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封禁政策的根源——清廷治邊策略的失誤(2 / 3)

其次,清廷為旗人的生計著想,有意將東北地區的大片荒地作為旗人的預備資源,不許漢人墾殖。清廷問鼎中原之後,大量旗人入關,關外旗人也為數不少。隨著時間的推移,旗人人口數量不斷增加,加上大都不善營生,生計問題變得逐漸嚴重起來。清廷雖對旗人予以多方麵的照顧,但這一社會問題使其越來越不堪重負。為了減輕負擔,使旗人能夠自食其力,清廷將注意力集中於關東大地的良田沃土,認為讓旗人墾荒耕種關外荒地,是解決這一問題的途徑之一。由於旗人於農事不甚精通,故其多將土地交給漢人佃種,清廷對此雖無可奈何,但仍盡其可能加以限製。乾隆五年(1740年),大學士鄂爾泰等奏請漢人中從事“商賈工匠”等業者,不得“侵占旗人地畝”,還建議“旗人地畝,不許全雇民人耕種取租,必須三時力作,相率務農”,乾隆帝批示“如所請”。(注:《清國史》(嘉業堂抄本)第3冊,北京:中華書局1993年版,第520頁。)十年(1745年),“大學士等議準,黑龍江呼蘭地方應留為在京旗人墾種,其佛忒喜蘇蘇地方(注:即巴彥蘇蘇,今黑龍江省巴彥縣。)距黑龍江旗人地方尚不甚遠,以之移住屯墾,方足資生”。(注:《清國史》(嘉業堂抄本)第3冊,北京:中華書局1993年版,第639頁。)四十六年(1781年),乾隆帝就奉天為流民私墾地畝加重賦稅之事發布諭旨時聲稱,“流民私墾地畝,於該處滿洲生計大有妨礙,是以照內地賦則酌增,以杜流民私種之弊”,並進一步指出“撤出地畝並可令滿洲耕稼”,如此則“於旗人生計有益”。(注:長順修,李桂林纂,吉林師範學院古籍研究所整理:《吉林通誌》上冊,長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86年版,第509頁。)嘉慶帝即位之後,由於旗人生計問題的壓力日重,對此問題更為重視。嘉慶十七年(1812年),嘉慶帝試圖實行移居京師旗人於吉林的墾殖計劃,為此傳諭吉林將軍,將“自柳條邊外至采參山場,其間道裏共有若幹,可將采參場界址移近若幹裏,自此以外所有閑曠之地悉數開墾,計可分贍旗人若幹戶”的情況奏報裁奪。(注:薩英額撰:《吉林外紀》第10卷,光緒二十一年(1895年)漸西村社刻本,第2頁。)但此項計劃執行之後,旗人耕作不力的老毛病不改。兩年之後,吉林將軍富俊為此上奏:“新移京旗蘇拉往往不能耕作,始而雇覓流民代為力田,久之多為民有,殊失我皇上愛育旗人之至意。”(注:長順修,李桂林纂,吉林師範學院古籍研究所整理:《吉林通誌》上冊,長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86年版,第539頁。)嘉慶帝對此大為氣惱,命令富俊等人妥為辦理,務必使移住京旗“不致雇覓流民代耕,啟田為民占之弊”,並警告“若仍令雇民代墾,或將地畝私行租佃,久之悉為流民占據,將來移住旗人時無地可耕,則該將軍等辦理不善,咎有悠歸,斷不寬恕”。(注:長順修,李桂林纂,吉林師範學院古籍研究所整理:《吉林通誌》上冊,長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86年版,第542頁。)由此可見,嘉慶帝並非無視大量良田沃土存在的事實,也著手製定墾殖計劃,但招墾對象卻是不擅稼穡的旗人,對於漢人出關墾殖還是竭力予以限製,甚至連租種旗人田地糊口謀生亦不許可。道光帝也是如此,當其聽說漢人在雙城堡(注:今黑龍江省雙城市。)一帶“間有在封堆內攜帶家眷者”,馬上諭令富俊“即行出示嚴禁,以杜民占旗產之漸”。(注:長順修,李桂林纂,吉林師範學院古籍研究所整理:《吉林通誌》上冊,長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86年版,第552頁。)此外他又諭令:“伯都訥圍場現在封禁,設立封堆四十一個,委無民人在內私行開墾之處,著富俊隨時查察,嚴禁私墾,無得日久疏懈,致滋流弊。”(注:長順修,李桂林纂,吉林師範學院古籍研究所整理:《吉林通誌》上冊,長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86年版,第552—553頁。)所有這一切都是出於以下的考慮:“吉林乃我朝根本之地,前既移駐京旗,此後生齒日繁,更將續議移駐,故吉林每逢開地,必宜籌計京旗地步。”(注:長順修,李桂林纂,吉林師範學院古籍研究所整理:《吉林通誌》上冊,長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86年版,第516頁。)這說明在朝廷看來,東北地區的豐富土地資源,旗人有獨占權,漢人對此不得染指。

第三,滿洲貴族為一己之私利,將大片良田沃壤封禁,作為進貢人參、貂皮、珍珠之貢場,不準從事農耕。東北地區盛產人參、貂皮和珍珠等特產,為了對這些特產加以壟斷,清廷除允許持有“參票”的攬頭召集刨夫采集人參供自己享用外,嚴禁流民私采,封禁極為嚴厲。乾隆四十八年(1783年),吉林等處曾拿獲私采人參人犯,乾隆帝立即命令“於產參山場通衢要隘及山谿僻處,嚴行搜緝”,他還對封禁不嚴加以申斥,認為“近年封場停采,原期護養參苗,令其滋長,今吉林等處拿獲私挖人犯至百餘名之多,是有封閉之名而無其實”。(注:席裕福、沈師徐編:《皇朝政典類纂》第91卷,見沈雲龍主編:《近代中國史料叢刊續編》第89輯,台北:文海出版社1982年版,總218頁。)封禁之目的是為了滿足皇室對這些名貴特產的無度需求,甚至某些貢場資源已經枯竭,但仍然不準開禁。例如,黑龍江呼蘭城附近地方“為采參捕珠之地,歲遣官兵巡查,以防奸民侵盜。自呼蘭城東七十裏之綽羅河河口起,向北至弩敏河口止,立四封堆,酌設哨道,以分內外。哨道以內為封禁官荒,不準開墾;哨道以外為公中閑荒,向準旗丁耕種,而禁民戶入界私墾”。(注:萬福麟修,張伯英等纂:《黑龍江誌稿》第8卷,北平民國二十二年(1933年)鉛印本,第10—11頁。)然而在事實上,此處已無貢場之實。因為在鹹豐十年(1860年),署理黑龍江將軍特普欽在奏折中指出了當地的實際情況:“呼蘭所屬蒙古爾山閑荒九段一百二十餘萬晌堪可試墾,向因參珠封禁,棄為荒原。惟自乾隆五十九年試采一次,稍見參苗,不堪進貢,久經停采。其布雅密、綽羅等河水勢不深,自嘉慶二十二年試捕一次,亦未得珠,旋已停捕。”(注:萬福麟修,張伯英等纂:《黑龍江誌稿》第8卷,北平民國二十二年(1933年)鉛印本,第12頁。)可見從乾、嘉年間起,此地區已明明不堪作為貢場,但直至鹹豐末年,卻仍處於封禁的狀態之中,致使大片土地長期拋荒,殊為可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