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在西部文物保護與利用工作中,主要存在三個方麵的問題:一是出現了保護不足、利用過度的現象。一些地方對文物保護和合理利用的關係認識不全麵,保護為主的觀念相當淡薄,為了當地經濟和旅遊發展,不顧文物的承受能力進行惡性開發利用,使文物遭到毀壞,付出了沉重的代價。二是出現了對文物進行封閉式的保護、不加利用的現象,使文物長期閑置,無法發揮其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文物的寶貴價值無法得以實現。這雖然不是主要傾向,但也必須引起足夠重視。三是西部一些地區,由於有的文物古跡地處偏遠,交通不便,加之文保單位人員疏於管理,出現了對文物資源既不保護也不利用的情況,文物未得到應有的重視和開發,處於無人問津的境地。
在西部大開發熱潮中要把握和處理好文物保護和利用的關係,第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中央製定的“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和“有效保護,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針和有關政策,切實把保護放在首位,真正做到以保護為基礎,利用為目的。雖然要鼓勵對文物本體及外延盡可能地合理利用,但堅決反對忽視基礎設施和保護措施不完備的情況下,惡性開發、竭澤而漁的短期行為,更反對以犧牲文物為代價的所謂“充分利用”。第二,在文物利用上,要堅持三個原則,即:堅持文物的固有屬性和文物安全的原則,堅持社會效益第一的原則,堅持可持續利用的原則。比如在有些文物古跡瀕臨倒塌或沒有全麵發掘清理,甚至有文物暴露於地表的情況下,不可貿然對觀眾開放。第三,加大文物保護宣傳力度,強化執法力度,使《文物保護法》深入人心,變成廣大群眾的自覺行動,真正建立起以國家保護為主、全社會共同參與的保護體製。對於違犯《文物保護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人和事,必須依法嚴懲,決不能心慈手軟。
三、妥善處理文物保護與旅遊業發展的關係
文物與旅遊業有著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關係。文物是旅遊業的重要資源,是旅遊業存在和發展的一個主要依托,是發展旅遊業的前提和基礎;反過來,旅遊業的發展又對文物保護具有促進作用,不但有利於文物的利用,而且能夠產生經濟效益,對於進一步搞好文物保護,發展文物事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文物保護與旅遊業發展的關係,如果處理得當,就可以達到相輔相成、相得益彰的效果;反之,則會帶來負麵影響,既破壞了文物,也破壞了旅遊資源,就會兩敗俱傷。
目前,在西部大開發中,一些地區單純把文物作為“旅遊資源”,作為追求經濟效益的載體,作為發展地方經濟的搖錢樹。有的地方為追求經濟收入,客流量大幅度超載,嚴重影響文物本體和遊客的安全;有的地方為吸引遊客,亂修亂建,耗資大建假古董和人造景點,使文物古跡的環境風貌受到極大破壞;個別地方還出現了圍繞文物互相爭利的現象,甚至出現了把文物保護單位交給非文物部門管理,將文物與旅遊“捆綁上市”的事件。
針對上述種種情況,正確處理文物保護與旅遊業的關係至關重要。為此,應注意做到以下三點:第一,應把文物保護作為促進旅遊業發展的根本保障。隻有在文物古跡保存完整、保護得當的基礎上,才能激發廣大遊客的興趣,從而帶動旅遊業的發展。皮之不存,毛將焉附?如果文物古跡遭到破壞,參觀遊覽的對象沒有了,旅遊事業的發展就是一句空話。在以保護文物為前提的旅遊開發中,應區分情況,慎重對待,決不能無限度地開發利用。例如敦煌莫高窟自開放以來,取得了良好的社會與經濟效益,但由於莫高窟多數洞窟空間狹小,壁畫、彩塑都是土質文物,加之年代久遠,已經處於非常脆弱的狀態,如不及早限製入洞遊客數量和規範參觀行為,用不了多久,這一堪稱“世界石窟之最”的文物古跡將不複存在。隻有清醒地意識到這一點,才會及早采取有效保護措施,使這一國寶千秋萬代供人參觀、研究。第二,應做好科學規劃工作,嚴禁在文物古跡保護範圍內新造景點,避免文物古跡風貌受損。第三,應健全體製,反對將文物保護單位“股份化”,推向市場。文物事業是社會公益性事業,產生的主要是社會效益,而不是單純以贏利為目的。文物一旦作為資產上市,必然讓步於經濟利益,那麼文物本體及文物環境風貌勢必遭到破壞。我們要加強對文物保護部門的管理,健全事業性單位體製,杜絕非文物部門的插手與行政幹預,使文物事業得以健康發展,進而帶動促進旅遊業以及整個經濟建設的全麵騰飛。
rihgt(作者:延安革命紀念館館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