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國家結構形式概述(1 / 2)

一、國家結構形式的概念

國家結構形式即國家內部構成,是指統治階級根據一定原則調整國家整體與組成部分、中央與地方之間的相互關係。它首先是一種國家形式,是由國家本質決定的一種形式;其次,它是一種由主權國家自行決定如何劃分其內部組成的形式。它的內部到底劃分為多少個組成部分,各部分的大小,由主權國家自行決定;第三,國家與各組成部分之間的關係以及各組成部分之間的相互關係都由主權國家自行決定。

國家結構形式和政權組織形式都屬國家形式,兩者之間有著密切的關係。政權組織形式著重解決國家權力的橫向分配問題,處理權力機關與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其他國家機關之間的相互關係,並說明國家權力的來源問題;而國家結構形式著重解決國家權力的縱向分配問題,處理國家整體與各組成部分之間的相互關係。

哲學上講,本質內容決定形式問題,因此,國家結構形式和政權組織形式一樣都是由國家階級本質決定的,為統治階級服務的。如社會主義國家著重保護少數民族的權益,盡量讓少數民族實行自治,像我國設立的民族自治地方,而西方國家號稱民主,卻並不規定少數民族的自治權利,像美國的土著民族印第安人、黑人以及華人都沒有自己的自治區域。當然,國家結構形式也要受民族問題、曆史問題的影響,世界上許多聯邦製國家都是受民族問題、曆史問題的影響以及由此決定的政治、經濟和文化因素而建立的。

二、國家結構形式的分類

現代國家結構形式主要分為兩大類即單一製和複合製。

(一)單一製

單一製是指把國家內部劃分成若幹普通行政單位(省、市、縣、鄉)或自治區域(民族自治、高度自治),組成高度統一的中央集權製國家。它有以下特征:

1.全國隻有一個憲法,在憲法中,規定了有關國家權力的配置和國家機關的設置及相互關係。單一製國家地方的權力來源於中央的授予;

2.國家設有統一的立法機關和統一的中央政府;除特殊情況外,中央和地方一般采取相同的政府體製,隻有一套中央機關;

3.在對外國際關係中,主權國家是唯一的國際法主體;

4.公民隻有一個統一的主權國家國籍;

5.地方作為整個國家的行政單位,無權從國家分離出去。

(二)複合製

複合製是指由幾個具有獨立性的主權國家基於共同目的而組成的國家聯盟形式,按照聯盟與成員單位的緊密程度不同,可分為聯邦製和邦聯製。

1.聯邦製

聯邦製是指由若幹成員單位(州、邦、共和國)基於共同目的聯合組成一個新的、統一的、獨立主權的複合製國家。它具有以下特點:

(1)它有兩個層次的憲法,即聯邦憲法和其組成部分的憲法。聯邦憲法規定了聯邦和各成員國的權力;聯邦的權力來自其組成部分的讓予;

(2)聯邦設有統一的立法機關和統一的中央政府,但其組成部分也有自己的立法機關和政府,並享有較大的權力;它的中央和地方體製不一定是一致的,中央是聯邦製的,地方可以是聯邦製的,也可以是單一製的;

(3)在對外關係上,以聯邦製的主權國家作為獨立的國際法主體,但有的聯邦製國家允許其成員國行使一定的外交權;

(4)在聯邦製國家中,公民往往具有兩層國籍即同時具有聯邦國籍和其成員國的國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