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確認之訴的目的隻是請求人民法院對於當事人之間爭議的、處於不確定狀態的法律關係做出肯定或否定的確認,並不要求法院就該爭議法律關係所涉及的標的物做給付判決。
(2)確認之訴所要確認的民事法律關係必須是客觀存在的,當事人提出確認之訴,隻是基於對這一法律關係是否存在或存在狀態雙方存在著爭議。
(3)確認之訴因不涉及實體權利的行使和義務的履行,隻是單純的請求確認,所以,人民法院對確認之訴的判決結果不存在執行的問題。
2.確認之訴的分類
確認之訴以不同的根據,可以分為不同的類別。以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確認爭議的法律關係是存在還是不存在為依據,確認之訴可以分為肯定的確認之訴和否定的確認之訴。
肯定的確認之訴,是指請求人民法院確認當事人之間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存在的訴。否定的確認之訴,是指請求人民法院確認當事人之間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不存在的訴。
(二)給付之訴
1.給付之訴的概念和特征
給付之訴,是指一方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判令對方當事人履行一定民事義務的訴。給付之訴具有以下特征:
(1)給付之訴的目的是請求人民法院判令對方當事人履行一定的民事義務,以求實現自己的給付請求權,而不僅僅是確認這種給付請求權的存在。
(2)給付之訴源於當事人之間客觀存在著的給付性糾紛。沒有給付性糾紛的存在,就不可能有給付之訴的提出。
(3)給付之訴在其給付請求權被人民法院確認的基礎上,一般都會要求法院判決對方當事人履行一定的民事義務。由於給付判決具有執行性,因此,給付之訴又稱為執行之訴。
2.給付之訴的種類
給付之訴以不同的根據,可以分為不同的類別:
(1)以請求人民法院判令對方當事人給付的內容不同為根據,給付之訴可以分為實物給付之訴和行為給付之訴。
(2)以請求判令履行的義務是否到期為根據,給付之訴可以分為現在給付之訴和將來給付之訴。
3.給付之訴與確認之訴的關係
給付之訴與確認之訴既有聯係,又有區別。它們之間的聯係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麵:其一,確認之訴是給付之訴的前提。人民法院審理給付之訴時,通常先要確認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係是否存在,然後才能解決給付問題。其二,確認之訴的判決結果對某些給付之訴有預決作用,即人民法院對確認請求的判決結果將是本訴訟中或者將來提起的相應給付之訴案件的判決理由。
給付之訴與確認之訴的區別是:確認之訴源於當事人之間存在的確認性糾紛,而給付之訴源於當事人之間存在的給付性糾紛;確認之訴的目的是求得人民法院對爭議法律關係存在與否或存在狀態的確認,而給付之訴的目的是求得人民法院對給付糾紛做出給付判決;人民法院對確認之訴所做的判決不具有執行力,而人民法院對給付之訴所作的給付判決,具有執行力。
(三)變更之訴
變更之訴,是指一方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改變或消滅某一現存民事法律關係的訴。變更之訴具有以下特征:
1.變更之訴的當事人雙方對他們之間現存的某一民事法律關係無爭議;
2.變更之訴的目的是一方要改變或消滅當事人之間現存的某一民事法律關係。這才是雙方爭議的焦點所在。
3.變更之訴所爭議的現存法律關係在人民法院判決改變之前,維持原來的存在狀態;在變更判決生效後,這種民事法律關係將不複存在或者改變。
變更之訴根據請求的範圍和目的不同,可以分為改變性變更之訴和消滅性變更之訴。變更之訴在訴訟過程中,與確認之訴或給付之訴均可能發生聯係。如果當事人之間在訴訟中對現存法律關係是否有效、是否生效有爭議時,任何一方當事人都可能提起相應的確認之訴。如果人民法院確認變更請求權成立的,就可能導致相應的給付之訴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