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節 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1 / 3)

一、人民法院

(一)人民法院的性質和任務

憲法和法院組織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這一規定表明,人民法院是我國唯一的專門行使國家審判權的機關。審判權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對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經濟案件、行政案件和其他案件進行審理和判決的權力,是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是國家權力在國家機構中的職能分工,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都無權進行審判,否則即為非法審判。中華人民共和國任何公民和組織也有權對人民法院以外的非法審判予以拒絕,這種非法審判的結果也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人民法院的任務是審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經濟案件和行政案件。通過審判活動懲辦一切犯罪分子,解決各類糾紛,以保衛人民民主專政製度,維護社會主義法製和社會秩序,保護社會主義全民所有的財產、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國家的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人民法院通過它的全部活動,教育公民忠於社會主義祖國,自覺地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人民法院的組織係統和職權

我國的各級人民法院基本上是以國家行政區域為基礎,以便於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和方便公民參加訴訟為原則而設置的。其組織體係是: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包括: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包括:軍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海事法院、森林法院和其他專門法院。

1.最高人民法院

是國家最高審判機關,審理的案件包括:法律規定由它管轄和它認為應當由自己審判的第一審案件;對高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案件和抗訴案件;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

2.地方各級人民法院

分為高級人民法院(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區內按地區設立中級人民法院;在直轄市內設立中級人民法院;在省轄市、自治區轄市、自治州設立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包括縣、縣級市、自治縣、市轄區人民法院)。

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包括:法律規定由它管轄的第一審案件;下級人民法院移送審判的第一審案件;對下級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案件和抗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包括:法律規定由它管轄的第一審案件;基層人民法院移送審判的第一審案件;對基層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案件和抗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

基層人民法院的職權是審理刑事、民事和行政等第一審案件(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處理不需要開庭審判的民事糾紛和輕微的刑事案件;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和鄉、鎮司法助理的工作等。基層人民法院根據地區、人口和案件等情況,可以設立若幹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層人民法院的組成部分,它的判決和裁定就是基層人民的判決和裁定。

3.專門人民法院

包括軍事、海事、森林等專門法院,個別地區設農墾法院。專門人民法院是我國審判機關體係的組成部分,與各級人民法院共同行使審判權,但它在我國審判機關體係中又具有特殊性,即專門人民法院是設在特定部門或對特定案件設立的審判機關,不按行政區劃設立,也不受理一般的刑事、民事、經濟和行政案件,而是受理與設立部門有關的專業性強或機密性大的專門案件。專門人民法院的組織和職權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另行規定。

(三)人民法院的組成、任期和領導體製

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分別由院長1人、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若幹人組成;基層人民法院由院長1人、副院長和審判員若幹人組成。上述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由同級人大選舉和罷免;其他組成人員由同級人大常委會任免。同時,在省、自治區內按地區設立的和直轄市內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常委會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決定任免。

各級人民法院設立審判委員會,審判委員會的任務是總結審判經驗,討論重大或者疑難的案件和其他有關審判工作的問題。各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由院長主持,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可以列席。

根據法律的規定,各級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助理審判員必須是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年滿23周歲的公民,並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各級人民法院的任期與本級人大每屆任期相同,都是5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人民法院的領導體製是: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因此,法院係統內部,上下級法院之間是一種工作監督關係。

(四)人民法院的審判製度

1.合議製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合議製。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簡單的民事案件、輕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1人獨任審判。但人民法院審判上訴和抗訴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合議庭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1人擔任審判長。院長或者庭長參加審判案件時,自己擔任審判長。

2.審級製度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四級兩審終審製。即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案件的判決和裁定,當事人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民檢察院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抗訴。二審法院受理後作出的判決和裁定,是終審判決和裁定,立即發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審理的一審案件的判決和裁定也是終審判決和裁定,立即發生法律效力。

3.審判監督製度

根據監督的主體,審判監督程序可以分為法院係統的監督、檢察院係統的監督以及當事人的申訴。

(1)法院係統的監督。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2)檢察院係統的監督。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

(3)當事人申訴。各級人民法院對於當事人提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的申訴,應當認真負責處理。

(五)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原則

1.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對於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社會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有任何特權。

2.依法獨立審判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3.公開審判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除涉及國家機密、個人隱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開進行。

4.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

被告人除自己進行辯護外,有權委托律師為其辯護,可以由人民團體或者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或者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公民為其辯護,可以由被告人的近親屬、監護人為其辯護。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可以指定辯護人為其辯護。

5.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人民法院對於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當事人,應當為他們提供翻譯。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雜居的地區,人民法院應當用當地通用的語言進行審訊,用當地通用的文字發布判決書、布告和其他文件。

6.回避製度

當事人如果認為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其他關係不能公平審判,有權請求審判人員回避;審判人員如果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其他關係,應當主動提出回避。審判人員是否應當回避,由院長決定。院長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回避製度同樣適用於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

“參考資料”

[10-15]一座德國磨坊的故事

19世紀中期的某天,德國皇帝威廉一世,來到其城外行宮――桑蘇西宮度假,正當他陶醉在旖旎的自然風光之時,突然發現其視線被一座殘破的建築物擋住,在離他宮殿不遠處,一座凋敝的大風車磨坊映入眼簾。這不僅與金碧輝煌的桑蘇西宮格格不入,也使德皇的興致大減。於是,威廉一世便派人前去與磨坊主人協商,希望能夠買下這座磨坊。不料這個磨坊主是個強老頭,就認一個死理:這座磨坊是祖上傳下來的,不能敗在我手裏。談判人員與磨坊主幾經商量,曉之以情,動之以理,脅之以威,誘之以利,但是強老頭軟硬不吃,不管你怎麼說,就是不許動我的磨坊!協商無果,下屬隻好向威廉一世如實彙報。對這樣一個“不識抬舉”、“不可理喻”的釘子戶,威廉一世不禁龍顏大怒,下令禦林軍強行拆除磨坊!老磨坊頓時被夷為平地。

憤怒的磨坊主於是一紙訴狀將不可一世的國王告上了法庭,而法院居然受理了。小市民告國王的消息讓整個德意誌都驚動了,大家都在關注本案最終如何判決。壓力最大的還是本案的三位法官,是維護國王的權威還是保護小市民的利益?在19世紀的德國,這應該還是個不太容易的選擇。但是,正義女神的雕像,就矗立在法院的門外,雕像背後的那句格言,還銘刻在三位法官的心頭:“為了正義,哪怕他天崩地裂!”盡管驕橫的德皇拒絕出庭,甚至也不派代理人應訴。但法庭照樣開庭。“法官隻有一個上司,那就是法律!法官隻忠於一個上司,那還是法律!”經過嚴格按程序進行的法律調查、取證、質證,三位法官最後一致認定,被告因擅用王權,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憲法規定的財產權利,違反了《帝國憲法》第79條第6款。法庭最終判決:責成被告人威廉一世,在原址立即重建一座同樣大小的磨坊,並賠償原告其他損失和費用150馬克。判決既出,萬民歡呼。威廉一世雖貴為一國之君,迫於民眾壓力,無奈隻得服從判決,磨坊又在原來的地方得以重建,矮小寒酸,映襯著雄偉高大的宮殿。

十多年後,威廉一世駕崩,威廉二世登基成為國王。此時,老磨坊主也已辭世,小磨坊主繼承了父親的家業――仍然在桑蘇西宮前磨麵,但由於不善經營,不久即瀕臨破產邊緣,走投無路之際,靈機一動想到了桑蘇西宮的主人,既然當年的老皇帝想買這座磨坊,那麼現在的小皇帝也可能會買,於是小磨坊主立即提筆寫信給威廉二世,打算低價出售自己的磨坊以解困境。很快,威廉二世給小磨坊主回了信,內容如下:我親愛的鄰居,聽說你現在磨坊的經營到了非常嚴峻的地步,作為鄰居,我感到非常的同情,但是你要賣磨坊是萬萬不可以的,此磨坊已經不再是一個普通的產業,而是我德國司法獨立的裏程碑,它必須世世代代保留在你磨坊主的名下,不可改變。鑒於你現在生活困難,務必理解作為鄰居的一種同情,所以我差人送上三千馬克給你,這是鄰居的一點心意,請笑納。同時,請你用心保存好祖上留下的這份遺產,因為它是兩家先輩所遵守的法治精神極為珍貴的見證,萬金不易。你的鄰居威廉二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