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3月3日)
人類社會發展的曆史證明,權力具有雙重性,它既可以為公共利益服務,又可以用來謀取私利。因此,必須對權力實行有效的監督,失去監督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我國由於長期的封建“人治”,建國後又實行高度集中的政治、經濟體製,人民對國家權力的監督一直處於弱勢。實行市場經濟後,由於政治體製改革相對滯後,產生了大麵積權力腐敗和權力無為,並導致社會相當程度的失序。為此,亟須通過政治體製改革,建立一套完整而有效的監督體係。
一、關於權力的監督問題
在整個監督體係中,對權力獲得者的監督應當占首位,是權力監督的起點。一旦對權力獲得者失去監督或監督不足,必然導致吏治腐敗。在現代國家,主要是通過選舉製、考核製、限任製實現這種監督的。我國目前各級主要領導人的產生也是采取選舉製和限任製;主要行政官員是通過一定的權力主體選任的。無論選舉製或選任製,都必須體現授權者主體的意誌。在我國,人們常說:“我們的權力是誰給的?是人民給的。”這句話的含義應當是,人民通過一定的民主程序將管理權交給你,你若違背人民意誌,作為主權者的人民隨時可以收回賦予你的權力。然而,在現實生活中,對權力獲得者的監督是不足的,主要表現為權力授予中偏離授權者主體意誌,以及授權後監督乏力。為此,應采取下列對應措施。
(一)必須保證民主選舉
真正的民主選舉,是以完善的民主程序作保證。選舉製度愈民主,領導者的民意基礎愈廣泛,其合法性也愈強,因而政治效能也愈高。我國有些長期落後的農村,由於實現真正的民主選舉而迅速改變麵貌;有些嚴重虧損的企業,由於工人民主推選廠長而在短期扭虧為盈,足以說明民主選舉的效應。完善選舉製度的關鍵是:從選舉程序到具體辦法都充分尊重選舉人的意誌,不能以任何形式對選舉人施加影響;增加選舉的透明度,讓選舉人有充分的選擇餘地;選舉真正體現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有效的差額選舉製。為了推進民主政治建設,加強對各級官員的有效監督,應在農村基層直選的基礎上逐步擴大直選的層次和範圍,包括人民代表和行政首長的直選。可先在一些群眾居住比較集中的城鎮和中小城市試行,取得經驗後逐步推廣。如果能夠堅定而有步驟地推行並完善民主選舉,不僅將有利於克服權力腐敗,而且有利於克服長期困擾我們的幹部隻對上負責不對下負責,對幹部的看法上下相背離,以及某些官員的弄虛作假現象,從而淨化我們的政治環境。
(二)實施劣質官員淘汰製
完善民主選舉製度,是監督權力獲得方式的第一步。由於權力的負麵驅使力,往往使一些掌權者隨著地位的變化而蛻化。因此,加強授權者主體對各級官員在權力運行中的監督,及時淘汰那些相形見絀者是十分必要的。黨的領導人對此曾有強調,法律也規定對經由選舉產生的官員可以彈劾、罷免、撤換,但實際上很少有這樣做的。這正是政治活力不足的一個重要原因。強化對各級官員在權力運行中的監督,僅有黨的組織人事部門臨時的考察是不夠的,還必須加強直接授權者主體(如人大)和人民群眾對被授權官員的經常性監督。現在世界通行的對重要官員定期舉行較大規模的民意調查,在我國可以有選擇地試用。現在我國有些地方實行的對政府官員述職評議,應當使其製度化、法製化。
(三)實施選任失察追究製度
我國政治生活中有這樣一種現象:官員違法或劣跡暴露之後,一查,當初在選任時,授權者主體就有不同意見;隻是由於個別領導人的幹預而勉強通過;也有的是由於組織人事部門對候選人情況不能如實反映,造成舉薦不當。對此類問題的處理雖有規定,但實際追究責任者甚少。這就造成監督糾錯機製失效。這個問題如不解決,腐敗是無法製止的。當今社會上存在的跑官、要官之風所以屢禁不止,一些官員腐而不敗、劣而不汰均與此密切相關。因此,必須對授權過程中的不正當幹預,嚴肅追究其責任。
二、關於法律監督問題
在所有的監督手段中,法律是最為規範和有力的。當前我國的主要問題不是無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執法不公,違法不糾的問題。原因一是權大於法,以言代法,以權壓法的問題尚未解決;二是司法腐敗,執法犯法屢禁不絕。我以為,要確立法律的權威,發揮法律的監督功能,主要應從下列幾個環節入手。
(一)確保憲法至高無上的地位
憲法是一切文明國家的立國基礎,是根本大法,神聖不可侵犯。當前我國存在的法律觀念淡薄,首先是大法觀念淡薄。事實上,在我國政治生活中不合憲法的行政行為、法律行為並非不存在,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多次指出法律監督不力的問題。鑒於我國過去發生的踐踏憲法行為給國家和人民造成慘痛災難的教訓,法治建設的第一要務應是突出憲法的權威性,加強憲法監督。為此,可考慮成立憲法法院或類似機構,以保證憲法的貫徹實施和國家的長治久安,遏製違憲行為的發生。目前國家立法機構對法律的監督檢查,主要應集中於政黨行為、行政行為、司法行為是否合憲,建立和健全違憲審查製度,逐步完善憲法監督的內容、形式和程序。隻要有效地實施憲法監督,其他法律監督不足的問題就會順利得到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