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憲法的分類與作用(1 / 2)

一、憲法的分類

因根據的標準不同,可分為不同的種類,常見的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一)根據憲法規範的表現形式不同,可分為成文憲法與不成文憲法,是指由一個或幾個法律文件構成的憲法,一般具有統一的法典形式,又稱為文書憲法,製定憲法。成文憲法起源於美國。1787年的美國憲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憲法。但成文憲法的雛形可追溯到1621年英國清教徒在赴美船上起草的《“五月花號”公約》和1776年的弗吉尼亞州憲法。也有以幾個法律文件表現的,如法蘭西第三共和國憲法包括《公共機關的組織法》、《參議院的組織法》和《公共機關的關係法》三個法律文件。奧地利和瑞典王國憲法也是由幾個憲法文件組成的。大多數國家的憲法都是成文憲法。

所謂不成文憲法,是指由一係列憲法性文件、憲法習慣和法院判例等組成的憲法,又稱為彙集憲法。英國憲法是不成文憲法的典型,它沒有統一的憲法典,而是由這樣幾部分構成:各類曆史文件,如1215年的《自由大憲章》;各個曆史時期頒布的憲法性法律,如1628年的《權利請願書》、1679年的《人身保護法》、1689年的《權利法案》、1701年的《王位繼承法》等;法院判例,如關於人身自由、言論自由、正當法律程序、法官獨立等司法判例所宣示的憲法原則;憲法慣例,諸如英王為虛君,議會中多數黨領袖組閣,內閣對議會下院負責、兩黨製等,這些內容也是英國憲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根據憲法的製定機關不同,可分為欽定憲法、民定憲法和協定憲法

欽定憲法,是指在君主立憲製國家由君主製定並頒布實施的憲法。如意大利1848年憲法、1889年日本明治天皇頒布的《大日本帝國憲法》及1908年清末的《欽定憲法大綱》。民定憲法,是指由民選議會、製憲會議或公民投票表決產生的憲法。當今絕大多數國家的憲法屬於這種類型。協定憲法則是指由君主和代表民意的代議機關協商製定的憲法。一般認為1809年的《瑞士憲法》、1830年的《法國憲法》是協定憲法的典型。

(三)根據憲法的效力和製定修改程序不同,可分為剛性憲法與柔性憲法

剛性憲法,是指製定和修改憲法的程序比普通法律嚴格、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憲法,也叫硬性憲法或固定憲法。柔性憲法,是指製定和修改憲法的程序、法律效力與普通法律相同的憲法,也叫軟性憲法、彈性憲法。英國憲法既是不成文憲法,又是柔性憲法。剛性憲法通常都是成文憲法,但成文憲法不一定都是剛性憲法,如1848年的意大利憲法。

(四)根據憲法的階級本質不同,可分為資本主義憲法和社會主義憲法兩種類型

這是馬克思主義根據憲法賴以產生和存在的經濟基礎以及國家政權的性質所作的科學分類。

二、憲法的作用

(一)憲法確認國家的經濟製度

憲法作為在經濟基礎上產生的上層建築的重要組成部分,對社會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主要表現為它要確認國家現存的經濟製度,並為經濟的發展規定總方針。這種作用可以表現為積極的推動,也可能是消極的阻礙。關鍵在於它能否正確反映客觀經濟規律,它所保護的經濟基礎是否適應社會生產力發展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