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自治性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代表本居住地區居民行使自治權,是具有自治性質的社會組織。在組織形態上,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具有獨立性,它是居民或村民基於居住範圍內社會生活的共同需要而建立起來的,目的在於解決居住地範圍內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方麵的社會問題。《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體現了作為自治組織應有的獨立性,從而保證了群眾自治目的的實現。
(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與基層政權的關係
我國的基層政權在農村是指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在城市是指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憲法第111條規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基層政權的相互關係由法律規定。”因此,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與基層政權的關係包括兩個方麵:
1.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與基層人民政府的關係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4條明確規定:“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村民委員會協助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開展工作。”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也有類似的規定:“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對居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居民委員會協助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開展工作。”由此可見,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與基層人民政府的關係為:指導與被指導、協助與被協助的關係。因此,基層人民政府不能直接以行政命令的方式來處理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關係,如果這樣做,就等於在國家政權機構中增添了一個層次,取消了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這種民主形式。
2.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與基層人民代表大會的關係
隻有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28條做了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本法的實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權利。”因此,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與基層人民代表大會的關係是保障與被保障的關係;同時,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也要貫徹執行基層人大的決議,接受基層人大的監督;此外,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還應該協助基層人大開展工作,如選舉代表、聯係代表和選民等。
“參考資料”
[11-1]新英格蘭的居民依戀他們的鄉鎮,因為鄉鎮是強大的和獨立的;他們關心自己的鄉鎮,因為他們參加鄉鎮的管理;他們熱愛自己的鄉鎮,因為他們不能不珍惜自己的命運。
――[法]托克維爾
社區的概念
什麼是社區呢?有的資料稱,社會學家給社區下出的定義有140多種。盡管社會學家對社區下的定義各不相同,但是在構成社區的基本要素的認識上還是基本一致的。他們普遍認為,一個社區應該包括一定數量的人口、一定範圍的地域、一定規模的設施、一定特征的文化、一定類型的組織。社區就是這樣一個“居住在一定地域範圍內的人們所組成的社會生活共同體。”如果按照結構功能來給社區分類的話,可以分為農村社區和城市社區。城市社區又可分為以下幾種情況:一是市轄區;二是街道辦事處轄區;三是小於街道辦事處、大於居民委員會轄區建立的區域功能社區;四是規模調整後的居民委員會轄區。目前,我們所說的城市社區是指後麵兩種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