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再審程序的確定及再審裁判的效力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84條的規定,再審法院不同,再審案件所適用的審判程序不同,所做的裁判的效力也不相同。再審案件由原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的,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所做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再審案件由原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的,適用第二審程序,所做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再審案件,隻能適用第二審程序,所做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此外,根據法律規定,由原第二審人民法院進行再審或由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原一審法院有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應當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人民法院發現原一、二審判決遺漏了應當參加的當事人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人民法院提審或按照第二審程序再審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受理條件的,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駁回起訴。
(三)再審案件的審限
人民法院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再審的,審結期限為六個月;適用第二審程序再審的,審結期限為三個月。審限自決定再審的次日起計算。
“引例評析”
本案反映了一審、二審和再審的全貌,主要圍繞著《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適用展開的。該《辦法》第31條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者對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承擔賠償責任的機動車駕駛員暫時無力賠償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負責墊付,但是,機動車駕駛員在執行公務中發生交通事故,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在賠償損失後,可以向駕駛員追償全部或部分費用。”本案被告李某,偷開外單位車輛,其部隊有管理失職的責任,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應當先行賠付;而李某與科研部之間既不存在隸屬關係,也不存在雇傭關係,故對科研部不應該判令其承擔先行賠償。再審法院應撤銷原判決,做出新判決。
“思考題”
1.審判監督程序有何特點?
2.當事人申請再審有哪些條件?
3.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條件有哪些?
4.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的條件及方式是什麼?
§§第十九章 特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