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到十七屆二中全會,中共中央高度重視民間組織發展和管理問題,提出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四位一體”的現代化建設總體布局,強調政府要大力扶持民間組織發展,同時加強民間組織管理和監督,充分發揮民間組織作用。據我們調查和網上檢索,目前人們對於南通市民間組織發展現狀與對策研究尚處於起步階段。我們認為,立足於中國社會現代化國情和借鑒國外經驗,以社會學視角為主,基於社會學、政治學、法學、經濟學、管理學、倫理學等多重視界融合,從理論上闡釋南通民間組織的性質、特征、地位和作用,分析南通市民間組織的發展現狀、存在問題及其主要原因,從實踐上探討南通市民間組織培育發展與監督管理對策,對於深化南通市政府行政體製改革,加快南通市民間組織建設,構建和諧南通社會,具有重要理論和現實意義。
一、南通市民間組織的理論闡釋
考察南通市民間組織發展問題,首先要對南通市民間組織的性質、特征和功能等進行理論闡釋。我們認為,隻有立足於中國社會現代化國情和借鑒國外經驗,以社會學視角為主,基於社會學、政治學、法學、經濟學、管理學、倫理學等多重視界融合,才能正確解釋南通市民間組織的基本性質、特征和功能。
(一)南通市民間組織的性質和特征
在中央政府的統一管理規範約束下,南通市民間組織與全國各地的民間組織相比較,雖然其發展狀況有很大差異,但其基本性質、特點和功能大致相同。
1.南通市民間組織的性質
民間組織在不同國家有不同的稱謂。在西方國家,所謂“民間組織”又稱為“非政府組織”(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非營利組織”(Non-Profit Organization )、“誌願組織”(Voluntary Organization)、“慈善組織”(Charitable Organization)、“公民社會組織”(Civil Society Organization )、“第三部門”(Third Sector)等等。
關於民間組織的定義,目前世界上尚無普遍一致的看法。較為流行的是美國約翰-霍普金斯大學萊斯特·薩拉蒙教授提出的非政府組織定義,該定義規定了非政府組織的組織性、非政府性、非營利性、自治性、誌願性等五大特征,其中非政府性、非營利性被公認為是非政府組織的基本特征,也就是說,非政府組織是區別於政府和企業的民間組織。
在中國,“民間組織”被官方稱為自改革開放以來出現的新的“社會組織”。通常認為,所謂民間組織是在社會公共領域中獨立於政府之外的一切誌願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社會組織。
南通市民間組織是南通地方公民按一定宗旨組成的具有非政府性、非營利性、公益性、誌願性、自治性等基本特點的複雜的社會組織,是南通地方傳統社會向現代市場經濟社會轉型過程中孕育成熟的自律自治的公民社會組織,包括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基金會三種類型。它是一種特定的組織創新模式,既有一般組織性質,又有相對獨立於政府組織和企業組織的獨特性質。
2.南通市民間組織的特征
我們必須基於多學科視界融合來闡釋民間組織的本質特征。概略地說,南通市民間組織具有八個特征,其中,非政府性和非營利性則是其兩大基本特征。
(1)非政府性。民間組織及其活動需要政府行政許可,但它不是地方政府行政機構的附屬物,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責任能力。
(2)非營利性。民間組織的活動或它們所提供的產品和服務,不是以追求利潤最大化而損害公共利益為目標。民間組織的經費來源於國內外政府、國際組織、其他民間組織、企業的資助和社會募捐,以及經核算的服務收費和產品銷售利潤,不是用於個人分紅,而是全部用於改善社會公益事業。
(3)獨立性。民間組織是與政府組織、市場營利組織並列的社會組織體係。在遵守國家法律和業務主管部門指導的前提下,民間組織活動包括經營活動不受政府和企業支配,在人事、財務、機構設置、內部管理等方麵享有獨立自主權。
(4)公益性。民間組織的價值取向在於服務社會公益事業,其一切經營和服務活動不是為組織成員謀求私利,而是為社會謀取公共利益。
(5)誌願性。積極參加民間組織的公民具有奉獻精神和強烈使命感,誌願從事無償的公益活動或低償的優質公共服務。
(6)合法性。民間組織活動及其價值被現實政治秩序認可或承認,因而具有合法性。
(7)正式性。民間組織是在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社會組織,依照批準的章程定期舉行會議和實行內部管理。
(8)自治性。民間組織是自我發育、自我完善、自我管理、自我協調的自治自律組織。這種自治自律精神是市場經濟活動的內在要求。
(二)南通市民間組織的地位和作用
伴隨20世紀90年代以來南通市民間組織迅速崛起,如何看待南通市民間組織的地位和作用,已成為學術界關注的熱點問題。
1.南通市民間組織的準確定位
從民間組織的法律定位考察,許東林認為,民辦非企業單位作為民間組織,在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建設的總體格局中處於提供社會服務和公共產品的第三部門位置,但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其法律地位。王世誼則認為,民間組織具有民事主體、準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三種法律地位和身份。
筆者認為,所謂“準行政主體”提法不妥,它不是民間組織的必然的法律定位,而是現行民間組織管理法規不完善,民間組織依附於政府(“政社”不分)的結果。南通市民間組織是介於地方政府(第一部門)與市場(第二部門)之間的相對獨立的第三部門,因而我們要準確把握南通民間組織與地方政府、市場之間的良性互動、合作互補的關係。南通地方政府既要信任民間組織而讓渡管理公共事務的部分空間,又有要高度重視對民間組織的監管工作,積極規避民間組織的異化風險。
2.南通市民間組織的重要作用
從政治學的視角看,南通市地方政府通過購買服務、弱化民間組織行政色彩,引導民間組織積極參與公共事務管理,南通市民間組織積極承擔政府轉移職能,為構建和諧社會秩序服務。
從經濟學的視角看,民間組織可彌補市場失靈和政府缺位,為構建和諧社會提供公共服務、拓寬就業渠道。
從社會學的視角看,南通民間組織為社會成員提供歸屬感、緩解社會衝突、實現社會整合、凝聚社會資本、實現資源優化配置,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出貢獻。
中共十六屆六中全會《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健全社會組織,增強服務社會功能。堅持培育發展和管理監督並重,完善培育扶持和依法管理社會組織的政策,發揮各類社會組織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的作用,發揮社區民間組織在社會建設中的積極作用,實現政府行政管理與社區自我管理有效銜接、政府依法行政與居民依法自治良性互動。黨的十七大報告強調要重視社會組織建設和管理。黨的十七屆二中全會《關於行政體製改革的意見》,強調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更好地發揮公民和社會組織在社會公共事務管理中的作用。
在南通地方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四位一體”現代化建設中,民間組織建設是一個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因此,我們要充分發揮民間組織在和諧社會建設中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的主體作用,特別是在政府聯係人民群眾(公民)中的橋梁紐帶作用以及在行政管理體製改革中承接政府轉移職能的曆史作用。
在促進南通經濟社會發展、構建南通和諧社會進程中,南通市民間組織的重要作用,表現為發展國民經濟、加快新農村建設、協調區域發展和環境利益衝突、承接政府轉移職能、參與製定公共政策、治理突發公共事件、加強公民道德建設、救助社會弱勢群體、促進基層群眾自治、促進城鄉和諧社區建設,實現政府行政管理與社區自我管理有效銜接、政府依法行政與居民依法自治良性互動等方方麵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