權利和義務,更好維護社會經濟秩序。

(四)有利於維護國家主權和經濟利益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我國對外經濟交流的日益頻繁,發生糾紛是不可避免的。在世界各國對民事訴訟普遍收費的情況下,若我國不收取相應的費用,就會使國家在經濟上遭受損失,不僅有損於國家主權尊嚴,而且不利於在國際交往中貫徹國家間的平等互惠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