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訴訟費用的預交
訴訟費用的預交,是指訴訟費用由哪方當事人先行向法院交納。預交訴訟費用的當事人,最終並不一定會負擔訴訟費用。
(一)案件受理費的預交
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被告提起反訴,依照《辦法》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由被告預交。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可以不預交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費由申請人預交
依據《辦法》第十條第(一)項(即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做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製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第(六)項規定(即申請破產案件)的申請費不由申請人預交,執行申請費在執行後交納,破產申請費清算後交納。
(三)對預交訴訟費用中幾種特殊情況的處理
1.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人民法院應當將當事人預交的訴訟費用隨案移交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
2.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發現涉嫌刑事犯罪並將案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的,當事人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予以退還;移送後民事案件需要繼續審理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
3.中止訴訟、中止執行的案件,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申請費不予退還。中止訴訟、中止執行的原因消除,恢複訴訟、執行的,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申請費。
4.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將案件發回重審的,應當退還上訴人已交納的第二審案件受理費。
5.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當事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提起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人民法院做出的裁定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6.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37條規定終結訴訟的案件,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
二、訴訟費用的管理
(一)訴訟費用的交納和收取製度應當公示。人民法院收取訴訟費用按照其財務隸屬關係使用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印製的財政票據。案件受理費、申請費全額上繳財政,納入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二)人民法院收取訴訟費用應當向當事人開具繳費憑證,當事人持繳費憑證到指定代理銀行交費。依法應當向當事人退費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訴訟費用繳庫和退費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商最高人民法院另行製定。
(三)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基層巡回法庭當場審理案件,當事人提出向指定代理銀行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基層巡回法庭可以當場收取訴訟費用,並向當事人出具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印製的財政票據;不出具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印製的財政票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交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