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我國的國家結構形式(1 / 3)

一、我國是單一製的國家結構形式

憲法序言闡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全國各族人民共同締造的統一的多民族的國家。”第4條規定:“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第31條也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這些規定都說明我國采取的是單一製的國家結構形式,在我國隻有一部憲法,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隻有一個政府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即國務院;隻有一個代表國家立法的立法機關就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特別行政區的權力都由憲法規定或中央授予,都無權脫離國家而獨立,都接受中央的統一領導;所有公民都隻有一個國籍即中國國籍;在國際上,隻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中國主權。因此,我國是典型的單一製國家結構形式。

我國采取單一製國家結構形式的原因:

(一)曆史傳統

我國是世界曆史上唯一文化從未中斷的文明古國,自有史記載以來,一直是中央集權製國家,曆代統治者都信奉“中央集權製”,其形成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1.中華民族一直生活在幅員遼闊而又相對封閉的內陸自然環境中,人們生活相對穩定,各安其生,又不時相互往來,兼並融合,為中央集權製國家提供了自然條件。

2.在這樣相對封閉的地理環境中,出於對江河泛濫的治理,人們需要相互協作,共同抵禦水患,為中央集權提供了驅動力,而事實上中國第一個王朝――夏朝的創建者大禹就是因治水而形成權力成就的。

3.農耕文化及其在此基礎上形成的儒家“大一統”觀念、宗法思想及由此而形成的官僚體製構成了中央集權的政治基礎,而新儒學因在漢武帝時期的“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以後,成為政權的最大既得利益者,所以它在不斷的強化著中央集權體製。

4.近代以來的外族入侵,激發了中華民族自保求生存的本能,更加團結,成為現代中國建立單一製國家的直接原因。

(二)民族分布和民族關係

自秦漢以來,中原民族和邊疆民族不斷的融合,使得現代意義的漢民族與少數民族形成了“大雜居,小聚居”的民族格局,即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民族混居狀態,如不到全國人口10%的少數民族分布在全國60%以上的麵積之上;很多民族混居在一起,像雲南就有26個民族分布,新疆也有13個民族分布,在西藏除藏族外,還有門巴族和珞巴族聚居;而有的民族卻分布很廣,如藏族除在西藏較為集中居住外,還分布到青海、四川、雲南、新疆等地,而回族除在寧夏較為集中居住外,還在青海、陝西乃至全國各地都有分布。我國這樣的民族分布狀況,決定了在我國不可能給任何一個少數民族建立單一的民族國家,因而不可能選擇建立在民族國家基礎上的聯邦製國家結構形式。

(三)經濟建設

現代社會經濟建設需要將勞動力(包括科學技術)、資金和自然資源三者結合起來,才能快速的發展,而我國由於曆史的原因,三者分布極不均衡,少數民族所集中居住的地區占全國麵積的60%,且自然資源豐富,但資金和勞動力(包括科學技術)缺乏,抱著金碗沒飯吃;而漢族所集中居住的沿海和東部地區經濟較為發達,資金和勞動力(包括科學技術)較充足,但缺少發展所需的自然資源,因此隻有建立單一製的國家結構形式,才可以互通有無、互相合作,充分發揮各民族的優勢,充分利用自然資源,達到各民族的共同繁榮,才符合各民族的共同利益。

(四)國防因素

因曆史的原因,我國的少數民族大多集中居住在邊疆,與其他國家或多或少都有些聯係;而在近代甚至現代,有些國家的反動勢力,一直不斷製造各種事端,通過各種手段,企圖破壞我國的民族關係,以期達到顛覆和分裂我國的目的。像1987年的西藏事件和近幾年的東突恐怖事件,都有外國勢力在插手,因此隻有建立並堅持單一製的國家結構形式,才能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團結起來,抵禦外來顛覆活動,實現全國各民族、各地區的共同繁榮。

二、我國的行政區域劃分製度

(一)行政區域劃分的概念

行政區域的劃分簡稱行政區劃,它是指國家按照一定的原則和程序將其領土劃分為若幹大小不同、層次不同的區域,並設置相應的地方國家機關分級管理,以實現國家職能的法律製度。其特點為:

1.行政區劃作為國家製度之一,是國家有目的的活動,是具有階級性的,因此,各地區之間的界限雖然可以是以自然地貌作為標誌物,但界限的劃定是人為的,不是自然形成的。

2.行政區劃作為國家製度之一,是國家主權的體現,因此,一國內部的行政區劃不應受到其他任何國家及勢力的幹涉。

3.國家一般以憲法或專門法律來規定行政區劃製度,一般涉及行政區劃機關、劃分原則和對行政邊界糾紛的處理等。

(二)我國行政區劃的基本原則

由於我國幅員遼闊、曆史悠久、民族眾多、情況複雜,因此我國的行政區劃工作更為複雜,主要應遵循以下四項原則:

1.政治原則

憲法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因此在行政區劃的過程中,首先應考慮方便人民參加國家管理,即盡量考慮到我國具體的複雜情況,因地製宜地設置多層次、多類型的行政區域體係,以便在選舉中和日常的政治活動中貫徹民主集中製,既有利於維護中央的統一領導,又有利於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同時必須是在單一製國家結構形式的前提下進行行政區域劃分,不得與我國單一製國家結構形式相抵觸。無論是設立特別行政區,還是設立民族區域自治地方,都不能改變我國的單一製國家結構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