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聖歎先生臨斬時,歎曰:“蓮(憐)子心中苦,梨(離)兒腹中酸”。見此句之後,聽到“離婚”便想到“梨婚”,雙方一定有人酸楚。

我的友人許石林曾對我講,看一個人貪不貪,先看他是不是琢磨離婚的事。“老婆好好的在那兒,離什麼婚?”這是他的原話。“好好的”,給人感覺沒裂紋,沒掉色,像是一件器物。而石林本義在,比貪錢更可鄙的是貪人,連自己老婆都敢不要了,伸手抓別的女人,這不是大貪嗎?對老婆來說,“我本將心托明月,誰知明月照溝渠”,也找不到道理。

然而,從法理上說,離婚作為一項權利,在很大程度是對當事人的保護。央視一位導演,不知何故,對媒體說:“我一生最大的幸福,就是沒有離婚。”別人懵了,沒離婚怎麼能算幸福呢?沒打官司,沒做過手術都算幸福?這簡直像孟薑女說的話。一人有疾,危及性命,該手術時手術才是最大的幸福。打官司亦同此理,非此不能討還公道和損失,打還是不打?離婚亦如此,不僅保全感情,有時還能保全性命。但央視的人說了也就說了,不用較真。

許石林對婚之不可“梨”另有高論。他不是不懂法的人,更不是保守人。他稱,結發夫妻的婚姻,醞釀一股元氣,輕易不可散失。這像開國時建造規劃的營盤城廓一樣,旺著事業子孫,漸人佳境,經久彌甘。我理解這就像手稿、原唱歌曲、中華第一刀一樣珍貴。“比這珍貴。”他說,“元配集合了兩個人的精神,榮辱與共,相得益彰。”

我寧願相信石林說的原創性婚姻具有旺人發達的東方式魔力。至少從經濟學說,離婚的資源成本都高到一般人承擔不起的程度。俗話說,天下沒有不散的筵席,但訴諸婚姻並不妥貼。成本最小,利潤最大的婚姻就是一場不散的筵席。有啥吃啥,誰也別挑。

一男一女結縭而居,本不是什麼神奇的事。神奇事在於日後的歲月能夠相互幫助,完成許多他們本不敢想的事情。借用觀光的話說:此事不是一日遊,亦不是三日遊,而為畢生遊。中途下車會少看許多好景致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