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審製”芻議(2 / 3)

三審製是各個審級既有不同分工,又互相補充、互相依附的審稿關係,隻有在這種審稿關係中才能達到審稿的整體的最高水平,也才能顯示各個審級的最高水平。

審稿是一項高級的腦力勞動,它不僅要在指定的時間內,對一部十幾萬字或幾十萬字的書稿作出完全恰如其分的整體評價,還要從政治、政策、各種專業知識、科學性、邏輯性、語言文字等各個方麵,都毫無遺漏地作出具體的評價,或指出毛病與不足,並修改加工整理使之達到較高的出版水平。因此,即便是能夠擔任三審的高級編輯,除非是一些特殊的稿件,一般來說,全由一個人來承擔審稿任務,也並非是輕而易舉的。可以說,如果不是有特定的情況,受各種條件的製約,在經常性的眾多的編輯工作中,任何一個編輯長期獨自一人審查、處理稿件都是不可能的。就是承受了這樣的任務,出現紕漏與差錯也是必然的。

根據慣例,對三個審級的審稿要求有所不同。對擔任責編的初審要求多是文字、技術性方麵的。他要在逐字逐句通讀全稿作出基本評價的同時,對文字、技術性方麵的問題,一處不漏地認真作出判斷與改正,寫出較為具體的審讀意見提交二審,二審在逐字逐句通讀全稿作出基本評價時,應著重去發現初審沒注意到的問題,補充其不足,寫出更高一層次的審讀意見,還要根據編輯室書稿的類比,提出如何衡量這部書稿的位置與如何安排這部書稿的具體意見。三審一般也要通讀全稿,對書稿作出整體的評價,但主要是針對初、二審所提意見,判斷其準確程度,在初、二審意見的基礎上歸納出帶指導性的意見。三審應著重考慮方針、方向、政治、政策等方麵的問題,並對書稿的學術水平、藝術價值作出肯定的判斷,如認為可以采用的話,三審的審稿意見應該是既有理論性的指導意義,又是一個可以具體遵循的書稿的完整的設計方案。如果是退稿,三審的意見就更應該既原則又具體,並有充分的不可辯駁的說服力。如果是需要退修的稿件,那就更要從原則到具體都闡述得清清楚楚,讓初、二審和作者都吃透精神,從而通過這次修改方案的實施,使書稿達到較高的水平。

實踐經驗證明,初審的審讀越細致,審讀意見寫得越全麵、越具體,二、三審的審稿就越省力,越能發現重要問題,審讀意見也就越容易顯示出水平。隻有在初、二審的有相當水平的意見基礎上,三審才最可能概括出簡而明的有分量有更高水平的審讀意見。這是因為,初審的意見是打基礎的,二審的意見包含著初審的意見,三審的意見包含著二審的意見。相反,如果初、二審的審讀馬馬虎虎,審過的書稿上麵連一點痕跡也沒有,寫出的審讀意見含含糊糊、糊裏糊塗,有的甚至連書稿的精神實質都未能理解,或是冠冕堂皇地寫了幾句抽象的到哪裏都可用的評語,那麼三審的審稿就必然非常吃力,他就要像責編一樣逐字逐句讀稿,逐字逐句劃道道改錯字、改錯句、查對史實、核對引文……到頭來很可能撿了芝麻,丟了西瓜,寫出來的審稿意見也必然不會簡而明的。因為他要代替初審和二審,把他們所沒有寫出來的意見全部不分巨細地寫出來,否則這部書稿的下一步工作就無法進行了。所以,實事求是地來分析,三個審級的審稿關係應該是互相補充和互相依附的關係。隻有這樣互相補充和互相依附,才能達到審稿的整體水平,也隻有在這樣的審稿關係中才可以顯示各自的最高水平,並不斷提高各自的水平。

另外,還需要著重說明,審稿必須寫書麵審稿意見,這也絕不是在改革中應該省略的一個程序。編輯寫審稿意見的過程是編輯思考與消化、提煉自己審稿認識的過程,也可以說是把對稿件的感性認識提高到理性認識的過程。隻有把對稿件的認識寫成書麵的,編輯的審稿意見才能是有條有理的,否則它就是淩亂的、沒有輕重的,如果各個審級都不寫審稿意見,那麼大家的意見就都是淩亂的、沒有輕重的,也根本無法形成一個共同的對書稿的認識,那麼對一部書稿的采用與否的意見,也就是沒有切實根據的。

與此相關,初、二、三審除了要認真寫自己的審稿意見,也應該認真研讀各審的審稿意見。上一個審級不研讀下一個審級的審稿意見,就擅自寫自己的審稿意見,這三個審級的意見就互相脫了節,因此也就不可能形成一個條理清楚的共同的意見,也不可能提煉出一個高水平的整體意見。同樣,下一個審級也應該認真研讀上一個審級的意見,特別是擔任責任編輯的初審更要吃透二、三審意見的精神實質,以及每一個具體細節的意見,這不僅關係到書稿的下一步具體處理情況,也關係到初審今後認識水平與文字概括能力等的提高。認真閱讀、研究體會一位高水平的二、三審的審稿意見,對於指導青年編輯提高自己的業務水平是最珍貴的編輯教材。

總之,編輯是在認真書寫自己的審稿意見與認真研讀各審的審稿意見中步步提高,日日前進的。這也是三審製本身所附帶的一個特殊功能,也是應該充分給予肯定與發揚的。

(三)三審製是對編輯部及編輯人員實行業務領導的最有力的措施

三審製是對編輯部及編輯人員實行業務領導的最有力的措施。通過三審製可以使全體編輯在總編輯領導下,步伐整齊地納入一個共同的軌道,有效地按照出版方針、方向完成出書任務。

出版社是業務單位,社長或總編輯的主要職責是抓方針、方向和出書任務。具體的就是抓長遠規劃和選題計劃,而長遠規劃和選題計劃又是靠抓書稿的質量來落實、來體現的。作為一個總編輯,如果不親自審稿或聘任幾個有較高水平的副總編輯來協助他審稿,把好質量關,他的一切計劃都不可能實現,也可以說他的領導就會完全落空。但是總編輯和副總編輯又怎樣去通過審稿來實現他們的領導呢?最有力的保證就是依靠目前實行的,把上、中、下三級的行政關係與審稿的三個審級有機地結合起來的三審製。

總編輯、副總編輯擔任三審,編輯室主任、副主任擔任二審(沒有行政職務的二、三審也受總編輯的聘任,按照總編輯的要求在執行他對於書稿的職責),一般編輯擔任初審。這樣的組織機構和這樣的聘任製把行政領導的職權與對書稿的責權統一起來,就使得總編輯可以從組織上由上至下地貫徹他的指導方針,也可以使編輯們由下至上地一級向一級負責。這樣就既能使各審編輯發揮各自的審級作用,又能得到編輯部、編輯室各級行政組織的保證。結果就可以使所有的編輯人員按照他們的組織係統,步伐整齊地納入一個共同的軌道,有效地按照總編輯的整體設計實現與完成出書任務。

反之,如果削弱或取消了三審製,就很難設想總編輯的業務領導將怎樣進行。因為所謂取消三審製,就是取消二審或三審,主要由責任編輯一人來定稿。大家都成了責任編輯,或是絕大部分編輯都成了責任編輯,那麼總編輯、副總編輯、編輯室主任各級領導,除了自己當責任編輯、對自己的書稿負責,或對少數人的書稿負責外,就無法對下屬編輯室和編輯們發的全部稿件負責,而且總編輯領導編製的長遠規劃與發稿計劃,也隻能單憑分散的各個責編個人來製定,來完成,也根本無法讓各級組織起到保證作用。在這種情況下,實際上也就等於取消了各級領導的層層負責的作用。所謂總編、副總編、室主任的領導也就大部分成為脫離書稿的空洞的領導。除總編一人牽頭外,其他各級領導、各審職責也就都成為有名無實的了。同時,由於總編輯一人麵對著所有的編輯,總編的領導也隻能是空中樓閣似的在上邊聽口頭彙報,或是隻看選題連彙報也不聽的不看稿的局麵,那麼有關方針、方向和書稿質量的落實,也就無從談起。

此外,還應該看到,目前出版戰線麵臨的形勢:一方麵出版社眾多,圖書的出版競爭激烈,受經濟效益的製約,搶出熱門書、暢銷書勢在必行;另一方麵,編輯隊伍老化,有經驗有水平的老編輯紛紛離退休,青年編輯陸續補充進來,佼佼者雖大有人在,整個編輯隊伍的素質卻明顯下降。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削弱或取消三審製,不靠群體智慧,不靠初、二、三審共同抉擇,不靠領導把關來決定一部書稿的取舍,顯然更不能適應客觀形勢的需要,一些不合乎標準的書稿,和有些“人情稿”、“交換稿”等等也會乘虛而入,其結果勢必影響出書質量和出書方向。新老編輯間的切磋,編輯們之間的交流都會因此終止,領導者無從具體領導,編輯隊伍必將受到嚴重的摧殘和損壞。

總之,根據以上所述,可以得出一個切實的結論,就是三審製隻能加強,不能削弱,更不能取消。

三、三審製受到了嚴重衝擊

實行書稿“三審製”,是圖書編輯工作的客觀要求。這一製度的執行,對保證圖書質量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不能不承認,近年來三審製已經受到了嚴重衝擊。其主要表現如下:

(一)違背《條例》的精神,突破了審稿資格的規定

按照《條例》規定的精神,見習編輯是沒有審發書稿權的,有的出版社還曾規定助理編輯不能審發稿件。然而,自出版社實行改革以來,不僅助理編輯審發稿件是慣常現象,而且見習編輯審發稿件也屢見不鮮。還有,雖然《條例》對各級審稿人的學識水平未作明確規定,但從其規定的行政職務以及有關材料對複審、終審提出的更高審稿要求看,已隱含了這方麵的要求。以我之愚見,擔任複審工作的人員,最理想的是應具備副編審職稱,至少應該是具備編輯職稱者中的佼佼者;擔任終審的人員,最理想的是應具備編審職稱,最低限度也必須是具備副編審職稱者中的優秀者。可是,在實際工作中遠不是這樣,且不說隻具有助理編輯職稱的人因擔任了編輯室主任(包括副主任)而複審書稿,還有些出版社的總編、副總編隻具有編輯職稱,甚至還有個別人隻具有助理編輯職稱,也照樣行使終審權,這種狀況必然要結出苦果來。近年來,有的出版社被撤銷,有的受到上級通報批評,有的出版社審稿工作一團亂麻,不少都與這種突破審稿資格的規定有關。

(二)不按審稿程序審稿

不按審稿程序審稿的突出表現是:編、審合一,即編輯加工整理書稿與審稿合一。按照《條例》規定的精神,編輯人員的審稿與編輯人員對書稿的編輯加工整理是分開的兩道工序。初審、複審、終審都是第一道工序,即對書稿作出是否出版的決策,而編輯加工整理書稿,是在通過三級審稿並對書稿作出出版的決策之後,才開始進行的第二道工序。至於編輯加工整理後的書稿是否還應進行複審和終審,盡管《條例》未作具體規定,但回答應是肯定的,仍然要複審和終審。然而,在實際工作中並非如此,人們常常看到的是責任編輯粗讀書稿甚至不讀書稿,認為可以出版就進行編輯加工整理,而將出版決策放在編輯加工整理之後,或將出版決策與編輯加工整理後的複審、終審合並進行。這種做法盡管與《條例》規定的精神相悖,但如今卻司空見慣。實踐證明,放棄第一道工序的三級審讀而盲目地對書稿進行編輯加工整理,將出版決策置於編輯加工整理之後,或“邊編邊審”,是不可取的,其結果往往會造成出版質量事故或造成工作上的被動、經濟上的損失。正確的做法是編、審分開,先“審”後“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