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訴的概念和特征
訴,是指當事人因民事權益發生糾紛,一方當事人將其民事糾紛以及訴訟主張提交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裁判的請求。訴具有以下特征:
1.訴隻能由發生民事糾紛的當事人提出
民事糾紛的客觀存在是提出訴的前提,無糾紛,即無訴,但是訴須由發生糾紛的當事人提出,這裏的當事人既包括原告,也包括被告及其第三人。
2.訴是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裁判請求
人民法院代表國家對民事案件行使審判權,當事人隻有向人民法院提出訴的請求,才能通過審判以解決民事糾紛,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且訴的請求正是人民法院的審判客體和判決對象。因此,訴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前提,無訴,既無審判程序,也無審判對象。
二、訴的要素
訴的要素,是指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訴所必須具備的要件。
訴的要素包括:訴的主體、訴的標的和訴的理由三方麵。
(一)訴的主體
訴的主體,即訴訟當事人,就是因民事權利義務發生糾紛,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並受人民法院裁判或調解協議拘束的人。它包括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
訴之所以必須具有當事人這一內容,是因為當事人是民事糾紛的主體,而訴是把民事糾紛提交給人民法院審判的請求,基於當事人與民事糾紛的不可分離性,所以,訴要具有當事人這一內容。如果訴沒有當事人,不僅使訴無法特定化,而且還使人民法院的審判不知對誰進行,更不知民事糾紛發生在誰與誰之間。因此,訴若缺少當事人便不能成立,人民法院也不會予以受理。
(二)訴的標的
訴的標的,即訴訟標的,是指當事人之間爭議的請求人民法院裁判的民事實體法律關係。
訴的標的是訴的當事人提交給人民法院的審判客體。客觀存在的民事糾紛之所以是訴的標的,是因為它是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訴所指向的對象,同時又是人民法院受理訴之後的審判客體,在訴被受理後,當事人和人民法院之間訴訟權利的行使和訴訟義務的履行,也都是圍繞解決民事糾紛而進行的。所以,當事人訴請人民法院解決的民事糾紛,就是訴的標的。
訴的標的不同於民法上的標的。民法上的標的,就是民事法律關係的客體,是民事主體間的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民法上的標的包括:物、行為和智力成果。而訴的標的是訴方當事人與人民法院之間的訴訟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訴的標的既不是物或行為,也不是智力成果,而是當事人之間客觀存在的、訴諸人民法院解決的民事糾紛。
訴的標的也不同於標的物。民法上的標的物,是指特定民事法律關係主體間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物。民事訴訟法學上的訴的標的卻不是物的範疇,而是客觀存在著的民事糾紛。訴的標的可能涉及爭議的標的物,也可能不涉及任何標的物。任何一個訴,都必須有訴的標的,但不是任何一個訴都必然有爭議的標的物。
(三)訴的理由
訴的理由,是指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訴的理由是當事人為什麼提出訴以及何以提出這種訴訟請求的依據,所以,訴的理由是對主體提出訴及其訴訟請求的解釋和證明。
訴的理由包括三方麵的內容:事實依據、法律依據和訴方當事人的主觀認識。事實依據,是指當事人之間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消滅的事實以及當事人之間民事權益之爭的事實,事實依據是訴的理由中必備的內容,必須全麵、具體和真實。法律依據包括訴訟法和實體法兩方麵的內容。主觀認識包括兩個方麵:一是訴方當事人對事實依據的認識和結論;二是訴方當事人對法律依據的認識和結論。主觀認識不是訴的理由中的必備內容,但是當事人有權在訴的理由中陳述其主觀認識。
三、訴的種類
所謂訴的種類,是指根據訴訟請求的內容不同,把訴分為不同的類型,即確認之訴、給付之訴和變更之訴。
(一)確認之訴
1.確認之訴的概念和特征
確認之訴,是指請求人民法院確認當事人之間爭議的法律關係是否存在或者存在狀態的訴。確認之訴具有以下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