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費用的緩、減、免交,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或當事人因經濟上確有困難、無力負擔全部或部分訴訟費用時,而采取的法律救濟方法。訴訟費用的緩、減、免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當事人申請緩、減、免交訴訟費用的法定情形
當事人因生活困難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費用可以申請免交、減交訴訟費用的,其應當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經濟狀況符合當地民政、勞動保障等部門規定的公民經濟困難標準的證明。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準許。
(一)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準予免交訴訟費用:
1.殘疾人無固定生活來源的;
2.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的;
3.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農村特困定期救濟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或者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無其他收入的;
4.因見義勇為或者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賠償或者補償的;
5.確實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訴訟費用的免交,隻適用於自然人。
(二)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準予減交訴訟費用:
1.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社會救濟,或者家庭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
2.屬於國家規定的優撫、安置對象的;
3.社會福利機構和救助管理站;
4.確實需要減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準予減交訴訟費用的,減交比例不得低於30%。
(三)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準予緩交訴訟費用:
1.追索社會保險金、經濟補償金的;
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產品質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傷害事故的受害人請求賠償的;
3.正在接受有關部門法律援助的;
4.確實需要緩交的其他情形。
二、依法免交訴訟費用的案件範圍
根據《辦法》第9條的規定,下列案件免交訴訟費用:
(一)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
(三)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
(四)行政賠償案件。
“引例評析”
根據訴訟費用收費辦法的規定,再審案件一般不需交納案件受理費。但如果當事人申請再審的原因是因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裁判而申請再審的,應當交納案件受理費。這是因為在當事人不能提供證據的情形下,法院判決該方當事人敗訴並沒有錯誤。所以如果因發現新證據而申請再審的,應按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因此,王某的認識是錯誤的。法院的作法是正確的。
“思考題”
1.什麼是訴訟費用?收取訴訟費用有何意義?
2.訴訟費用的種類有哪些?
3.訴訟費用的負擔原則是什麼?
4.哪些案件可以免交訴訟費用?
§§第十四章 訴權和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