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普及公民權利的教育
由於舊中國給我們留下的封建遺產太多,民主製傳統太少,以及建國以來我國長期實行高度集中的政治經濟體製的影響,我國公民的權利主體意識相當薄弱,重官輕民、重權輕法的觀念相當濃厚。因此,要在普法教育中,加強公民權利的教育,讓官和民都明了法律不僅是管民的,更是限官的,消除對特權的容忍,讓公民學會用法律保護自己。
五、關於對執政黨的監督問題
由於中國共產黨在我國居於領導地位,如何實現對執政黨的有效監督具有決定性意義。對此,鄧小平同誌曾有許多精辟論述。尤其在《黨和國家領導製度的改革》一文中,對權力過分集中所導致的後果及解決辦法更有深刻闡述,強調既要堅持黨的領導,又要有監督,有製約。中央為此也曾作過若幹決定、規定,並有許多改進。但從總體說,對執政黨的監督問題並未獲得根本性的解決。解決這一問題的根本途徑,就是要在民主法製的軌道內規範政黨行為。由此出發,我以為應從體製上著重解決這幾個問題。
(一)理順政治機構之間的關係
我們黨在長期的革命戰爭中,形成了黨政軍民一體化高度集中的領導體製,這在當時是必要的。建國後,作為執政黨在社會條件和曆史任務發生根本變化的情況下,黨的領導製度和執政方式卻未隨之變化。形成國家權力過分集中於黨組織、黨組織又過分集中於個人、黨政法一體化的政治格局。這種體製最大的危險在於,一旦黨的領導發生問題必然危及國家。國家權力無法糾正黨的錯誤。這種政治體製,很難實現有效的權力製約。在我們黨執政已近半個世紀,我國正在實現新的經濟社會轉型,世界正在走向多極化、一體化的今天,必須完成黨的執政方式和領導方法的轉變。從我國現行政治結構出發,其基本思路應當是既保持黨的政治領導地位,又實現黨的組織、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協商機構的合理分工與相互製約,做到各司其職,從而創造一種良性互動的政治局麵。這既是依法治國的必由之路,又是現代製度文明的必然要求,也是長治久安的保證。
(二)從製度上保證黨內的有效監督
黨內監督,關鍵是解決個人權力高於組織甚至淩駕於組織之上的問題。曆史和現實都說明,一旦組織約束不了個人,黨內生活就不可能正常,因而就難以保持正確領導,故必須從製度上切實加以解決。基本途徑有兩條:一是從製度上確保黨組織及黨員對黨的領導人的製約。為此,必須在黨內實行充分的民主選舉,嚴格限製黨的領導人委任;必須保證黨內批評及發表不同意見的自由,創造黨內敢講真話的環境;必須嚴格劃分黨的權力機關和執行機構的職責權限,執行機構決定問題嚴格遵循集體領導原則,尤其在人事問題上必須實行一人一票製。二是從組織上解決監督權小於執行權問題。為此,應當確認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與黨的委員會既同屬黨的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即應共同向黨的代表大會負責,而不應隸屬同級黨委領導。我以為,這是加強黨內監督最有力的組織措施,它不僅不會削弱或分散黨的領導,隻會更好地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
(三)從法律上實現對執政黨的監督
從法律上實現對執政黨的監督,是正確處理執政黨和國家關係的關鍵,也是保證執政黨的活動不偏離國家利益的關鍵所在。我國憲法規定共產黨在國家的領導地位,中國共產黨章程又規定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這就表明黨在國家政治生活中,既要善於把自己的主張通過法律程序變為國家意誌,又要接受法律的監督。為了更好地體現這一原則,必須在黨的實際活動中確保人民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充分發揮其立法監督作用,確保任何政黨和個人都要受法律的約束。
(四)以法律保障參政黨對執政黨的監督
由於曆史的原因,我國實行的是一黨執政多黨參政製度,即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政治協商製度。通過實行“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方針,處理政黨間的相互關係。在“互相監督”中,主要應是民主黨派對共產黨的監督。為了使這一監督更為有效,根據依法治國的要求,可考慮製定“政黨法”,以便把執政黨與參政黨的關係及其與國家的關係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界定。作為多黨合作、政治協商重要機構的人民政協的活動,也應隨之納入法製的軌道,以利於充分發揮其政治協商、民主監督職能的作用。
為了實現對執政黨的有效監督,我認為,還要轉變我們的思維方式,即不能過分相信個人自律。實踐已經證明,人的自覺性是有限的,共產黨員也不全是“特殊材料製成的”,權力對任何掌權者都有腐蝕作用。隻有壟斷權力而為所欲為者,而無壟斷權力卻能自律者,因此必須靠製度管人。隻有深刻地進行曆史反思,才能使我們以改革的精神走出一條新路,解決好對執政黨的監督問題,從而避免曆史悲劇的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