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憲法建立在生產資料公有製基礎之上,為社會主義經濟基礎服務,它不僅創建、確立了社會主義公有製,而且規定了一係列發展國民經濟的方針政策,並為經濟體製改革指明了原則和方向,推動著社會經濟的發展。
(二)憲法鞏固國家統治權
掌握國家權力是製定憲法的前提條件,這是為中外憲政史所證明的規律。這條規律源於憲法是由國家權力所創造的。而憲法一旦製定,它又必然要為鞏固和強化國家的統治權服務,這是執政者立憲的重要目的之一。憲法對鞏固國家權力的作用主要體現在:憲法規定國家權力的歸屬,確認各階級在國家中的地位;憲法確立行使國家權力的主要形式及所要遵循的基本原則;憲法規範國家權力的運行機製,以維護國家的統治秩序。
我國憲法規定的國家性質和國家形式以及國家機構的組織和職能,保證了國家權力的正常行使。
(三)憲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
這是從保障人權的角度對憲法功能作出的分析。民主和人權是憲法最基本的價值取向,世界各國都將確認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作為憲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憲法對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作了切實的、實事求是的明確規定。它體現了公民在國家中的地位;為公民與國家之間和公民相互之間的關係確立了準則。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一旦遭受侵犯,他們可以訴諸司法部門予以裁決。在我國,公民憲法權利的保障主要是借助於普通法律來實現的。因此,以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為依據,製定相關的法律,則是保障公民憲法權利的必要條件。
(四)憲法為法製的統一和完備奠定基礎
1999年憲法修正案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依法治國的核心是依憲治國,它要求憲法在法治建設中起到核心的作用。憲法為法製的完備奠定了基礎。憲法是法律體係的核心,是立法工作的基礎,是製定一般法律的依據。憲法為日常立法規定了應遵循的原則,對立法的權限和程序也作了明確規定。沒有憲法就不可能有完備的法製。憲法為法製的統一規定了指導原則。立法如果互相矛盾,執法便會無所適從。憲法為審定法律、法規和一切規範性文件規定了最高準則,為法製建設的協調發展提供了依據。
(五)憲法促進精神文明建設
對社會主義精神文明作出係統規定是我國現行憲法的一個重要特點。憲法的這些規定對精神文明建設起著巨大的促進作用,它有利於提高全民族的素質,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公民,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現代化國家。
(六)憲法維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
憲法確認我國是單一製的國家結構形式;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實行“一國兩製”方針,設立特別行政區,完成祖國統一大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