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臨終死亡倫理
生命是一個過程,從出生到死亡,這是自然規律,是殘酷而又無法改變的事實。雖然死亡是個體生命活動不可逆轉的終結,但隨著生命科學和醫學的發展,人的死亡問題日益超出了個體的視閾而被賦予了更廣更深的社會意義,臨終與死亡倫理道德探索的重要性也開始更加明顯地顯現出來。
一、人類對死亡的認識
醫學不僅要探索人體生命的奧秘,尋求延年益壽的方法和途徑,而且要對人生的死亡規律進行必要的探討。人們關於死亡的觀念、對待死亡的態度、所應遵循的規範,都像生命問題一樣,有著深刻複雜的倫理道德內涵。
(一)認識死亡
人們常把死亡理解為生命的結束、終止或消失,這隻是一個非常簡單的理解。由於不同學科與研究角度的不同,死亡有截然不同的界定。從社會學的角度,死亡是人的意識或自我意識以及與他人、社會交往的消失。這主要是依據一個人與他人、社會直接或間接交往是否消失,意識或自我意識是否存在為判斷標準的。醫學的發展使死亡成為必然關注與研究的現象。臨床醫學的定義是:自然呼吸與心跳機能呈現不可逆轉的停止,瞳孔對光無反應。臨床醫學把死亡分為瀕死期、臨床死亡期和生物學死亡期三個階段。現代醫學倫理學認為,死亡是人的本質特征的消失,是一個人的大腦功能出現不可逆性的終結。
綜上所述,所謂的死亡,是一個人的全腦機能的不可逆性停止,是人的生命活動和新陳代謝的終止,是人的本質特征即自我意識的消失,是個體自我生命在社會中存在的終結。
死亡是不可抗拒的,是一種自然規律。死亡觀反映的是人們的一種社會意識,是人對死亡的認識、理解和態度。
(二)死亡標準
死亡標準即用以衡量與判斷死亡的準則或尺度。它既有醫學意義,又有倫理學和社會學意義。死亡的判定需要找到反映死亡的本質,醫學的進步提供了以代表性器官或標誌性全身組織器官的不可逆恢複的衡量標準。科學的臨床死亡標準對個人、醫學和社會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1.傳統的“心肺死亡”標準
在傳統的死亡概念中,心肺功能被看成是生命最本質的東西。死亡成了個體自主心跳、呼吸停止的代名詞。所以傳統的死亡概念實質上是一種“心肺死亡”的標準,即:心跳停止和呼吸停止,這就是生命的結束——死亡。
隨著醫學科學技術的發展和人們認識的深化,傳統死亡標準受到了新的挑戰。現代醫學科研和臨床實踐表明,死亡不是生命的驟然停止,而是一個連續發展的過程。在許多情況下,心髒驟停之時,腦、腎、肝等組織仍未死亡。現代人工維持心肺功能的技術和藥物的應用,使某些一度停止心跳、呼吸的病人,經搶救而複蘇,甚至痊愈出院。這說明心肺功能停止不一定意味著死亡。20世紀50年代以來,人工心肺機、人工腎的應用,機械複蘇措施的普及,器官移植技術的發展等,挽救了許多傳統意義上“死亡”的病人。
2.現代的“腦死亡”標準
在醫學實踐中,“心肺死亡”標準無法解釋“起死回生”的事實,於是,動搖了傳統的死亡標準,也觸發了人們的反思。病理生理學證明了腦死亡的不可逆性,人體的主導器官已由心髒轉向了大腦。新的死亡標準——“腦死亡標準”在此基礎上產生。1959年法國學者莫拉雷和古隆在第23屆國際神經學會上首次提出“昏迷過度”的概念,同時報道了存在這種病理狀態的23個病例,並對不可逆性腦昏迷首次作出較為詳細的描述,提出了腦死亡的概念。1968年,美國哈佛大學醫學院特設委員會發表報告,擬定了一個比較科學的以功能特征為尺度的死亡標準,將死亡定義為“不可逆的昏迷或腦死”。其診斷標準是:沒有感受性和反應性;沒有自主運動和呼吸;誘導反射消失;腦電波平直。在排除了體溫低於32℃及剛服用過大量中樞神經係統抑製性藥物後,經24小時連續檢測無變化即判定為死亡。
腦死亡新標準的提出,使死亡的定義、人們對死亡的認識和死亡判斷標準都發生了根本變化,這標誌著人類對生命與死亡認識的飛躍,也有著深刻的倫理學意義,主要在於更加科學、更加道德地對待死亡。具體體現在:第一,有利於維護生命尊嚴。腦死亡因其絕對不可逆性而相對可靠。采用腦死亡標準來確定死亡,既可以避免傳統死亡標準的弊端,又使人的生命尊嚴得到維護。能夠及時地搶救假死狀態的病人,維護人的生命。第二,有利於節約衛生資源。在許多情況下,先進的醫療技術可以停止臨床死亡的進展,使個體保持一種無意識的“植物性生命”狀態。但這種狀態無論對死者還是社會都失去了價值,其維持需要驚人的費用,給有限的社會衛生資源造成了極大的壓力。腦死亡標準的確定,為處置大腦處於不可逆昏迷狀態的病人提供了科學依據。第三,有利於器官移植的開展。部分器官移植手術需要從屍體身上取出活的器官。按傳統的死亡標準,就不能從已經腦死亡而心跳呼吸仍在機械維持下存在的屍體上摘取可供移植的器官,“過早”摘取器官就成了殺人,過晚則器官移植成活率降低,失去了移植的意義。隨著器官移植的廣泛開展,以腦死亡為死亡標準,可以使更多的人從中獲得生命的延續。第四,有利於從整體上認識人的死亡。腦死亡標準的確定,還涉及醫學之外的其他層麵。傳統的死亡標準,單純從心跳呼吸停止來確定死亡,屬於生物學的標準。腦死亡標準,則將人的死亡提高到了社會的、法律的,哲學的、宗教的高度來認識。腦的實質是思維、感覺和對全身各器官的統一指揮,任何器官都不能取代大腦。所以腦死亡作為死亡標準,有利於從整體上認識人的死亡本質,更有利於解決由於死亡而引發的各種社會問題。
二、安樂死及其前景
隨著科學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以及人類對生命質量意識的不斷提高,人們對權利和義務在觀念上已上升到一定的高度,傳統的倫理道德觀念受到衝擊,對死亡的方式有了自願的選擇——安樂死。可以說安樂死也是一種特殊的臨終關懷,是對極少數生命垂危病人的臨終關懷,是不得已而實施的最後操作。因此,正確地認識死亡,宣傳新的死亡標準,開展死亡倫理的研究,既是醫學的重要內容,也是現代醫學倫理學的重要內容。
(一)安樂死問題概述
安樂死源於希臘,原意為“安逸、快樂或無痛苦死亡”。我國原譯為無痛致死術,現在通譯為安樂死。按照1985年版《美國百科全書》的界定,安樂死是一種無痛致死術,是指為了解脫危重瀕死狀態下不治之症的病人在精神和軀體的極端痛苦,根據病人的遺囑或口頭表達以及家屬的要求,用人為的方式使病人在無痛苦狀態下度過死亡階段而終結生命的全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