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群眾性自治製度是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重要組成部分,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建設也取得了不少成績,但由於其發展曆史較短,還不成熟。主要表現在: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與其他基層政權的關係尚未理順;製度建設還不健全;人員素質較低等。因此,必須完善我國的基層群眾性自治製度。
(一)處理好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與其他基層政權的關係
這裏的基層政權主要是指基層人民政府及其他派出機構。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主要是協助基層政權做好與村(居)民利益有關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協助的形式主要是宣傳、教育、動員、提供情況等,一般不直接辦理。必要時,可以受基層政府的委托,辦理有關政府事宜。但在實際工作中,有些基層政權及其派出機構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當做基層政權的下級組織,當成基層政權的“腿”,自己坐在屋裏發文件、打電話、下指示,讓村委會、居委會去辦理各項行政事務,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協助”成了“直接辦理”,從事政府工作多,而從事有關群眾自治的工作少,這種狀況必須盡快改變。
(二)健全基層群眾性自治製度
1.進一步完善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使其更具體、操作性更強。基層群眾性自治的法律依據是居(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但是缺少違法者法律責任的有關規定。如果對這些內容規定比較具體、完整、操作起來就比較方便,對政府、居(村)民、基層群眾組織及成員都能起到規製作用。
2.建立健全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民主選舉製度。重點是村民委員會的民主選舉製度。村級的民主選舉對基層政權及國家民主的發展產生了積極的促進作用。但是,在我國農村不少地方換屆選舉,參加者寥寥無幾,宣傳發動農民難,還存在著宗族勢力、地方惡勢力對選舉工作的幹擾。因此,政府應當發揮體製內外的功能,一方麵對群眾進行引導,另一方麵堅決打擊家族政治、惡人政治,防止他們幹擾村民自治。
(三)不斷提高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自身素質
注重選拔優秀中青年,特別是具有專門知識,一定特長的中青年人才從事村委會和居委會的工作,對現任的成員也要加強培訓工作。
“參考資料”
[11-4]我國古代地方的組織
西周在王室和諸侯直轄的區域內,地方機關的具體組織,據《周禮》、《尚書》以及後人的考證,大致是:王畿以在城周圍百裏為郊,郊內設鄉,郊外設遂,大概周王室直轄的有六鄉六遂。諸侯以在城周圍十裏為郊,郊內設鄉,郊外設遂,諸侯直轄有三鄉三遂。
戰國時期,縣以下設有鄉、裏、聚(村落)、等組織。鄉中的官吏有三老、延掾等。裏有裏正。在縣城和鄉、裏中都有什伍的編製,五家為伍,十家為什。在什伍編製下,居民(主要是農民)不許隨便遷徙,一家有罪互相株連。
秦朝,縣、道以下的基層組織有鄉。鄉下有裏。裏設裏正,掌一裏百家。此外,還有亭。“大率十裏一亭,亭有亭長”,是專門負責監視和維持社會治安的機構。
北魏孝文帝建立“三長製”的封建基層政權。所謂三長製,就是五家一鄰,設一鄰長;五鄰為裏,設一裏長,五裏為黨,設一黨長。三長的基本職責是檢查戶口,征收租調,征發徭役和兵役。
隋唐時期,縣下有鄉,五百家為鄉,置鄉正一人;百家為裏,置裏正一人;裏下有村,村有村正。各級鄉官都是由地主富戶或六品以下的勳官擔任。並有嚴密的鄰保組織,鄉官必須“遞相督察”,鄰保“如有遠客來過止宿及保內之人有所引指並語同保知”,以加強對人民的控製與監視。
明朝統治者為了加強對人民的直接統治,推行裏甲製度,即一百一十戶為裏,設裏長十人,推選丁糧多的地主充當,輪流為首,十年一輪。其餘百戶編為十甲,每甲設甲長一人,負責地方民政、“教化”和賦役。