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國務院(1 / 3)

一、國務院的性質和地位

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這一規定明確了國務院的性質和它在國家機構體係中的地位。首先,國務院是我國的中央人民政府。對外以中國政府名義進行活動,對內統一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次,國務院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它執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製定的法律和通過的決議,從屬於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產生,對其負責和報告工作,並受它的監督。最後,國務院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在整個國家行政機關體係中處於最高地位,它統一領導國務院各部、委員會和地方各級行政機關的工作。

二、國務院的組成和任期

根據憲法,國務院由總理、副總理若幹人、國務委員若幹人、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組成。總理的人選由國家主席提名,全國人大決定,國家主席任免;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由總理提名,全國人大決定,國家主席任免;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根據總理的提名,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決定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國家主席任免。

國務院每屆任期與全國人大每屆任期相同,即為5年,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三、國務院的領導體製和會議製度

(一)國務院的領導體製

憲法第86條規定:“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製。各部、各委員會實行部長、主任負責製。”總理負責製是指國務院總理對國務院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有最後決定的全權並承擔相應責任的領導體製,屬於一種個人負責製。總理負責製的具體內容體現在:

1.總理提名組織國務院。國務院其他組成人員,由總理提名,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國家主席任命。

2.總理領導國務院的工作。副總理、國務委員協助總理工作,國務院其他組成人員都是在總理領導下工作,向總理負責。

3.總理召集並主持國務院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總理擁有最後決定權,並對決定的後果承擔全部責任。

4.國務院發布的決定、命令和行政法規,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的議案,任免國務院有關人員的決定,均由總理簽署。

(二)國務院的會議製度

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製的同時,還實行一定形式的會議製度。國務院會議分為國務院全體會議和國務院常務會議。國務院全體會議由國務院全體成員組成,一般每兩個月召開一次。國務院常務會議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秘書長組成,一般每星期召開一次。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必須經國務院常務會議或者國務院全體會議討論決定。此外還有,總理辦公會議(研究和處理國務院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省長會議(部署國務院的工作,就重大問題征詢各省人民政府的意見)。

四、國務院的職權

憲法第89條規定國務院的職權有18項,可歸納如下幾個方麵:

(一)行政措施、行政法規的製定和發布權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製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提出議案權

向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議案。

(三)對所屬各部、委和地方各級行政機關的領導、監督權

規定各部、委員會的職責和任務,並且領導不屬於各部、委員會的全國性行政工作;統一領導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編製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國家預算。有權改變或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改變或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四)對全國各項行政工作的管理權

領導和管理經濟、城鄉建設、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計劃生育、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監察、對外事務、國防建設事業和民族事務等工作;保護正當和合法權益,即保護華僑的正當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權利和利益,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