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在賦予公民基本權利的同時,也規定了公民的基本義務。公民的基本義務是國家和社會對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要求。由於國家的根本利益同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所在是完全一致的,因而廣大人民群眾能夠自覺地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並且以此為榮。同時應當強調,公民的基本義務就是國家的基本權利,國家有權要求公民按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作出一定行為或不作出一定行為,否則公民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維護國家統一和各民族團結
憲法第5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憲法的規定包括了兩方麵的內容:
(一)維護國家統一的義務
憲法在序言中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全國各族人民共同締造的統一的多民族國家。”維護國家統一是指維護國家主權獨立和領土完整。國家主權是指國家獨立自主地處理國內、外交事務,管理自己國家的權力。國家主權作為國家固有的權力,表現為:對內的獨立權,即國家自主地行使權力,不受任何外來幹涉;自衛權,即國家為了維護政治獨立和領土完整,對外來侵略或威脅進行防衛的權力。領土完整是指國家領土的不可侵犯,即一國領土未經該國同意,他國不得奪取、侵占或分割;在該國領土範圍內,他國不得行使任何權力。而領土是指處於國家主權支配下的地球表麵的特定部分,包括陸地、水域及其底土和上空。領土是國家行使主權的空間,是國家及其人民生存發展的物質基礎。因此,對於我國領土和主權,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把它割讓,也不允許任何人進行分裂、破壞或者危害國家政權的統一管轄。
維護國家統一義務的內容應包括:確認我國是單一製國家;確認整個國家是統一而不分割的整體;確認一般地方行政區域、民族自治地方、特別行政區都是整個國家的重要組成部分,其設立和所享有的權力都是由中央以憲法和法律的形式授予的,都沒有脫離國家而獨立的權力;任何公民都負有維護國家統一的義務,不得從事任何分裂國家的活動。為此專門製定了《反分裂國家法》以及在《刑法》中也專門規定了背叛國家罪、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資助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罪等,以打擊破壞或者危害國家政權的行為。
(二)維護民族團結的義務
維護國家統一的重要內容和標誌就是維護民族團結。在我國這樣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能否處理好民族關係,嚴重影響著國家的統一和穩定。憲法第4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關係。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製造民族分裂的行為。”根據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一切破壞民族團結和製造民族分裂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追究。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的義務
憲法第5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憲法的規定包括了六方麵的內容: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
遵守憲法和法律是指公民有忠於憲法和法律,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保障憲法和法律實施的義務。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遵守憲法和法律的義務要求,凡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
國家秘密是指關係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隻限一定範圍的人知悉的事項。具體包括:國家事務的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外交和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以及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其他經國家保密工作部門確定應當保守的國家秘密事項。同時,政黨的秘密事項中符合國家秘密概念的,也屬於國家秘密。由於國家秘密關係著國家和民族的利益、政權的鞏固和人民的安全,因此,國家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保密製度,並於1988年製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也在刑法中相應的規定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而泄露國家機密的所要追究的法律責任。
“參考資料”
[9-26]米某為北京某大學理工學院學生,家住北京,其父為中央某部領導幹部,家中的辦公室常有國家機密文件。一天下午,米某沒有課就回到家,無意中在父親的桌子上看見了我國新研製的新型飛機的圖紙。米某想到學校正在舉行飛機設計模型展覽,於是就按照圖紙做出飛機模型,在學校飛機設計模型展覽會上展出,結果把我國新型飛機式樣泄露出去,給國家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米某的行為違反了憲法中關於保守國家秘密的規定,後米某及其父均被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三)愛護公共財產的義務
公共財產是指全民所有製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製財產。憲法第12條規定:“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