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確保司法獨立
司法是否獨立,是衡量一個國家法治程度的標誌。保障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司法權的前提,是司法部門除了必須接受黨的政治領導,接受各級立法機關的憲法監督、檢察機關的司法監督以外,其他任何黨政機關不得介入、幹涉具體案件的審理工作。現實情況表明,保證我國司法獨立,關鍵在於各級領導幹部模範地維護法律的尊嚴,克服權大於法的觀念,為司法機關獨立辦案創造好的外部和內部環境,實現司法機關的互相製約和分工配合。這樣才能做到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實現法律麵前人人平等,消除任何法律之上的特權。
(三)消除司法腐敗
當前我國最大的腐敗莫過於吏治腐敗和貪贓枉法,它們是社會腐敗之源。司法腐敗直接破壞了法律的尊嚴,破壞了經濟和社會秩序。消除司法腐敗實屬當務之急,對執法犯法固應依法嚴處,但治本之道是要有一套嚴密的執法監督體係,包括執法行為前的法律控製,執法行為中的法律控製,執法行為後的懲戒。在懲戒中最可怕的是腐敗的保護主義,不堅決破除,則執法犯法難治。我們不僅要有完備的法律製度,而且要嚴格選拔司法人員,尤其是司法官員。要消除司法腐敗,就必須實行公開、公正審判,加大群眾監督力度。
三、關於輿論監督問題
新聞輿論監督是一種有力的監督手段,國外稱它是與立法、司法、行政並列的第四種權力。它對揭露和製止權力的腐敗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我國步入市場經濟的初期,它更可以彌補法律製度和道德規範的缺失。我國各級領導人經常強調新聞輿論的監督作用,但實際上新聞輿論的監督作用遠未充分發揮。這不僅對克服腐敗不利,也影響了新聞在人們心目中的形象。發揮輿論監督作用,應當解決這樣幾個問題:
(一)調整新聞輿論功能
在戰爭年代,我們的新聞輿論主要是為了打擊敵人,教育人民,所以當時強調它的宣傳功能。我們黨取得政權之後,在高度集中的政治經濟體製下,新聞輿論依然作為黨的宣傳工具而存在,黨的政策主張錯了,新聞輿論也跟著錯,不可能起到監督作用。在我國步入市場經濟的今天,黨和政府急需聽到各方麵的聲音,防止決策的失誤和權力的濫用,新聞媒體應當更多地發揮輿論監督作用,這是時代發展的需要。對這一點認識得越深刻,運用新聞輿論監督的自覺性將愈高,否則“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很難落到實處。
(二)走出輿論監督的觀念誤區
有一種看法,認為我們的新聞報道反映問題多了,就會影響安定團結,影響黨的威信。我認為這種擔心是不必要的。因為問題是客觀存在,你越不敢揭露,越不利於問題的解決,越不利於安定團結,越會增加群眾的不信任感。不從這個觀念誤區走出去,就很難讓人民用輿論武器監督黨和政府。事實證明,我們的新聞媒體越是敢於就涉及國計民生的重大問題向人民曝光,就越有利於克服腐敗,製止不法行為和不道德行為。
(三)為輿論監督提供法律保障
盡快製定“新聞法”,以便用法律的形式保障公民的言論自由,保障各類新聞媒體依法履行其職能,保障新聞工作者依法從事新聞活動,有效地製止新聞腐敗行為。同時,加大新聞的議政力度,讓民眾通過媒體更多地知情,自由地表達意見。
四、關於群眾監督問題
人民群眾是對國家權力監督的社會主體。解決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失衡的根本途徑,是真正實現人民當家作主。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保證人民依法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權,是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的基本要求。真正實現這些要求,必須有相應的措施加以保證。
(一)用具體法律保障公民基本權利
應當說,我國憲法條文規定的公民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諸方麵的權利是比較廣泛的。關鍵在於如何具體實施。從發揮公民對國家權力監督作用的角度考慮,當前,特別要落實好公民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公民的人身、言論、出版自由權。鑒於我國將逐步與國際人權公約接軌,應參照國際通例製定我國“公民權利法”;以具體法律形式體現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體現憲法中關於公民權利的條文規定,以營造社會主義國家尊重和保護人權的氛圍。
(二)疏通反映民意的渠道
首先是充分發揮工會、青年、婦女等群眾團體的作用,切實保障各界群眾的合法權益。有關調查顯示,這些組織的作用發揮得並不充分,這對擴大基層民主是不利的。解決這個問題的關鍵是保證群眾團體在組織上的相對獨立性。為此應當使這些組織的負責人真正經由民主選舉產生,以利於對同級黨政組織實施有效的監督。其次,由於時代的變化,我們黨不僅要把這些組織當做聯係群眾的紐帶和橋梁,更應當作為社會監督組織來對待,支持群眾團體依法加強對法人代表的有效監督,同時,從製度上保證群眾團體無顧忌地反映基層群眾對黨和政府的意見和呼聲,以利於及時化解矛盾。此外,應開辟多種反映民意的渠道,包括對涉及國計民生的重大決策事前和事後的民意調查,以減少決策失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