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涉及的法律及司法解釋”

1.《民事訴訟法》第107條

2.2007年4月1日施行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規定》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28-138條

“重點內容”

1.訴訟費用的概念和種類

2.訴訟費用的負擔原則

3.訴訟費用緩、減、免的規定

“引例”

原告王某因被告張某借款一案向法院起訴,但在訴訟中原告向法院提供了借條的複印件,稱原件一時找不到。由於該案無其他證據加以佐證,被告又不承認借款之事,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半年後,原告因搬家,在整理東西時發現了借條的原件。原告王某遂向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審的訴訟。法院經審查,認為王某的再審之訴符合法律規定,要求王某交納再審案件的案件受理費。但王某認為再審案件不應交納訴訟費用。問:王某的認識是否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