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訴權的概念和含義
訴權,是指當事人對所爭議的民事糾紛,能夠提起或參加民事訴訟並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解決民事糾紛的權利。
訴權是法律賦予民事當事人通過訴訟途徑解決民事糾紛的一種手段,是民事訴訟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的基本權利。通過訴權,民事糾紛的主體就能夠以訴訟當事人的身份提起訴訟和參加訴訟,並能夠在訴訟中陳述自己的訴訟主張,追求自己的訴訟目標,最終求得糾紛的解決和維護其民事權益。
訴權從內涵上看,具有雙重法律意義,即程序意義上的訴權和實體意義上的訴權。程序意義上的訴權,是指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和被告針對原告請求的事實與法律根據進行答辯的權利,通常稱為起訴權和答辯權,它具有使民事糾紛主體能夠以訴訟當事人身份提起和參加民事訴訟的功能。實體意義上的訴權,是指訴權具有要求人民法院通過審判,對民事糾紛做出實體處理並滿足自己訴訟請求的功能,通常稱為勝訴權。
程序意義上的訴權和實體意義上的訴權,是一個統一體的兩個方麵,有著緊密的聯係。當事人行使程序意義上的訴權,目的在於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實現實體意義上的權利。程序意義上的訴權是保護合法民事權益的形式和手段,實體意義上的訴權是保護合法民事權益的內容和目的。二者是互相依賴、密不可分的。
綜上所述,訴權具有以下幾層含義:
(一)訴權是國家法律賦予當事人的一種權利;
(二)訴權是雙方當事人都享有的一種權利;
(三)訴權作為當事人進行訴訟的一種基本權能,其內容是特定的;
(四)訴權貫穿於民事訴訟的全過程。
二、訴權與訴訟權利的關係
訴權與訴訟權利既有聯係又有區別。訴權是實體法和程序法所確定的,是當事人進行訴訟的基本權利,訴權既是當事人訴訟權利的核心,又是訴訟權利的基礎,當事人的其他訴訟權利派生於訴權,並保證訴權的實現,而訴訟權利則是訴權的具體表現形式。訴權與訴訟權利的不同在於,訴訟權利是程序法規定的,是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民事訴訟活動所享有的權利;訴權則是程序法和實體法所確定的當事人有權進行訴訟活動的資格,其他訴訟參與人無此資格。
三、訴權的取得和消滅
當事人取得民事訴權,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存在著民事糾紛
訴權作為國家法律賦予當事人借以解決民事糾紛的手段,始終與民事糾紛相聯係,如果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係處於正常、穩定狀態,訴權就沒有存在的必要,因而當事人也就不具有訴權。隻有在民事法律關係發生爭議時,因解決糾紛的需要,訴權才有了存在的必要。
(二)當事人與民事糾紛之間存在著直接的利害關係
訴權是賦予當事人用以解決民事糾紛的手段,因而,當事人要取得訴權,就須與要解決的民事糾紛有直接的利害關係。
同時具備上述兩個條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即取得對特定民事糾紛的訴權。訴權取得後,並不是永遠存在的,它基於一定的原因而歸於消滅。引起訴權消滅的事由有三:其一,人民法院以判決或調解方式解決民事糾紛後,訴權因已獲得完全的實現而消滅;其二,人民法院裁定終結訴訟,因訴訟無法進行或不可能繼續進行,使訴權的存在沒有意義而歸於消滅;其三,當事人在糾紛前或糾紛發生後達成有效仲裁協議的,因仲裁絕對排斥訴訟,而使當事人對於該糾紛的訴權歸於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