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訴訟費用的負擔(1 / 1)

訴訟費用的負擔,是指在案件審理和執行終結時,訴訟費用由誰負擔和如何負擔。根據《辦法》的規定,訴訟費用的負擔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一審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

1.敗訴方負擔

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但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係,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2.人民法院決定負擔

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執行中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申請費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被告提起反訴、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決定合並審理的,分別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3.原告負擔

原告撤訴的,案件受理費由原告負擔。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4.協商負擔

調解結案的案件、離婚案件、達成執行和解的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決定負擔。

5.申請人負擔

債務人對督促程序未提出異議的,申請費由債務人負擔。債務人對督促程序提出異議致使督促程序終結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申請人另行起訴的,可以將申請費列入訴訟請求。

公示催告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

二、二審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

第二審訴訟費用的負擔有以下幾種情形:

1.上訴人負擔。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由上訴人負擔訴訟費用。

2.當事人自行負擔。

當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舉證期限內舉證,在二審期間提出新的證據致使訴訟費用增加的,增加的訴訟費用由該當事人負擔。

3.第二審人民法院改變第一審人民法院做出的判決、裁定的,應當相應變更第一審人民法院對訴訟費用負擔的決定。

4.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案件,經過調解達成協議的,一審判決視為撤銷,其中關於訴訟費用負擔的部分當然也應視為撤銷。對一審和二審的全部訴訟費用,由當事人雙方一並協商負擔,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負擔。

5.當事人不得單獨對人民法院關於訴訟費用的決定提起上訴。

三、再審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再審的案件,當事人不交納訴訟費用。但下列情況除外:

1.當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2.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訴,第一審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又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